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金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劉同富、許曉敏、張昆、孫學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3號
金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劉同富、許曉敏、張昆、孫學龍:
經查,金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杯汽車或公司)存在如下情形:
金杯汽車在2020年11月簽訂保證合同,爲沈陽金發汽車鋼圈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發鋼圈)4,000萬元銀行借款及相關息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公司未在實際發生上述擔保行爲時予以披露。
金杯汽車在2021年6月簽訂保證合同,爲金發鋼圈9,799.76萬元銀行借款及相關息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公司未在實際發生上述擔保行爲時予以披露,且公司實際保證期間超出前期審議通過的擔保額度期限。
金杯汽車的上述行爲不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第9.11條第二款第二項,《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9.11條第二款第一、二項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七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等規定。
時任董事長劉同富、總裁許曉敏、財務總監張昆、董事會秘書孫學龍,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劉同富、許曉敏、張昆、孫學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甯證監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