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法院發布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十年典型案例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04-26 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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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法院知識産權

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14-2023年)

目錄

1

解決知識産權權利沖突要堅持誠實信用、保護在先合法權利原則

——原告某源研究所、鄭某婷與被告陳某玉、陳某華、孫某清、李某武、某世公司、某丹瓷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2

商品生産過程中惡意攀附名人姓名的行爲系構成對他人署名權等著作權的侵犯

——原告盧某立與被告張某君、黃某境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3

積極運用證據規則突破法定最高限額以合理確定賠償金額

——原告某爲公司與被告惠州某星公司、天津某星公司、某星(中國)公司、泉州某遠公司、泉州某美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4

對源頭侵權、惡意侵權、重複侵權行爲

應予以從重、從嚴打擊

——某樂公司訴謝某、某濤商行、張某濤、張某鴻、某濤服裝店侵害商標權糾紛

5

認定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應當結合商標使用人的經營範圍及商標使用場景方式、消費對象認知等因素綜合判斷

——東方某麟公司訴深圳某果園公司、某德水果店侵害商標權糾紛

6

商標權的權利歸屬應當結合商標設計過程以及爭議雙方是否對商標權歸屬有明確約定進行認定

——楊某訴林某商標權權屬糾紛案

7

惡意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剽竊他人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並提交海關備案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霸公司訴某贏公司、某一點公司、某衛克公司、某必清公司、陳某、何某、黃某不正當競爭糾紛

8

及時采取訴中禁令,助力糾紛妥善化解

——某踏公司申請某魯克斯公司、某華都公司訴中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9

網店因“權利不確定”的投訴被平台監管

停止經營可申請“反向行爲保全”解除禁令

——福建某爾特公司訴某爾特公司、某布豆公司、某貓公司侵權糾紛案

10

私自架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絡遊戲服務器用于牟利應當認定爲侵犯著作權犯罪中的“複制發行”

——房某、李某侵犯著作權罪一案

1

解決知識産權權利沖突要堅持誠實信用、保護在先合法權利原則

——原告某源研究所、鄭某婷與被告陳某玉、陳某華、孫某清、李某武、某世公司、某丹瓷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源研究所系原告鄭某婷個人獨資企業。原告鄭某婷爲福建省工藝美術大師、福建省陶瓷藝術大師,其創作的《牡丹系列》、《牡丹系列二》、《16寸實心黑牡丹》等作品已向福建省版權局進行版權登記,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書。

2010年4月,被告李某武向原告鄭某婷定作16寸白底洛陽紅、16寸白底二喬等産品共計437件。2010年10月,被告李某武申請“裝飾擺件(牡丹A-02)”與“裝飾擺件(牡丹A-03)”的外觀設計專利,並于2011年4月取得外觀設計專利,該專利尚處有效期內。2010年11月,國家版權局分別就美術作品《镂空捏塑瓷花單雙面立體牡丹紅木屏風壁挂系列》、《镂空捏塑瓷花立體牡丹圓盤系列》向李某武頒發了著作權登記證書。

被告陳某玉、陳某華、孫某清曾在原告公司處工作。三人離職後,根據被告李某武、某世公司、某丹瓷公司的訂單生産涉案瓷花産品。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原告某源研究所是《牡丹系列》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鄭某婷系作者,二者對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權。被告李某武、某世公司、某丹瓷公司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及著作權之前曾多次向原告訂購牡丹瓷花産品,而被告陳某玉、陳某華、孫某清系原告員工並從事瓷花作品制作,各被告均存在接觸到原告作品的可能,經比對被控侵權産品與原告主張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各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生産、銷售與上述美術作品相似的産品,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判決陳某玉等六被告停止侵權,在《泉州晚報》上登報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某源研究所、鄭某婷經濟損失300,000元。

宣判後,陳某玉等六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後又申請再審,最高院于2014年12月駁回其再審申請。

法院評析

本案不僅涉及著作權權屬問題,還涉及著作權和專利權的沖突問題。本案被告的著作權及外觀設計專利證書載明的時間早于原告的著作權登記時間。在法院引導和釋明下,本案雙方在舉示各自權利證書的基礎上,繼續舉證涉案權利的形成時間,最終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出版物及參展的書面、視聽資料等一系列證據,認定原告著作權形成在先,結合被告曾與原告存在雇傭關系、合同關系而存在接觸可能性,判定被告侵權事實成立。因本案的示範效應,德化法院審理的另兩案被告也與鄭某婷達成和解協議,簽訂《作品許可使用生産合同》。回歸權屬和沖突的本質,司法的態度和思路應以保護合法在先權利爲出發點,在法律適用中應體現維護誠實信用原則、遏制惡意搶注的立法精神,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有關作品權屬和權利形成時間的舉證責任,規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不當行爲。相信本案的處理,將會給“知識産權投機者”一記重拳,並可引導權利人建立完善知識産權管理制度,將平時在有關知識産權研發、投入、實施情況等方面的原始記錄和基礎數據記錄和保存,作爲主張權利或應訴時的證據材料,以便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

