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直播帶貨治理“大數據殺熟”

網信天津 2024-04-02 02:30: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公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從2016年8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同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出台,7年多後,《條例》終于出台。這是《條例》受到廣泛關注的一個原因,另一個原因是《條例》與征求意見稿和送審稿相比有不少差異。

  “《條例》的最大亮點是對部分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明確細化規定。”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表示,《條例》對一些消費者反映強烈的問題,如完善直播帶貨等新業態監管、治理“大數據殺熟”、加強預付式消費保障等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規範。

  關注1 爲解決新業態的新問題提供了明確路徑

  當前,直播帶貨模式呈現出快速發展勢頭,但其引發的消費維權問題也持續高發。據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數據顯示,近5年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增長了10.5倍,直播帶貨投訴舉報量也逐年上升,5年間增幅高達47.1倍。

  一些直播間標高原價、以虛假低價套路消費者,並通過極力渲染、比價刺激等手段,吸引了大批觀衆。消費者往往在觀看直播時被主播帶動、渲染,沖動下快速下單,對商品質量、經營主體並不了解,一旦遇到消費糾紛往往無法追溯,維權困難。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義務。直播營銷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爭議的,直播營銷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信息。

  陳音江表示,這進一步細化了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監管。條例明確,所有經營者都必須在顯著位置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如果是由其他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不僅要提供實際商家的名稱,還要提供其經營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如果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直播平台不能再以所謂的個人信息保護爲由拒絕提供直播間或主播的有關信息,而是要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信息。這爲解決新業態萌發的新問題提供了明確的路徑,營造更加安全、誠信、公平的網絡消費環境,進一步激發消費潛力。

  關注2 劍指“大數據殺熟” 但舉證存在困難

  伴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也在不斷面臨新挑戰。在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濫用技術手段、平台規則、優勢地位等侵害消費者權益情形多發,“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等問題引發廣泛關注。

  《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准。《條例》第十一條中提到,經營者通過搭配、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上述條款,被不少專家學者認爲是精准地對“大數據殺熟”、強制搭售做出了規制。

  清華大學國家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劉旭表示,上述兩個條例對于消費者而言可能存在舉證上的困難,尤其是經營者給出似是而非的告知,或者使用消費者難以舉證的技術手段時。

  “更主要的是,無論是2014年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條例》,沒有對經營者違反《條例》第九條第二款或第十一條的行爲設置行政處罰,或者加倍賠償消費者的義務。”劉旭說,當然,如果消費者能夠舉證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搭售,或者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那麽可以依法主張民事賠償。但對于那些不具有,或者難以被證明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這兩類明顯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爲,上述條款等同于“道德感召”的宣示條款,更有可能讓這類經營者繼續肆無忌憚地實施“大數據殺熟”。

  他認爲,通過收集用戶信息,對用戶網絡行爲進行大數據分析,借助特定用戶或用戶群體畫像,爲不同用戶設置不同價格的行爲本身往往涉嫌價格欺詐,更應當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普遍禁止,由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機構及時予以查處,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關注3 預付式消費老大難問題 還需要進一步立法解決

  近年來,健身房、美容院、理發店失聯“跑路”的惡意違約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要回預付款的維權之路艱難。

  《條例》強化了預付式消費經營者義務,明確規定了經營者按照約定退回押金和預付款等條款,彌補了現階段下預付式消費的規則空白。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30日在其經營場所、網站、網店首頁等醒目位置公告經營者的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有可能影響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並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義務。消費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有權要求經營者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義務,或者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余額。

  陳音江表示,預付式消費一直是投訴熱點難點,也是損害消費者權益的“重災區”。《條例》雖然對預付式消費進行了規定,要求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提前30日在醒目位置公告,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相對之前的法規確實有不少進步,但是仍然很難從根源上解決預付式消費的維權退費難問題,如果不對經營者預收的資金進行合理監管,不能確保消費者預交的資金安全,很難從根源上解決預付式消費維權難的困境,“希望將來能盡快針對預付式消費進行專門立法,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新京報

審核:郦陳雪

編發:馬 凱

素材整理:陳卓、施嬌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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