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證監局對三盛智慧教育股份及3位高管出具責令改正監管措施

中國基建報 2024-04-07 03:32:45

關于對三盛智慧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戴德斌、周俊、張發軍出具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三盛智慧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戴德斌、周俊、張發軍: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爲:

一、未爲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023年12月29日,公司公告擬聘請深圳旭泰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以下簡稱深圳旭泰)擔任公司2023年度審計機構,于2024年1月18日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雙方于2024年2月27日簽訂《業務約定書》。

2024年3月14日,公司在未與深圳旭泰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以深圳旭泰主動辭任爲由召開審計委員會會議、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變更年審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事項,會上依據未加蓋深圳旭泰公章的《終止函》,向參會董事表示深圳旭泰已主動辭任。

公司會後無法向參會董事提供加蓋深圳旭泰公章的《終止函》,而是于2024年3月15日向深圳旭泰發送了《告知函》,主動解聘深圳旭泰。

公司2024年3月14日首次召開審計委員會會議、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變更年審會計師事務所相關事項時,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變更年審機構的信息與事實不符,未爲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解聘年審會計師事務所

公司在解聘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2023年年審會計師事務所深圳旭泰前,未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相關事項,直至2024月3月22日才重新召開審計委員會會議、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關于解聘深圳旭泰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擔任公司2023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機構的議案》。

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22年修訂)》第二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正)》第四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戴德斌作爲公司董事長、周俊作爲公司總經理,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爲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22年修訂)》第二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張發軍作爲董事會秘書,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第一項違規行爲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22年修訂)》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前述問題反映出你公司內部治理混亂,規範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現要求你們完善公司內控管理,強化對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的法律培訓,就公司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合規隱患進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切實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你們應于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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