商品生産過程中惡意攀附名人姓名的行爲系構成對他人署名權等著作權的侵犯

——原告盧某立與被告張某君、黃某境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4日,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盧某立到德化縣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稱被告張某君、黃某境在德化縣浔中鎮蒲坂村李金鍾家租用廠房生産署名爲“盧某立”的陶瓷作品。經現場清點,發現涉嫌侵權陶瓷産品《陸遊》1件、《鄭成功》2件、《鄭和》2件,模具各一套,“盧某立”簽名印章一枚。隨後,原告盧某立將被告張某君、黃某境訴至德化法院要求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德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告盧某立作爲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尤其在木雕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其簽名“盧某立”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和收藏價值,被告張某君、黃某境未經允許在其制作的非盧某立創作的涉案作品上署名盧某立爲作者,構成對盧某立署名權等著作權的侵犯。德化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如下判決:1.被告張某君、黃某境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盧某立署名權等著作權行爲,並銷毀侵權産品;2.公開向原告盧某立賠禮道歉;3.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爲制止侵權行爲支付的合理費用5萬元。

該案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院評析

原告盧某立作爲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尤其在木雕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其簽名“盧某立”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和收藏價值。被告張某君、黃某境未經允許在其制作的非盧某立創作的涉案陶瓷作品上署名盧某立爲作者,主觀上具有傍原告盧某立作爲“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在特定領域所具有的專業水平以及在社會公衆中的特有影響,客觀上實施了具體的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陶瓷作品的行爲,應當認定構成對盧某立署名權等著作權的侵犯。姓名是公民作爲個體的代號,它將作者本人與其作品聯系起來。擅自將非作者名字署在非其作品上,一方面會使公衆對該作品産生一個錯誤的心裏預期和感知,另一方面也會因爲該作品水平影響他人整體作品在社會公衆中的印象。該行爲應當受著作權法的調整,一般情況下構成了對他人署名權的侵犯,但在他人默許等特殊情況下另當別論。

3

積極運用證據規則突破法定最高限額以合理確定賠償金額

——原告某爲公司與被告惠州某星公司、天津某星公司、某星(中國)公司、泉州某遠公司、泉州某美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爲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4日,其核心業務爲消費者業務,産品覆蓋手機、移動寬帶及家庭終端。2010年1月28日,原告某爲公司就“一種可應用于終端組件顯示的處理方法和用戶設備”的技術方案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2011年6月15日,該申請被授予發明專利,專利號爲ZL201010104157.0(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原告某爲公司按規定繳納了專利年費。目前,該專利尚處于有效狀態。通過市場調查,原告認爲分別由被告惠州某星公司、天津某星公司生産的23款手機及平板電腦等移動終端侵犯了其涉案專利,並于2016年4月5日至7月13日,通過公證購買的方式先後在泉州某美公司、泉州某遠公司的多家門店以及淘寶網站購買了上述涉案移動終端。涉案專利共有16項權利要求,原告某爲公司明確以權利要求1、4、5、6、9、12、13、14作爲本案主張權利的依據,爲了維護自身的權利,原告遂訴諸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提出了現有技術及抵觸申請的抗辯,經比對,被告主張現有技術或抵觸申請並據此提供的證據材料中,未有一項現有技術或抵觸申請可以揭示被控侵權産品所實施技術方案的全部技術特征,且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均具有實質性差異,被告的現有技術、抵觸申請抗辯均不成立。綜上,泉州中院遂判決被告惠州某星公司、天津某星公司、某星(中國)公司、泉州某美公司、泉州某遠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惠州某星公司、天津某星公司、某星(中國)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0萬元。

該案宣判後,被告惠州某星公司、天津某星公司、某星(中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基本維持一審判決,現該案已執行完畢。

法院評析

本案是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標的額最大的專利案件,也是某爲公司在全國系列維權案中第一個宣判的案件,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以及媒體的廣泛報道。本案作爲移動通信技術領域的專利糾紛案件,與同類型案件相區別的最大特點在于,大多數通信技術領域的專利案件涉及的主要是標准必要專利,涉案專利屬于移動終端制造過程中所必須采用的。而本案涉案專利是移動終端用戶圖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專利,能帶來差異化的用戶操作體驗,且涉案專利屬于非標准必要專利,在移動終端的制造過程中並非必須采用,惠州某星公司、天津某星公司、某星(中國)公司等三被告作爲位居全球智能移動終端前三甲的制造商,在制造、銷售的衆多型號的智能移動終端産品中,均使用了本案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可見該專利的市場認可程度極高。而且,某爲公司是世界通訊設備巨頭某爲技術有限公司的關聯公司,某星投資公司亦是世界通訊設備巨頭,在移動通訊業界均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影響。移動通訊業界作爲信息化、智能化高速發展的風向標,該領域的核心專利在企業的戰略資源中具有極高價值,在國家知識産權戰略中亦發揮著重要作用,對上述專利糾紛的裁判,對于確定移動通信領域的技術規則、行爲規範以及引導市場競爭秩序具有典型意義。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提交了大量的證據,對證據的審核需花費大量的時間。此外,在技術比對的部分,需對對原告提交的23款移動終端逐一進行比對,並且對被告提出的13項現有技術、抵觸申請抗辯進行審查,所涉及的工作量亦極其龐大。在保障各方當事人的程序權利的前提下,法院采取“庭前會議陳述+書面意見補充”及“庭前證據互換+庭審審理補充”的方式,積極主動地引導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核心問題開展證據審查和技術對比,有效地提高了案件審理效率。

