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茂高速巴南段9·29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公布,司機被困駕駛室身亡

中國基建報 2024-04-24 00:07:49

4月22日,重慶市巴南區政府公布《G65包茂高速巴南段 “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3年9月29日13時26分許,深圳市平吉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所屬粵BKV*61號重型半挂牽引車牽引贛EC*83挂號重型集裝箱半挂車從G5001繞城高速經渝湘互通駛入G65包茂高速南彭方向的過程中,發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車輛、貨物及公路附屬設施受損。

通過對事故原因、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等綜合分析,經調查認定,G65包茂高速巴南段“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相關人員概況

周某光(死者),粵BKV*61號重型半挂牽引車駕駛人,男,終年53歲,漢族,檔案編號:430500340131,准駕車型爲“A2”型機動車的駕駛證,有效期限至2025年10月28日,持有“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有效期至2024年9月7日。

經調查,駕駛人周某光無酒駕、毒駕迹象,其駕駛資格有效。

(二)事故車輛情況

粵BKV*61號重型半挂牽引車,車輛識別代號:LNXDBL0K4LL769888,發動機號:1420J087079,檢驗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所有人:深圳市平吉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深圳市龍崗區平湖街道平南村芳坑路128號60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號:10590003901899737339。

贛EC*83挂號重型集裝箱半挂車,車輛識別代號:LJRC16378AT1H9589,發動機號:無,檢驗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所有人:上饒市阡峰運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中山東路36號12幢2-302。

(三)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深圳市平吉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7日,爲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王某偉,公司地址:深圳市龍崗區平湖街道平南村芳坑路128號606,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065459138D,經營範圍:一般經營項目是:國內貨運代理;國內貿易,貨物及技術進出口。許可經營項目是: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等。

(四)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9月29日13時26分許,周某光駕駛粵BKV*61號重型半挂牽引車牽引贛EC*83挂號重型集裝箱半挂車從G5001繞城高速經渝湘互通駛入G65包茂高速南彭方向的過程中,車輛先與渝湘互通匝道左側護欄相接觸,後將G65包茂高速道路正線中央隔離護欄撞變形,並撞到車行天橋橋墩上,造成駕駛人周某光被困在駕駛室內、車輛起火。

(五)道路情況

現場位于G65包茂高速巴南區下行1595千米504米路段,該路段爲普通道路,該路段後側與G5001繞城高速渝湘互通匝道相接,匝道爲1條車道和1條應急車道道路,匝道內限速爲40km/h;事發路段前方通往南彭方向,道路正線爲單向2條行車道和1條應急車道,小客車限速100km/h,小客車除外限速80km/日。事故發生時爲白天,晴天,瀝青路面,路面幹燥、完好,無影響駕駛員觀察視線的障礙。

(六)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該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暫無法統計。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3年9月29日13時36分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巴南大隊接到事故信息後,立即派民警先期到現場處置並迅速開展現場勘查、證人走訪等調查工作,同步聯系“119”“120”和高速公路營運公司調派救援車輛趕往事故現場處置。18時許,現場處置完畢恢複交通。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

事故發生後,路過的駕駛人幫忙撥打了“110”電話。“120”醫務人員到達現場後確認周某光已死亡。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後,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巴南大隊等職能部門及時響應,應急處置工作有序開展,責任落實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調查組綜合分析,認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車輛駕駛人周某光駕駛機動車行駛至事發路段時操作不當,未及時制動降低行駛速度。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據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巴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9100120230000068號),認定:

周某光駕駛機動車行駛至事發路段時操作不當,未及時制動降低行駛速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並鳴喇叭示意。”之規定。

綜上,駕駛人周某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1.根據《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3〕痕鑒字第3514號),粵BKV*61號重型半挂牽引車的前風窗玻璃事故前應是完好;該車轉向系、傳動系、制動系性能事故前應有效。

2.根據《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3〕痕鑒字第3515號),贛EC*83挂號重型集裝箱半挂車的轉向系、傳動系、制動系性能事故前應有效。

3.根據《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檢測報告》(GQZGSF毒第20230057(XY)號),周某光血液中未檢出敵敵畏、對硫磷、毒鼠強、滅多威、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艾司唑侖、氯氮平、安定(地西泮)、咪哒唑侖。

4.根據《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渝公鑒定(乙醇)〔2023〕36826號),周某光心血未檢出乙醇。

5.根據《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正港(2023)法(病理)鑒字第106號),周某光符合交通事故後燒死。

6.根據《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3〕痕鑒字第3517號),本次事故系周某光駕駛粵BKV*61號重型半挂牽引車牽引贛EC*83挂號重型集裝箱半挂車右轉彎過程中未及時制動減速和未沿道路線性轉向造成。

7.根據《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慶市正港司法鑒定中心〔2023〕痕鑒字第3518號),一是根據現有材料,周某光駕駛粵BKV*61號重型半挂牽引車起火原因系贛EC*83挂號重型集裝箱半挂車前部燃燒時,其高溫熱煙氣和明火通過駕駛室後窗蔓延至牽引車駕駛室內引燃駕駛室內可燃物品後造成;二是根據現有材料,贛EC*83挂號重型集裝箱半挂車起火原因系周某光駕駛粵BKV*61號重型半挂牽引車牽引贛EC*83挂號重型集裝箱半挂車撞擊道路設施後,贛EC*83挂號重型集裝箱半挂車車箱內部載運的電池因慣性受撞擊、擠壓後起火引燃車內物品造成。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于追究責任的人員

周某光,粵BKV*61號重型半挂牽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行駛至事發路段時操作不當,未及時制動降低行駛速度。其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負全部責任,鑒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二)建議不予責任追究的單位

1.深圳市平吉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經查,按規定制定了相關的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建立了安全生産責任制並落實到各工作崗位,配備了專職安全員,建立了安全生産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積極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制定並執行了貨物運輸車輛及設備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産宣傳、安全事故案例分析警示教育,委托第三方企業對其所屬車輛開展動態監控和通過線上培訓的方式對駕駛人進行再教育再培訓。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業的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對此次事故不負有責任,建議不予處理。

2.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巴南大隊。在本次事故中,暫未發現作爲高速公路行駛車輛監管部門在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有失職、渎職行爲,建議不予處理。

3.重慶中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慶高速集團有限公司南方營運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暫未發現作爲高速公路監管部門在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有失職、渎職行爲,建議不予處理。

(三)其它處理建議

上饒市阡峰運輸有限公司,逾期未對贛EC*83挂號重型集裝箱半挂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其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該違法行爲與本次事故的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根據相關職能職責,建議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巴南大隊移交江西省上饒市交巡警支隊依法處理。

G65包茂高速巴南段“9·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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