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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問題總是深受關注,尤其是對于即將退休的老年人來說,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他們的生活質量。
近日,一位即將退休的讀者在後台留言,他從1984年開始在國有企業工作,後轉爲事業單位員工,直至預定2025年1月退休。在此期間,他經曆了多次政策變動和身份轉換。
武大媽,你好,我是新疆兵團的職工,1984年8月參加工作,一直在國有企業工作;
1986年爲國企幹部身份;
1992年按規定繳納社保;
2020年7月,單位水利管理體制改革,定向納編成爲事業身份專業技術幹部;
2025年1月滿60歲退休。
之後,讀者提了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請問我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是從1984-1992年算,還是從1984-2014年計算?
所謂視同繳費年限,簡單來說是指雖未實際繳納社保費用,但按國家規定可計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時間。
以下人群,才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1、當地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原國有企業的固定工人;
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是以開始參加工作的時間爲准,但前提是轉正的人員。
2、2014年10月之前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是2014年10月開始,在此之前的工齡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3、上山下鄉的學生,在農村的工作年限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4、2012年7月之前被分配到城市工作的軍人;
2012年7月,軍人保險法開始實施,在此之前的軍齡,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5、當地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在同一單位轉正前的最後一段臨時工的工作工齡,也可以認定視同繳費年限。
讀者的提問中,1984年8月參加工作,一直在國有企業工作;1986年爲國企幹部身份,1992年按規定繳納社保;
可以看出,其屬于原國有企業的固定工人,且當地于1992年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
那麽,讀者的視同繳費年限就是從1984-1992年算起,總共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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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1984-1992年視同繳費年限,按企業的算還是按事業標准的計算?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養老保險。
爲此,2001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的意見》,明確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就應當從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
已經建立個人賬戶的,其個人賬戶繼續由社保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每月1/120計發,但是抵減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待遇。
讀者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以後,工作關系、養老保險關系,勞動用工關系發生了變化,在他退休時,應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計算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辦法完全是按照機關事業的計算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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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現在是事業身份,1992-2020年7月按企業繳納了社保;
2020年8月-2024年12月按事業標准繳納社保;
202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過渡期結束,2025年1月滿60歲退休。
這種情況,怎樣計算養老金?
根據人社部2017年1號文件,從企業轉入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在企業的繳費年限可與在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年限相接續,並按繳費基數計算基本養老金待遇。
而從2014年10月起,機關事業單位實施了10年的養老保險過渡期,直至2024年結束。
在此期間,如果老辦法計算的養老金高于新辦法,則繼續按老辦法發放;
若新辦法較高,則在老辦法基礎上,補足差額。
過渡期結束以後,則按新辦法計算。
對于讀者來說,不管在哪上班,退休養老金都是由個人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組成。
但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10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過渡期結束,2025年1月退休會按照新辦法計算養老金。
如果大家還有相關疑問,歡迎留言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