在確定停止侵權的具體形式的過程中,法院結合本案系方法專利侵權、作爲侵權行爲載體的移動終端與其所搭載的方法專利具備可分離的特性,在判令被告停止制造、許諾銷售、銷售搭載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移動終端的同時,進一步要求其停止在移動終端的操作系統中搭載實施涉案專利的圖形用戶界面,確保了判決的可執行性。

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過程中,法院責令被告提供相應的銷售數據及利潤率,在被告拒不提供的情況下,積極運用證據規則,將原告提交的IDC數據、某星電子株式會社2015年財報作爲裁量被告銷售數量、銷售所得的基准,並參考被告提供的工信部調查數據估算出被告銷售利潤的數量,爲確定判賠數額打下堅實的基礎。同時,在原、被告均未能確切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行爲所獲得的非法利潤的情況下,主動適用專利法關于保護專利人合法權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涉案專利的創新程度、被告的主觀惡意、銷售規模、銷售金額、所得利潤等相關情節,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合理酌定8000萬元的賠償數額,體現了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有力保障。

4

對源頭侵權、惡意侵權、重複侵權行爲 應予以從重、從嚴打擊

——某樂公司訴謝某、某濤商行、張某濤、張某鴻、某濤服裝店侵害商標權糾紛

基本案情

某樂公司經授權取得第163332號“

”、第163333號“

”、第8114257號“斐樂”等注冊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某樂公司經調查發現,謝某、某濤商行、張某鴻、張某濤、某濤服裝店共同從事以“FILG”等侵權標識作爲商標經營服裝生産和銷售的經營活動,侵犯了某樂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某樂公司經授權取得對涉案注冊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上述注冊商標現仍在有效期內,並經某樂公司的推廣使用已具備了較高的知名度,某樂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謝某自2018年起先後多次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標局申請注冊“FILG”系列商標,均因某樂公司提出異議而不予注冊,第26157113號“FILG”商標亦已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張某濤曾因與本案相關聯的商標侵權行爲受到行政處罰,“FILG”系列標識明顯屬于侵權商標。謝某、張某鴻、張某濤明知上述情況卻仍通過某濤商行、某濤服裝店共同實施涉案侵權行爲,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時間較長、侵權規模較大,屬于源頭侵權、惡意侵權、重複侵權,應予以嚴厲打擊。據此,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爲並賠償某樂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300萬元。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本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評析

知識産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在于制裁侵權和救濟權利,在堅持全面賠償原則的同時,依法加大賠償力度,加重惡意侵權、重複侵權等嚴重侵權行爲的賠償責任是知識産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目的的應有之義。因此,對惡意侵害、重複侵害知識産權的源頭侵權行爲,人民法院一直不遺余力地加大打擊力度,充分發揮損害賠償制度在制裁侵權方面的重要功能。本案中,某樂公司經授權取得的第163332號“

”、第163333號“

”、第8114257號“斐樂”等注冊商標經推廣使用已具備較高的知名度。各被告在涉案侵權産品上先後使用“

”“

”“

”“菲樂”“FILG”“翡樂”等侵權商標,侵害了某樂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具體而言,本案各被告之間存在特定關系,謝某與張某鴻、張某濤系母子關系,某濤商行系謝某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某濤服裝店系張某鴻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謝某自2018年起先後多次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商標局申請注冊“FILG”系列商標,均因某樂公司提出異議而不予注冊,但謝某仍通過某濤商行大量制造侵權産品、爲侵權産品開具發票,並通過其經營的淘寶網店“時尚都市品牌館”大量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産品。張某鴻通過其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某濤服裝店在拼多多網店“某濤服飾店”“某濤時尚服飾”及淘寶網店“某翔時尚服飾”大量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産品。張某濤曾因其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某濤服裝廠制造侵權産品受到行政處罰,但仍通過其經營的淘寶網店“某樂奧品牌運動長褲店”大量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産品,並爲謝某通過網絡銷售的侵權産品提供發貨服務。謝某、張某鴻、張某濤基于特定的親屬關系通過某濤商行、某濤服裝店共同實施涉案侵權行爲,各被告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時間較長、侵權規模較大,屬于源頭侵權、惡意侵權、重複侵權,應予以嚴厲打擊。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後,確定了高達300萬元的商標侵權損害賠償金額,在對知識産權權利人的損失進行全面賠償及充分救濟的同時,有力地打擊、制裁了侵權行爲,形成良好的示範效應。

5

認定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應當結合商標使用人的經營範圍及商標使用場景方式、消費對象認知等因素綜合判斷

——東方某麟公司訴深圳某果園公司、某德水果店侵害商標權糾紛

基本案情

原告東方某麟公司擁有第1466895號“

”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爲第31類“鮮水果、新鮮蔬菜、甘蔗”等)。原告東方某麟公司基于此商標對被告深圳某果園公司、某德水果店提起標的額高達91030000元的侵權訴訟,主張被告深圳某果園公司在鮮水果上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相似的百果園等標識構成商標侵權。被告深圳某果園公司主張其擁有第16061008號“

