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榜一大哥竟是直播公司自己。被打賞主播現在起訴要分40萬

揚眼 2024-03-29 11:45:38

直播購物的競爭方式五花八門,除了邀請明星助陣、“低價搶客”之外,短視頻平台還出現一種“電商捧哏”的角色。他們是電商直播間裏帶動用戶激情下單的“氣氛組”,營造出直播間“人流湧動”的氛圍,並搭幫吆喝賣貨。日前,徐州銅山法院審理了一起網絡主播要求經紀公司支付直播禮物傭金的演出合同糾紛案件,認定上述虛擬禮物有違誠信原則,遂判決駁回。

主播要求支付直播禮物分成收益

2019年8月李某與A公司簽訂《主播藝人合作協議》,約定李某在A公司旗下從事直播工作,至2020年10月雙方協議終止。2023年5月李某提起本案訴訟,訴請A公司支付其2019年9月、10月的直播禮物分成收益40余萬元。

A公司抗辯稱,李某入職前幾個月因爲沒有人氣,需要其公司投資刷禮物,故前幾個月A公司僅向李某支付基本費用。2019年10月雙方簽訂協議也表明李某認可其公司爲李某投入虛擬禮物現金價值70萬元。

李某則認爲,雙方雖然簽訂的關于投資刷禮物的協議,但A公司未能提供相應的資金流水予以佐證,不能證明A公司履行了協議的內容。A公司辯稱,因“用不同人的平台賬號進行投入”爲李某刷禮物而無法提供相對應的資金流水。

虛假打賞有違誠信原則

銅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李某直播賬號禮物收益情況,2019年9月、10月的禮物收益顯著高于其他月份的收益(平均5-10倍之間);2019年10月雙方簽訂協議也載明,A公司爲李某發展向其投入的虛擬禮物現金價值70萬元,以上事實能夠認定2019年9月、10月A公司存在爲李某投資刷禮物的情況。

2022年6月8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聯合發布了《網絡主播行爲規範》(廣電發〔2022〕36號),爲網絡直播領域劃出了底線,爲主播行爲標定了紅線。該規範第七條、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網絡主播應當引導用戶文明互動、合理消費,不得通過有組織炒作、雇傭水軍刷禮物、宣傳“刷禮物抽獎”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

本案中,A公司投資爲李某刷禮物,虛假“捧哏”營造不真實直播氛圍,目的在于暗示、誘惑或者鼓勵用戶大額的非理性“打賞”,顯然雙方具有通謀制造虛假流量欺詐消費者的主觀意圖,該行爲有違誠信原則,擾亂網絡直播秩序,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等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對于該類行爲應作否定性評價,遂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消費者應增強防範意識,理性打賞

據本案主審法官介紹,“電商捧哏”營造的不真實的“瘋搶”氛圍很容易誤導消費者,消費者在極限“逼單”之下,作出不理性的“打賞”或者購買選擇,經營者的行爲實質上屬于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本案裁判依法認定網絡直播公司爲主播投資虛假刷禮物,網絡公司與主播的通謀虛僞行爲有違誠信原則,既欺詐了消費者,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有損網絡文明,相應的禮物歸屬及財産權益不受法律保護,最終駁回了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對于規範網絡直播行業秩序、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具有重要意義。

法官還提醒社會公衆,隨著網絡直播的興起,不法分子利用直播平台實施欺詐呈多發趨勢。本案當事人欺詐消費者的手段比較隱蔽,披著“美女直播、粉絲刷禮”的外衣,與正常直播打賞存在諸多相似之處,欺詐手段迷惑性、隱蔽性強,讓直播變成“直騙”,不易被識別。消費者應增強防範意識、理性進行打賞,要以健康心態參與網絡直播互動,切不可抱著“獵奇”“獵豔”等不良心態,以免落入違法犯罪分子精心編織的“陷阱”。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 記者 馬志亞 通訊員 張衡

校對 王菲

編輯 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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