去年共受理各類知識産權案件5350件

遼沈晚報 2024-04-25 06:55:19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青昨日表示,2023年,沈陽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産權案件5350件,審結4969件,同比分別增長38.53%和44.66%。其中受理知識産權民事案件5298件、行政案件6件、刑事案件46件,受理跨區域集中管轄的技術類知識産權案件642件,同比增加73.51%;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專利權案件369件占比6.96%,著作權案件3829件占比72.27%,商標權案件715件占比13.50%,不正當競爭案件131件占比2.47%,技術合同糾紛案件67件占比1.26%,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116件占比2.19%。

原告某制造公司與被告某經營部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原告某設計公司與被告某地産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原告範某與被告慕某、朱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等案件,作爲2023年全市兩級法院審理的十件典型知識産權案例面向社會發布。

案例

正確劃分技術特征,准確適用“捐獻原則”

案情簡介

某制造公司經授權取得一種建築施工圍擋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所述縱向支撐杆的上部設有工型固定件;所述工型固定件的兩個凹槽,分別用于插接兩塊所述矩形圍擋本體”。某經營部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産品。兩者技術方案區別在于被訴侵權産品“縱向支撐杆頂部有T型固定件;T型固定件的兩個凹槽,分別用于插接兩塊所述矩形圍擋本體”。

沈陽中院審理認爲,技術特征是指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能夠相對獨立地執行一定的技術功能、並能産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技術特征的劃分,應當基于發明的構思,整體把握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並按照功能的不同找出相應的技術單元。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采用T型固定部件與方形縱向支撐杆結合的方式亦形成工字型結構,能夠實現固定、連接圍擋本體的功能,起到防止圍擋傾倒的效果。兩者在技術手段、技術功能和技術效果方面均相同,屬于相同的技術特征。某經營部主張,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的“捐獻原則”認定不構成侵權。法院認爲,捐獻規則實質上是對等同原則適用的一種限制。如果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時,權利人在權利要求采用比較下位的概念,而說明書及附圖又對其進行擴張解釋。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權利人不得再主張上述擴張的部分屬于等同特征,從而不適當地擴大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即視爲專利權人將記載在說明書及附圖的技術方案捐獻給社會公衆。本案中,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工型固定件具有固定圍擋本體的功能,實現安裝方便、美觀的效果。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內容僅是其一種優化的實施方案,並未超出權利要求字面含義限定的範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後,不會認爲說明書與附圖的記載超出權利要求字面含義限定的範圍。一審判決:某經營部停止侵權、賠償某制造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一審宣判後,某經營部提出上訴,經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

工程設計圖類作品兼具藝術性和實用性,爲保證建築質量修改工程設計圖,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原告某設計公司與被告某地産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地産公司與某設計公司簽訂合同,某地産公司委托某設計公司進行建築規劃設計。

某設計公司交付施工圖後,因圖紙未考慮北方冬季施工環境,存在諸多無法達到審核標准的問題,某地産公司委托另一設計公司修改設計。某地産公司取得的《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中載明的設計單位爲另一設計公司。

某設計公司認爲,某地産公司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將圖紙做少量調整後以另一設計公司名義送審使用,侵犯其對涉案工程設計圖的著作權,起訴要求某地産公司與另一設計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工程設計圖、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某地産公司主張修改圖紙經過設計公司同意,構成合理使用未侵犯著作權。

沈陽中院審理認爲,涉案工程設計圖系委托創作的作品,在雙方未就歸屬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歸受托人某設計公司享有。

本案爭議焦點是某地産公司委托另一設計公司修改工程設計圖的行爲是否侵犯某設計公司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著作權糾紛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作爲委托人的某地産公司有權在涉案項目的特定範圍內,采用適當的方式使用涉案工程設計圖。某地産公司作爲建設方爲完善實用性功能,委托另一設計公司修改涉案工程設計圖,應當視爲委托人某地産公司在約定建設項目特定目的範圍內的使用行爲,不構成對某設計公司著作權的侵犯。一審判決:駁回某設計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某設計公司提出上訴,經遼甯省高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

企業以外的主體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原告範某與被告慕某、朱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蜀三鮮門市部性質爲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爲慕某,其與朱某系夫妻關系。蜀三鮮門市部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某餐飲管理公司的授權取得“蜀三鮮”商標在第43類和第35類上的使用權及開展餐飲加盟的權利。朱某以蜀三鮮門市部名義與範某簽訂特許加盟合同,授權其在特定區域開設餐飲門店使用蜀三鮮商標,保證金5000元、品牌使用加盟費3萬元。合同簽訂後,範某轉賬支付19000元,稱另以現金方式支付16000元。範某加盟店鋪實際經營1年4個月後停止經營,經營設備由慕某、朱某協助出售。後蜀三鮮門市部注銷,于同日經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准轉型爲蜀三鮮公司。範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所交費用並賠償經濟損失。慕某、朱某則主張不是適格當事人,應以蜀三鮮公司爲被告。

沈陽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爲,蜀三鮮公司成立時間晚于涉案合同簽訂及履行時間,且其與蜀三鮮門市部不存在承繼關系,蜀三鮮門市部注銷後,應由其實際經營者及共同參與經營的配偶承擔責任。因非企業主體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爲無效,故慕某、朱某不具備特許經營資格,仍以特許人身份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應爲無效,慕某、朱某應對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要負有主要責任。根據查明款項金額,按照當事人過錯程度,結合費用的用途及合同履行情況、合同性質,酌情判定慕某、朱某向範某退還保證金5000元、加盟費1.5萬元,賠償裝修費損失5000元。一審判決後,慕某不服提起上訴,經沈陽中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刑事認定標准

——被告人侯某、丁某等四人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侯某、丁某等四人均系某大型裝備制造企業前員工,侯某離職時私自將公司的三種型號掘進機電子圖紙拷貝帶離。離職後,侯某、丁某等人分別成立新公司,二人約定由侯某以60萬元的總價向丁某提供這些圖紙,侯某遂以原任職企業的電子圖紙爲藍本,組織人員稍加變動並更名後提供給丁某的公司用于掘進機批量生産,案發時已生産銷售72台,對被害企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沈陽高新區法院一審認定侯某等四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6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宣判後,侯某、丁某等人以涉案技術信息僅涉及産品尺寸、結構的簡單組合,不構成商業秘密等理由提出上訴。

沈陽中院審理認爲,侯某等人原任職企業的技術圖紙承載了掘進機的設計思路、産品樣式、結構尺寸等技術要素,需要通過反複計算、試驗、改進才能定型。相關産品上市後,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測量可以獲知部分結構尺寸、接口信息等技術內容,但相關核心部件、結構參數、內部尺寸、裝配工藝等要素及上述要素的有機組合及性能保證,並非通過簡單的觀察、測量即可准確、完整地獲得。企業爲開發涉案技術方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並將該方案作爲企業核心秘密,采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且依托涉案技術方案設計生産的掘進機産品,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故涉案技術方案具備商業秘密的“三性”特征,應當認定爲商業秘密。侯某違反原任職企業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並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業商業秘密,丁某明知侯某的上述行爲,仍使用該商業秘密用于生産經營,侵犯該企業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應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定罪處罰。

遼沈晚報記者 康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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