”(核定使用商品爲第9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第6807648號“

”(核定使用服務爲“替他人推銷”等)注冊商標,其是提供水果零售服務的連鎖企業,而非水果生産企業,其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百果園等標識是屬于對其商標及字號的正當使用,不會與原告注冊商標造成混淆,不構成商標侵權。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深圳某果園公司的營業範圍包括水果銷售;在網上銷售農産品、食品;經營電子商務;水果銷售及加工等。從深圳某果園公司的經營範圍來看,其中並未包括農業種植或者相關水果種植的經營範圍,結合其與果農、水果種植企業等水果源頭企業簽訂的購銷合同,說明深圳某果園公司不是一家種植水果的農業企業,而是在商品流通領域以提供水果銷售、加工及配套服務爲主的服務型企業。深圳某果園公司提供的服務屬于爲銷售商品提供的綜合便利服務行爲。

其次,尼斯分類的版本變動以及實際經營中大多數零售商家在第35類“替他人推銷”類別上申請注冊商標並將該商標實際上用于商場、超市服務範圍之內,事實上已經將商場、超市與第35類“替他人推銷”服務項目視爲同類服務,應當認定商品的零售服務屬于第35類“替他人推銷”。

再者,深圳某果園公司經過多年的宣傳推廣經營活動,其商業規模涵蓋了全國主要的省級行政區劃,旗下的授權門店多達千家,其爲水果種植企業與消費者之間搭建了一條采購、配送、服務的渠道,爲水果種植企業提供水果零售的便利綜合服務,亦爲消費者提供與水果種植企業溝通紐帶。深圳某果園公司及其授權門店在實體店鋪中使用“百果園”標識或字樣的行爲,並未直接標識到每個獨立的水果或者單一水果包裝上,不應認定在第31類“鮮水果”類別上使用,該諸多使用行爲構成統一商標體系化使用行爲,深圳某果園公司授權門店中銷售的部分水果帶有水果種植企業使用的商品商標,說明深圳某果園公司使用“百果園”標識或字樣的目的並不在于識別水果的種植及生産來源,而是在于標識經營場所以及區分零售服務提供者的來源。故應當認定深圳某果園公司及其授權門店在實體店中使用涉案“百果園”標識或字樣的行爲,屬于在核定服務項目範圍內合法使用第6807648號“

”注冊商標的行爲。

東方某麟公司和深圳某果園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構成一條産業鏈的前端及後端,司職分工不同,在兩家公司未相互進入對方經營領域以及各自在各自領域均持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其商標使用的類別不構成類似。

最後,深圳某果園公司在實際使用“百果園”標識或字樣時,多數情況下伴有第6807644號“

”、第15560819號“

”、第19517003號“

”、第19720607號“

”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項目均涵蓋“替他人推銷”),深圳某果園公司經過多年的經營,在商業上已經形成較大的市場規模,而東方某麟公司並未進入商品零售行業,深圳某果園公司不可能具有攀附東方某麟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意圖。結合深圳某果園公司具體場所和情景中使用的標識與東方某麟公司的“

”注冊商標在圖形及字母方面存在較大差別,兩者所屬商品或服務類別亦不同,共存于市場並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東方某麟公司的訴訟請求。

東方某麟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評析

本案爲典型的涉及權利沖突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法院首先明確了在涉及注冊商標權利沖突時人民法院受理商標侵權案件的要件。其次,本案就應當如何認定商標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類別以及零售服務和商品是否構成類似的問題提供了審理思路。結合本案雙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在認定雙方當事人各自持有商標的具體使用類別時應當結合商標使用人的經營範圍及商標的使用場景、使用方式、消費對象的認知等因素綜合判斷。零售、推銷服務應當歸爲第35類“替他人推銷”,該類別與被推銷的商品本身所處類別分別構成一條産業鏈的前端及後端,司職分工不同,在商標使用人的經營範圍未有實際交叉以及在各自經營範圍均持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不應認定構成類似商品和服務。

本案訴訟時機處于被告使用涉案標識已具備一定商業規模並即將進行下一步融資的情況下,應當說原告知曉被告使用涉案標識多年但未采取相關措施,而本次原告提出高達9103萬元的索賠的訴訟動機值得推敲,且本案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在行政程序亦曾結合其商標使用情況被認定爲馳名商標,最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了現有商業秩序的穩定。

