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典型案例:深圳市通冠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中國基建報 2024-05-13 11:55:25

福田區應急管理局2024年5月典型案例“深圳市通冠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深圳市通冠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55210748XU)

法定代表人:熊某

二、案件情況

2023年12月5日,香蜜湖街道執法中隊于對裝修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深圳市通冠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2日,法定代表人熊某,位于深圳市福田區香蜜湖街道印力中心,gaga鮮語裝修工程項目具有特種作業人員4人,裝修面積約227平方米)進行安全生産執法檢查。本次檢查中發現該項目存在以下問題: 1、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該單位特種作業人員鄧某,提供的證件不符合特種作業規定,以工程機械技能崗位證書作爲特種作業操作證在該單位承包的店鋪裝修工程中從事焊接與熱切割的特種作業。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其持有工程機械技能崗位證書不符合特種作業上崗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執法人員就上述問題當場向該單位發出(深福)應急責改 〔2023〕266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單位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整改。 2023年12月12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複查,發出(深福)應急複查〔2023〕263號《整改複查意見書》,複查發現該單位已在責令限期整改期間將無證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鄧煜均調崗,完成整改。該案件爲跨年結案案例,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立案號爲:(深福)應急立〔2023〕271號),結案時間爲2024年3月4日。

主要證據有:(1)《現場檢查記錄》(深福)應急現記〔2023〕1359號;(2)《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深福)應急責改〔2023〕266號;(3)《整改複查意見書》(深福)應急複查〔2023〕263號;(4)調查詢問筆錄。

三、執法過程

1、2023年12月5日,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並當場發出(深福)應急責改〔2023〕266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2、2023年12月12日,行政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複查,依法發出(深福)應急複查〔2023〕263號《整改複查意見書》;

3、2023年12月15日,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進行立案並開展調查(立案號:(深福)應急立〔2023〕271號);

4、2024年1月19日,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及單位負責人發出(深福)應急告〔2024〕3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

5、2024年2月1日,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單位及單位負責人發出(深福)應急罰〔2024〕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

深圳市通冠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鄧煜均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並參照《深圳市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違法行爲編號1008的規定,就該違法行爲在量罰標准範圍內對該單位作出處人民幣15000元(大寫:壹萬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綜上,決定對該單位給予人民幣15000元(大寫:壹萬伍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信息來源 : 深圳市福田區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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