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公司被罰2.6萬

中國基建報 2024-04-11 22:58:27

4月11日,本報從青島市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台獲悉,由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近日被罰款2.6萬元。

據處罰決定書文號(魯青平)應急罰〔2024〕17號顯示——

案件名稱:關于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案件

法定代表人:占德慶

當事人: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400150228377Y

行政處罰的種類:罰款

作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平度市應急管理局

處罰決定日期:2024-03-28

主要違法事實:2024年3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陪同省應急異地執法檢查組對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承接的青島堿業發展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碳酸二甲酯項目(DMC)罐區項目施工現場開展檢查,發現你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公司罐區項目部在施工現場存放的乙炔、氧氣氣瓶未采取防傾倒措施,不符合《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 10.5.3條(氣瓶必須儲放在遠離電梯、樓梯或過道,不會被經過或傾倒的物體碰翻或損壞的指定地點。在儲存時,氣瓶必須穩固以免翻倒)的規定;乙炔氣瓶未采取防曬措施,不符合《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 10.5.4條(氣瓶不得置于受陽光暴曬、熱源輻射及可能受到電擊的地方。氣瓶必須距離實際焊接或切制作業點足夠遠(一般爲5m 以上),以免接觸火花、熱渣或火焰,否則必須提供耐火屏障)的規定。以上兩項標准爲國家強制性標准,必須嚴格執行。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産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産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給予你單位罰款貳萬陸仟元整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圖源:青島市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台)

本報從企查查了解到,中國化學工程第三建設有限公司(TCC),成立于1962年,是中國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爲91340400150228377Y,企業注冊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蓮花路599號,法定代表人爲占德慶。(文|中國基建報 趙雨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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