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困境:勞動關系認定不易,職業傷害保障不足

新黃河 2024-05-01 07:30:46

今年42歲的張師傅是某平台在北京的一名專職網約車司機,已經有6年的從業經曆。他最初選擇開網約車的想法很簡單,“時間自由,賺得不少”。

但現實與他當初的想法背道而馳。“平時每天跑12個小時左右,假期跑14個小時或者更多,幾乎全年無休。每天只要一睜開眼就在工作,這樣一個月到手差不多1.2萬元左右。”

近年來,隨著平台經濟迅速發展,像張師傅這樣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所謂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主要是指線上接受互聯網平台發布的配送、出行、運輸、家政服務等工作任務,按照平台要求提供網約服務,通過勞動獲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包括“網約車司機”“外賣騎手”“快遞小哥”等。

2023年,中華全國總工會第九次全國職工隊伍狀況調查數據顯示,全國職工總數4.02億人左右,其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高達8400萬人,占職工總數的21%。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采訪多名網約車司機、外賣騎手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他們普遍反映,對于工作時長的規定、幹一單能拿多少錢並沒有太多話語權,只能接受“遊戲規則”。超時工作、沒有最低工資保障、缺少社保、訴求表達機制遇阻等,成爲這一群體經常遇到的問題。

如何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帶著問題,記者展開了調查采訪。

超時工作成爲常態

爲掙錢只能連軸轉

早上8點出車,晚上10點左右回家休息,這是張師傅日常的工作節奏,平時吃飯就在路上對付一口。“幹網約車的,基本都是這樣。”

張師傅認識不少同行,大家交流後發現每個人的日程都很相似:每天早上8點准備接單,因爲這段時間是上班高峰期,單量多;之後一直保持接單跑車的節奏,直到晚上七八點趕下班晚高峰。之後,有人會選擇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更多的人爲了多賺錢,會繼續工作兩三個小時。

張師傅向記者展示了最近一單到手的錢:平台顯示乘客支付17.8元,最後到手14.8元,平台抽成在16%左右。

“這還是抽成較低的平台,高的甚至能達30%左右,一趟辛苦下來也掙不到多少錢,所以就要不停地跑量,才能有不錯的收入。”張師傅說,爲了掙錢他們只能連軸轉。“這個量也不是由我們司機控制的,想要更多的單就得有高評分,想要高評分就得多跑單,就得跑更長的時間。同時不能取消訂單。”

說到這裏,張師傅掏出一支煙,但又迅速放下了,因爲車內空氣清新也是評分的一部分。

另一位網約車司機王師傅每天工作的時間更長——至少14個小時,一日三餐都在車上解決,每天能掙七八百元,一個月到手近兩萬元。

王師傅介紹,他與其他網約車司機不同,他們一般都是用自己的車跑,只用扣除平台抽成,而他跑的是專車,更豪華,計費更高。車是租的,每天需要支付200元租金,所以必須盡可能多跑才能保障收入。爲了節省時間和成本,他在靠近市區的地方與別人合租,居住環境擁擠又簡陋,每天晚上回去睡四五個小時,平時開累了就找個地方靠邊停車稍作休息。

談起這份工作,王師傅直言“累,太累了”,但還是要幹,因爲自己沒有一技之長,短時間內無法再找到穩定的工作,爲了維持一家人的開銷,再累也得幹下去。

記者隨機采訪數十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發現,所有受訪者每日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是常態,有的受訪者爲了增加收入經常一周無休。

而根據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無法享受工傷保險

商業險理賠有限制

李先生是天津的一名外賣騎手,他說自己幾乎把醒著的時間都用來送外賣了:系統派單、去店裏取餐、按時送到顧客手中。

成爲騎手後,他給自己每天安排的工作時間是上午9點半到晚上12點,中午和下午各休息半個小時。

“因爲工作量和收入直接挂鈎:每完成一個訂單平均可以獲得四五元,要確保每天接50單左右,收入才過得去。而且一般晚上10點以後跑外賣的騎手少了,夜宵訂單又多,競爭沒白天那麽激烈。”李先生說。

工作中,李先生最怕遇到顧客不接電話的情況。有一次,他遇到一個出餐很慢的店家,同時還被平台派了其他單子,好不容易拿到餐,到了地點又聯系不上顧客,看著時間一分一秒流逝,他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最後,兩個單子因超時被扣20元。“當時真的很想哭。”

記者采訪發現,一些外賣騎手爲了不超時,經常超速、逆行、闖紅燈,導致交通事故不時發生。記者曾目睹過一起交通事故:當日11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一小區內,一名騎著電動車的外賣騎手將注意力放在手機導航上,正前方走過來一名路人,騎手反應過來後急速轉彎,猛地撞向路邊護欄,保溫箱內的外賣撒落一地,騎手也摔到了馬路上。

對于外賣騎手來說,更常面臨的職業傷害發生在各種交通事故中。除了造成他人傷害,騎手自身也常常處于危險中。由于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在標准勞動關系之上,這意味著一部分騎手無法認定工傷。對于兼職的衆包騎手,外賣平台一般爲其購買商業險,但理賠也存在一定限制。

在北京做外賣騎手的劉先生手臂外側有一道5厘米長的傷疤,這是他送外賣時被汽車撞傷後留下的。“司機有保險,保險公司讓我提供收入證明計算誤工費。我當時的月收入是1萬元左右,可找平台開收入證明時,平台卻說這與他們沒有關系,最後保險公司根據最低工資標准賠付了。”