6

商標權的權利歸屬應當結合商標設計過程 以及爭議雙方是否對商標權歸屬有明確約定進行認定

——楊某訴林某商標權權屬糾紛案

基本案情

楊某與林某于2016年5月14日起開始嬰兒紙尿褲品牌的合作磋商,雙方對品牌的商標名稱、紙尿褲的底膜、前彩貼、外包裝等設計元素進行了探討。楊某與林某通過微信方式確定由楊某提供商標名稱、林某負責安排注冊商標事宜。楊某向林某提出商標權應當歸屬楊某所有,但在詢問林某商標注冊條件後,林某對楊某進行了誤導,楊某稱商標權用林某的名義注冊。而後,雙方確定合作品牌的商標名稱爲“嬰米樂”。由林某委托商標代理機構先後申請注冊四枚涉案“嬰米樂及拼音”商標。2017年10月9日,楊某發現第20140181號注冊商標爲林某名下後,通過微信方式與林某協商涉案商標轉讓事宜,而後林某同意轉讓涉案商標爲雙方共有。2018年11月21日,林某作爲轉讓方(甲方),林某、楊某作爲委托人(乙方),就四枚涉案商標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轉讓方不得私自撤回轉讓申請,且需無償配合處理商標局下發的商標轉讓補正文件,直到涉案商標成功過戶至受讓方名下。2019年1月28日、2月21日,國家商標局分別就四枚涉案商標的轉讓申請向林某發出《商標轉讓申請補正通知書》。後林某、楊某未提交補正材料,四枚涉案商標的轉讓未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楊某訴至德化縣人民法院,請求確認涉案四枚注冊商標爲雙方共有。德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林某向商標局注冊涉案四枚“嬰米樂及拼音”商標,其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楊某主張四枚商標系其與林某共有,但對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雙方簽訂的相關合同及協議亦未對此進行約定或確認。故一審判決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判定涉案商標是否屬于共有應當基于雙方對涉案商標權或商標申請權的歸屬是否有明確約定並結合涉案商標在申請前的設計以及雙方溝通協商過程進行綜合考慮。本案商標權權屬糾紛實際上是由于商標設計階段林某對楊某關于注冊商標申請條件的誤導而産生。事後雙方經協商既然已經通過《商標權轉讓合同》對權屬達成了約定,且該合同有效期限至商標轉讓成功終止,那麽林某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雙方達成的約定履行相應的商標轉讓程序。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確認涉案四枚注冊商標自《商標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爲雙方共有。

法院評析

本案入選“2021年度福建省法院十大精品文書”,系關于誠實信用原則在確認商標權權屬中的運用的典型案例。申請注冊商標無論是最初的申請階段,還是申請商標變更登記事項,均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就涉案商標標識的設計過程而言,雙方經討論選擇由楊某構思的合作品牌爲“嬰米樂”,林某提出商標申請時可以加上“嬰米樂”的拼音字母,因此雙方對于涉案注冊商標的構思設計過程均有不同程度的貢獻。雙方合作之初,楊某對林某作出雙方合作的商標應當歸屬楊某的意思表示,林某雖然在商標注冊條件上告知楊某注冊商標得用公司名義,但未告知楊某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注冊商標並登記在經營者名下,楊某出于對林某的信任,誤認爲商標權無法歸屬于自然人名下,進而作出同意商標注冊至林某公司名下的意思表示。林某的行爲明顯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故應當認定楊某的該意思表示屬于重大誤解所引發的錯誤意思表示。此後,雙方經協商就涉案四枚商標簽訂《商標轉讓合同》,約定將涉案四枚商標從林某轉讓至林某、楊某共有,並共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商標轉讓申請。該合同雖然名爲轉讓合同,但應認定爲雙方就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及申請權的權屬達成了事後的約定。因此,雙方既然在商標設計申請的事後通過商標轉讓合同對權屬達成了約定,且該合同約定有效期限至商標轉讓成功終止,那麽林某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雙方達成的約定履行相應的商標轉讓程序。本案通過梳理還原了雙方在商標設計、申請、協商共有等溝通過程中的真實意思表示,對于林某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爲給出否定評價。裁判結果具有正確社會導向及價值取向,較好發揮裁判的指引作用,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7

惡意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剽竊他人作品 進行著作權登記並提交海關備案的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霸公司訴某贏公司、某一點公司、某衛克公司、某必清公司、陳某、何某、黃某不正當競爭糾紛

基本案情

某霸公司自2005年成立之後持續銷售幹燥劑産品,最早于2006年的銷售訂單上的首部顯著標注有“

”“SUPER DRY”涉案標識以及英文企業名稱、地址等信息。某霸公司持續對使用有“

”“SUPER DRY”標識的幹燥劑産品在新聞媒體、地鐵樓棟、網絡平台等渠道積極投入廣告宣傳,在國內具有影響力的展會上展出其産品,通過商業運營獲得了涵蓋納稅、知名品牌評選等方面的企業榮譽。某霸公司在幹燥劑領域內其産品獲得了衆多客戶的認可,其在氯化鈣幹燥劑領域占有較高的市場份額。某霸公司在氯化鈣、防黴化學制劑、吸附劑等類別上擁有第47770736A號“

”、第47868783A號“

”、第43938800A號“

”、第10883141號“

”、第35632854號“SDSUPER DRY”、第47892134號“Super Dri”、第10877726號“幹霸”、第47876765號“幹霸”、第47868783號“

”、第62731149A號“

”注冊商標。某贏公司與某霸公司具有同業競爭關系,某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早在2010年6月17日就從某霸公司處采購“

