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電費離譜,維權之路艱難,您支持他嗎?

追夢星辰 2024-03-30 22:42:59

遼甯錦州,男子覺得自家電費高得離譜,買了1塊電表安裝在自家電表後面,結果發現1個月的電費竟然相差150度。男子隨後找電力公司理論,後見電力公司給其更換了1塊電表後,電費明顯下降,要求電力公司賠償,未果後,將電力公司告上法庭。法院這樣判!

(來源:遼甯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據悉,9年前,年過6旬的李大爺搬進新家後,覺得自家的電費高得離譜。

起初李大爺以爲是自家電表存在問題,結果先後要求電力公司更換了兩塊電表,電費仍高居不下,一個月,少則三、四百度,多則六、七百度。

2020年10月1日,李大爺爲了驗證到底是不是電表的問題,于是便從專賣店買了一塊標准計量電表安裝在自家電表後面,與電力公司所安裝的電表同時測量當月電量,結果到月底,電力公司的電表電量爲445度,而其自買的電表顯示度數只有295度。

相差幾度也就算了,一個月竟然相差150度,李大爺不能接受,于是向電力公司討說法。

後見電力公司再次爲其更換一個電表後,每月用電量明顯減少,將自家多年來的用電明細拉出來,要求電力公司按照每月150度,每度電0.5元的標准返還自己6年的電費共計5400.00元。

電力公司不願意賠償,後在村委會的主持下,同意返還部分電費,但李大爺不能接受,與電力公司協商未果,將電力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李大爺講述了事情的經過。

但是面對李大爺的控訴,電力公司並不承認電表存在問題,並拿出舊表在鑒定站的鑒定結論,檢定結論顯示爲合格。

法院怎麽判?

一審法院審理後指出,《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認爲,李大爺訴請電力公司返還自2015年至2020年多支付的電費,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電力公司存在計量有誤而多收取了電費的事實。

雖然舉證證明自己購買的電表與電力公司的電表存有計量差異,但是從李大爺提供的證據來看,李大爺在2015年間至今的用電量的情況在3次更換電表中沒有明顯差距,基本每月電量亦沒有大幅度的異常差異,且李大爺認爲的存在計量問題的電表已經有關部門檢定爲合格産品。

綜上,認爲李大爺的訴請證據不充分,沒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駁回了李大爺的全部訴請。

一審判決後,李大爺不服,認爲:

第一、自己作爲弱勢群體的用電戶,沒有能力對作爲具有壟斷性質的電力企業,並對其進行取證。而且對于一些電力公司職工職務行爲造成用電戶電費計算誤差,自己也無法得到最直接的證據證明,自己只能通過一段時間的用電記錄來取得初步證據證明自己的電費存在異常情況。

第二、在自己正常用電的情況下,有理由懷疑供電方有多收電費的可能,那麽對于用電戶的異議,供電企業有義務作出解釋,一審法院不應將舉證義務推向弱勢群體用電戶,讓用電戶舉證證明供電企業多收電費的證據不公平。

第三、自己提供的從2015年至2020年的用電明細足可以說明用電量的異常變化。

而因沒有提供新的證據,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一審判決並無不當,再次駁回李大爺的訴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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