另外一名兼職外賣騎手何女士告訴記者,她曾在騎手社交群中看到過一張照片,是一輛車頭碎裂的電動車,倒在地上。那是一名騎手在十字路口出車禍後自拍發到群裏的。他騎電動車直行,對面轉彎的汽車沒減速,騎手急刹,和汽車迎面撞上,電動車車頭三分之一撞沒了。騎手一屁股坐在地上,擦傷,萬幸是人沒有大礙。保險定損員給出的解決方案是,如果著急回去賺錢,可以談和解,走快賠,賠償兩天誤工費300元。

“目前我國工傷保險繳納和工傷認定是以勞動關系爲前提的,但對于平台用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經常産生爭議,這成爲騎手認定工傷最大的障礙。”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建峰說。

算法擠壓陷入困境

用工主體難以確定

在沈建峰看來,新就業形態具有靈活性,同時也被平台嚴格管理,這是新就業形態這種無組織體的有組織用工的必然結果,從而也會導致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易于受到用工規則和算法擠壓,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困境。

在北京開網約車的李師傅對此深有同感。有一次,他接到一個距離比較遠的單,本來很高興,乘客端顯示訂單價格是37元,按照抽成比例,平台可抽走7元。可結果平台爲了與其他平台競爭,用優惠低價吸引乘客,但優惠的金額不是平台補貼,而是直接從司機到手的錢裏扣除,最後37元的單到手只剩27元。

“平台用工領域經常采用承包經營、外包用工、加盟用工、勞務派遣用工等方式,而且往往存在多層次的加盟、外包等現象。更有甚者,在一些情況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被注冊成爲個體工商戶,變成了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的經營者。”沈建峰說,這些因素導致發生爭議後,勞動者往往無法確定誰是雇主,即使特定主體被認定爲用工主體,在其他主體對勞動者也有一定管理的情況下,僅由該主體承擔責任也不恰當,從而使得法律關系定性難、用工主體確定難,即使企業和勞動者認定了勞動關系,新就業形態用工存在的許多新特征、新形式,也無法被現行勞動法律所顧及,這也同樣會給新就業群體的權益保障帶來困境。

沈建峰說,平台用工情況下,很多證據都處于電子狀態,這就導致發生爭議後勞動者舉證困難。企業注冊地和勞動者工作地點分離的情況經常出現,發生權益侵害後,經常需要勞動保障監察異地執法,增加了執法難度。在訴訟和仲裁的情況下,也存在管轄地確定等難題。

2023年11月,爲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休息和勞動報酬權益保障指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規則公示指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服務指南》。

其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休息和勞動報酬權益保障指引》明確,每日工作時間包括當日累計接單時間和適當考慮勞動者必要的在線等單、服務准備、生理需求等因素確定的寬放時間,勞動者工作時間達到上限時間的,系統應推送休息提示,並停止推送訂單一定時間,以保障勞動者獲得必要休息時間,防止過度勞動。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規則公示指引》明確,平台企業要向依托平台就業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公開訂單分配、報酬及支付、工作時間和休息、職業健康與安全、服務規範等與勞動者基本權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格式合同條款、算法規則及其運行機制等。平台企業制定或修訂直接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規則,要提前通過應用程序彈窗等顯著方式向勞動者公開征求意見,充分聽取工會或勞動者代表的意見建議,將采納情況告知勞動者。確定實施前,至少提前7日向勞動者予以公示。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服務指南》明確了維權的具體方式方法及相關渠道:可以通過平台企業或平台用工合作企業設置的內部溝通渠道、申訴機制、糾紛調解機構等,與企業協商解決有關問題;可以向所在工會組織或當地工會組織請求予以支持和幫助;無法與企業通過協商解決或不願與企業協商解決有關問題的,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各級各類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案範圍的,可以向實際工作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受案範圍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完善立法補齊短板

盡快完成規則設計

爲更好地保障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沈建峰建議,各地要對法律和已經印發的規定與指導意見進一步遵守和落實,在實施的過程中總結問題,提出更有操作性的規則。根據實際情況,在法律與規定的指導下,進行地方性的探索,例如廣東、浙江等省份,已先後發布了《用人單位招用不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嘗試將新就業形態人員納入工傷保險體系,這些探索讓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保障政策體系逐步完善,並且更加具體、可操作。要在實施過程中充分考慮新就業形態用工特點,既要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也要滿足企業用工需求。

“同時要不斷加強頂層設計。自1992年工會法、1994年勞動法誕生以來,盡管我國勞動法立法取得了巨大進展,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勞動法律體系面對新就業形態帶來的變化,存在明顯的時間差和空白區。面對新就業形態的不斷發展,應對其進行專門的立法,補齊新就業形態法律規範的制度短板,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提供權威性、統一性的法律制度依據。同時要加強立法導向的新就業形態規則研究,以便時機成熟時盡快完成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的規則設計。”沈建峰說。

在北京市金台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看來,數字平台作爲新業態從業者的主要工作場所和收入來源,應承擔起爲他們提供必要社會保障的責任。

他建議構建靈活多樣、層次分明的社會保障制度,可涵蓋多種社會保險産品,爲新業態從業者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保障選擇。從業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工作性質、收入狀況和個人需求,自由挑選適合自己的保險類型和保障期限。

從平台責任角度看,皮劍龍認爲,需強化政府指導監督作用,根據數字平台獨特的用工模式,進一步明確其在社會保障體系中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確保其運營行爲更加合法、規範且合理。明確平台與新業態從業人員之間的法律地位,爲新業態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合同和法律保護;確立數字平台與新業態勞動者之間清晰的法律關系,確保新業態勞動者能夠享有必要的勞動合同保障及法律庇護;對數字平台爲新業態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障費用的標准和方式進行規範化管理。

“要充分利用互聯網優勢,建立統一化、便捷化、高效化的社會保障服務平台,構建動態化、個性化、智能化的社會保障繳費和待遇核算機制。”皮劍龍說。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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