”“SUPER DRY”“

”系列品牌氯化鈣幹燥劑産品。某贏公司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間裏惡意搶注與某霸公司相關的商標共計18件,均系完全抄襲或高度模仿某霸公司企業字號、有一定影響商品的特有名稱、商標的文字或圖樣。某贏公司還不斷地濫用行政確權程序,對某霸公司所申請、注冊的商標惡意提出異議申請、無效宣告申請。此外,某贏公司以妨礙某霸公司貨物出口爲目的,對其惡意搶注的某霸公司“SDSUPER DRY”商標、SUPER DRY幹燥劑包裝進行了惡意知識産權海關備案,而對于其多次抄襲、模仿也搶注不成的某霸公司在先獨創的“

”,在福建省版權局進行了不實著作權登記,並利用該侵權登記向海關申請了不實備案。陳某設立的某一點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在第一類“幹燥劑”等商品上提起了4件與某霸公司“

”商標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DS/SDS雨滴圖形”商標申請。陳某還通過其妻子黃某設立某必清公司,並利用某必清公司投資設立了某衛克公司。某衛克公司于2021年申請注冊的涉及模仿及抄襲某霸公司企業字號、“SUPER DRY”幹燥劑商品名稱、“

”相關商標共5件,均指定使用在第1類“幹燥劑”相關商品群組。某贏公司、某一點公司系由陳某出資設立並實際控制的有限責任公司,某贏公司、某一點公司的行爲實際上均由被告陳某實際控制和影響,本案中整個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爲系由陳某主導,陳某與某贏、某一點明顯系共同侵權行爲人,構成共同侵權。何某與陳某同爲某贏公司股東,在明知某贏公司、陳某的系列搶注行爲及存在多次被駁回的情況下,仍在2014年3月20日以其個人名義,通過加橫線、改變空格位置、完整抄襲等方式申請了3件與某霸公司字號、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商標顯著部分高度近似的“SUPER-DRY”“SUPER DRY”“SDSUPER DRY”商標。故某霸公司訴至法院,主張本案七被告是關聯方,具有共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主觀惡意和客觀行爲,應當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爲、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各被告以陳某爲紐帶,由陳某主導,存在緊密分工合作,主觀上存在攀附某霸公司相關商譽及産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合謀持續實施搶注某霸公司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幹霸”“

”“SUPER DRY”系列商標、惡意進行著作權登記及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等行爲。各被告違反了《商標法》《著作權法》《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等法律規定和基本的商業道德,其涉案行爲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不僅給權利人造成直接或者間接經濟損失,還造成了行政、司法資源的浪費,構成對某霸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各被告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損害了某霸公司的合法權益,幹擾某霸公司的正當經營活動,因此各被告應當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法院綜合考慮訴爭標識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各被告的侵權情節、某霸公司的損失既包括代理費用的實際支出又包含被搶注行爲幹擾經營活動、商譽貶損等間接損失以及某霸公司在本案中爲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酌情確定各被告應當共同承擔的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爲300,000元。

法院評析

現行知識産權與競爭部門法中並未直接規定惡意進行商標注冊申請、惡意進行著作權登記備案、惡意進行知識産權保護海關備案等行爲的構成要件以及法律後果。爲了遏制頻發的惡意搶注行爲,司法實踐中應當積極探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條款予以規制。本案中,各被告實施注冊的商標類別與原告所主張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類別均屬于第一類“氯化鈣、幹燥劑”等,原被告雙方存在著直接競爭關系。不正當競爭行爲作爲特別類型的侵權行爲,判斷各被告的行爲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可參照侵權責任中的過錯原則四要件對涉案行爲進行界定,即主觀過錯、違法行爲、損害結果和因果關系。本案中各被告意圖將他人知識産權占爲己有,涉案行爲不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等法律規定,還違背商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誠信原則等基本商業道德,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不僅給權利人造成直接或者間接經濟損失,還造成行政、司法資源的浪費,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爲。本案確立了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條款規制惡意搶注行爲的適用規則。由于部分惡意搶注行爲僅在部分知識産權部門法中規定通過行政程序進行救濟,但出于行政程序的單一性、冗長性,權利人往往疲于應付行爲人系統性的惡意搶注行爲,因此耗費大量的金錢成本和時間成本,權利人的損失也不能通過行政程序予以彌補。然而,通過提起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民事訴訟可以有效地解決上述問題,既有利于及時對惡意搶注行爲進行規制,也能有效彌補權利人因惡意搶注行爲遭受的經濟損失。認定惡意搶注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並予以否定評價,能夠顯著增加惡意搶注行爲的民事侵權成本,有效制止惡意搶注行爲,故本案的裁判結果具有正確的社會導向及價值取向。

8

及時采取訴中禁令,助力糾紛妥善化解

——某踏公司申請某魯克斯公司、某華都公司訴中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基本案情

某踏公司是第1387243號“

”和第5604927號“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原告某踏公司認爲被告某魯克斯公司在進口、授權生産、銷售、宣傳推廣的鞋類商品上單獨、突出使用“

”標識以及某華都公司在銷售、宣傳推廣的鞋類商品上單獨、突出使用“

”標識的行爲構成對原告上述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兩被告侵權産品商鋪地址、價格區間、銷售場所、消費者群體與原告商品基本重合,采用搭便車的方式開拓市場;並針對申請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爲發起訴訟,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相關行爲違反正當的商業道德和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某踏公司在起訴的同時提出行爲保全申請,請求法院立即禁止兩被告相關被訴侵權行爲,並提供了1000萬元的等值現金以及企業資産信用擔保。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組織雙方聽證後作出裁定,一、被申請人某魯克斯公司立即停止在運動鞋商品和商品包裝上單獨或突出使用“

”標識,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網站、微信平台、第三方網站、網絡媒體以及其他宣傳資料中單獨或突出使用“

”標識;二、被申請人某華都公司立即停止宣傳、銷售帶有單獨或者突出使用“

”標識的運動鞋商品。

本案經一審、二審審理後,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達成和解,由某踏公司撤回起訴,同時申請撤回行爲保全申請,最終于2019年5月解除了該行爲保全。

法院評析

本案是一起知識産權訴訟中的行爲保全申請案件。知識産權案件中的行爲保全申請大多爲臨時禁令的申請。由于知識産權案件審理周期相對較長,臨時禁令措施對于防止侵權行爲範圍急速擴張、及時保護知識産權權利人的市場免受沖擊具有重要意義。

審查是否采取行爲保全措施申請的要件包括申請人權利基礎、被申請人被訴行爲的存在以及侵權的可能性、采取保全措施的緊迫性、采取保全措施對雙方利益的影響以及是否損害公共利益。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擁有自己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在商業活動上沒有按照核准注冊的商標圖樣規範使用注冊商標,反而改變了其經授權使用的“

”注冊商標,采取單獨使用注冊商標中的“

”圖形行爲。與原告所有的注冊商標圖樣“

”相比較,從構圖元素、折角彎部、構圖比例等部分近似,存在侵權的可能性。綜合考慮上述要件,最終裁定禁止被申請人的有關行爲。法院在裁定中亦指出,被申請人某魯克斯公司可以通過其規範使用經合法授權的相應注冊商標進行商業活動,亦具備替代涉嫌侵權標識的手段用以減少其因保全措施所造成的損失。行爲保全措施的考量必須注意平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利益,既要依法滿足權利人及時保護權利的正當需求,又要防止濫用行爲保全制度損害競爭對手。本案在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在申請人提供充足擔保的情況下,合理確定行爲保全措施的範圍,引導當事人的商業行爲,本案法院采取的行爲保全措施也最終促成了雙方達成一攬子調解協議,較好地平衡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9

網店因“權利不確定”的投訴被平台監管 停止經營可申請“反向行爲保全”解除禁令

——福建某爾特公司訴某爾特公司、某布豆公司、某貓公司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布豆公司與某爾特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簽訂《某布豆(BOBDOG)童鞋授權合約書》和《補充協議》。《某布豆(BOBDOG)童鞋授權合約書》約定,某布豆公司授權某爾特公司在童鞋等商品上使用巴布豆擁有的“某布豆”系列商標和相關作品的著作權,授權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46年12月31日。《補充協議》約定,某布豆公司同意某爾特公司在各電商平台的網店經營主體既可以是某爾特公司也可以是某爾特公司的關聯公司。期間,某爾特公司授權其關聯公司即福建某爾特公司在某貓公司經營的電商平台天貓網站開設“某布豆童鞋旗艦店”,用于銷售“某布豆”童鞋。2019年12月份,某布豆公司以某爾特公司違約爲由,另案訴至法院,請求解除《某布豆(BOBDOG)童鞋授權合約書》並要求某爾特公司賠償損失1000萬元,後某爾特公司提起反訴,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該案審理期間,某布豆公司向某貓公司進行投訴,主張其已終止福建某爾特公司在某貓經營“Bobdog/某布豆”品牌。後某貓公司對福建某爾特公司開設“某布豆童鞋旗艦店”進行監管,以致福建某爾特公司無法繼續經營該旗艦店。福建某爾特公司認爲,某布豆公司通過某爾特公司向其合法授權銷售巴布豆童鞋,在某布豆公司與某爾特公司之間糾紛已經起訴尚未作出裁判(權利狀態不穩定)的情況下,福建某爾特公司取得的授權合法有效,應該得到保護故向法院提起行爲保全申請,請求:1.裁定責令某布豆公司撤回向某貓公司發出的對福建某爾特公司的《投訴聲明函》,禁止某布豆公司和某爾特公司繼續發出類似通知;2.裁定某貓公司不得執行某布豆公司提交的《投訴聲明函》,解除對福建某爾特公司在某貓網開設的“某布豆童鞋旗艦店”的監管措施。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根據《某布豆(BOBDOG)童鞋授權合約書》和《補充協議》的約定,福建某爾特公司的旗艦店有權銷售“某布豆”童鞋,且在某布豆公司向某貓公司投訴之前,福建某爾特公司的旗艦店亦一直正常經營中,某布豆公司亦一直予以配合並出具相應的授權文書。在某布豆公司與某爾特公司之間的合同尚未被解除的情況下,福建某爾特公司有權主張按之前的模式繼續經營旗艦店。福建某爾特公司的旗艦店因被監管無法正常經營,若監管模式持續下去將直接影響旗艦店的生存。本案依福建某爾特公司的申請采取行爲保全措施,並不會對某布豆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實質性的影響,也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據此,晉江市人民法院裁定某貓公司立即解除對旗艦店的監管措施,恢複旗艦店的正常運營;同時,某布豆公司不得再次以類似方式向某貓公司投訴,影響福建某爾特公司的正常經營。

法院評析

本案是福建省首例反向行爲保全案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責令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在司法實踐中,尤其在知識産權侵權領域,申請行爲保全的主體一般多爲被侵權人,申請的內容大多是請求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實施侵權行爲。但是在本案中,則出現了相反的情況,申請的內容是通過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投訴、恢複網店經營等方式“容忍”相關知識産權爭議行爲的繼續實施。就上述區別而言,才出現了所謂正向行爲保全與反向行爲保全的區分。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知識産權權利人開始重視在電商平台的知識産權維權,電商平台也相應建立知識産權投訴機制,便于權利人的維權,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電子商務法》《民法典》等均規定了“通知+刪除”規則,該規則源自網絡平台的“避風港原則”。但部分經營者卻濫用“通知+刪除”規則,通過僞造、變造權利證書或者在權利基礎不確定的情況下進行惡意投訴,進行投機性謀利,或者惡意打擊、排擠競爭對手。在互聯網稍縱即逝的激勵競爭中,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對一個網店的影響是巨大的,特別是在特定時間段,如“6.18”“雙十一”等電商平台大促時段,更是影響網店的生存。本案中,某布豆公司在合同尚未解除、審理結果未知的情況下向某貓公司投訴,導致福建某爾特公司的旗艦店無法經營,晉江市人民法院根據福建某爾特公司的行爲保全申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産權糾紛行爲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各種因素進行審查,特別是在福建某爾特公司繳納巨額擔保金的情況下,准許福建某爾特公司的申請,采取反向行爲保全措施,使雙方的權益得以平衡保護,既保障了福建某爾特公司旗艦店的正常運營,也保障某布豆公司的權益即使在反向行爲保全錯誤的情況下亦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該案是晉江市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創新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又一嘗試,最終促成各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10

私自架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絡遊戲服務器用于牟利應當認定爲侵犯著作權犯罪中的“複制發行”

——房某、李某侵犯著作權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30日,完美世界(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創作取得《誅仙3》網絡遊戲軟件著作權。2013年12月份至2017年6月份期間,被告人房某未經完美世界(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許可,出資從被告人李某等人處租用服務器,架設網址,使用向QQ好友“夢坊”購買登陸器等私服服務器架設工具,私自架設 “紫葉誅仙”和“帝王誅仙”等遊戲服務器端程序在互聯網上發布,通過支付寶和“維維點卡”支付平台收取玩家充值共計人民幣141663元,獲利人民幣84787元。經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IP所在服務器硬盤中的遊戲服務端程序與完美世界(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誅仙3”遊戲服務端程序存在實質性相似。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被告人房某開設《誅仙》系列網絡遊戲私服的情況下,除向被告人房某出租服務器提供互聯網接入等服務外,還向被告人房某提供“維維點卡”支付平台用于遊戲玩家使用人民幣兌換《誅仙》系列網絡遊戲私服內的遊戲元寶,提供代收費及費用結算服務,在此期間被告人房某非法收取遊戲玩家充值人民幣128400元,獲利人民幣84787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房某以非法占有爲目的,未經授權複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件作品牟利,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房某未經授權複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件作品牟利,仍向被告人房某出租服務器提供互聯網接入、代收費及費用結算等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爲亦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法院評析

本案是新型的著作權網絡侵權案例,也是福建省第一起私自架設遊戲軟件服務器侵犯著作權刑事案。傳統領域的侵犯著作權犯罪表現爲盜版書籍、光碟等,隨著網絡服務的普及和電子商務的繁榮,傳統有形載體的複制已經發展成爲信息網絡中的數字複制,在數字版權領域表現爲爲他人提供下載等服務的形式。本案中,房某私自架設的“紫葉誅仙”和“帝王誅仙”遊戲服務端程序與 “誅仙3”遊戲服務端程序存在實質性相似,即“紫葉誅仙”和“帝王誅仙” 遊戲服務端程序中並不屬于獨立的智力創造成果,其本質是複制品。房某通過向遊戲玩家提供遊戲服務端程序的下載、安裝及運行服務,客觀在玩家的計算機終端産生了計算機軟件的複制品。房某通過向玩家收取相應費用用于支付互聯網接入服務以及遊戲軟件中實現某種遊戲效果的遊戲元寶的對價,客觀上擠占了遊戲軟件著作權人完美世界(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市場份額,不當地損害了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該行爲依然屬于“複制發行”他人享有著作權作品的行爲,房某對利用上述遊戲服務端程序牟利的行爲應認定爲對“誅仙3”遊戲服務端程序的“複制發行”。李某明知房某未經授權複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件作品牟利,仍向房某提供私服運行營利的關鍵環節的支持,共同完成發行、牟利,成立共同犯罪。

供稿部門:知識産權庭

撰稿:黃熠 傅家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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