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年間兩幼童因爭吵導致一人死亡,清高宗聞訊後下令處死行凶者

史海撷英 2024-04-12 11:16:47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清高宗乾隆皇帝親自下谕旨批複了一樁命案,並判處一名九歲男童絞刑。

雖然古代司法體系並不是很完善,但是自古以來曆朝曆代律法中都以赦幼爲基准原則,即幼童犯法通常都可以赦免,或者由家長代繳罰金賠償抵罪,就算是幼童觸犯十惡不赦中的謀反或叛亂大罪,也都不會被判處死刑而是判爲流放之刑,所以乾隆如此下旨判處九歲男童如此嚴刑在當時來說有些過于嚴苛,在民間輿論中清高宗有可能甚至都會背上暴君的名聲。

但是相反,清高宗判處了這名九歲男童絞刑之後,不僅民間沒人對他如此嚴懲九歲男童議論紛紛,給他安上一個暴君名聲,反而民間都稱他爲吾皇英明,這又是爲何?

這一年四月二十日清晨時,四川省潼川府(現今綿陽)鹽亭縣一村子,九歲的牧童劉縻子去找同村好友李子相,他想讓李子相和自己一起去放羊,這樣兩個人放羊有伴還能一起玩耍了。

李子相爽快答應了劉縻子的邀約,就這樣八歲的李子相帶著六歲的妹妹李潤跟父母說了一聲就出門一起去和劉縻子放羊了。

如果放過羊的人都知道這是個體力活,羊是邊走邊吃草,牧羊人則要一直跟著羊走,這樣是很消耗體力的。

像劉縻子和李子相這種半大的孩子,都不用跟著羊跑一上午,還沒到中午的時候他們就會餓。其實臨出門時,李子相和劉縻子的父母都給他們帶了些零食,但是這一天羊走得太遠了,他們三個早早把帶來的零食花生都吃完了,但肚子還是餓得咕噜咕噜直叫。

李子相手中還有母親給帶出來的半包生蠶豆,這個蠶豆其實是可以生著吃的,但是李子相決定點火把它烤著吃更香。

就這樣李子相在一處草地任由羊去吃草,自己帶著妹妹李潤點火烤起了蠶豆吃,那邊劉縻子也在不遠處放羊,他是徹底把帶來的吃的全吃沒了,但是肚子還餓的難受,因此李子相烤蠶豆的那個香味,可把他吸引到了,他也湊了過來。

袅袅的煙火伴隨著胡豆的清香飄向遠方,劉縻子聞到煙火味,就跑了過來。他看著吃得津津有味的兄妹二人,就對李潤說:“給俺吃點”,李子相就隨手遞給了他一顆胡豆。一顆胡豆還不夠劉縻子塞牙縫,反而勾起了他肚子裏得饞蟲,他看到火堆旁還有好幾顆胡豆,就繼續向李子相索要。

由于李子相太餓了,本來燒烤得胡豆就不多,他就拒絕了再次給劉縻子胡豆吃,劉縻子的眼睛直勾勾看著胡豆,目不轉睛,一直碎碎念地向李子相討要胡豆。

《駁案彙編》

劉縻子叨擾得李子相的心裏很煩,他實在受不了就罵了劉縻子幾句。然後,李子相繼續往自己嘴裏塞胡豆,劉縻子見狀,感覺自己索要豆子是沒希望了,就決定來硬的。這個案件記載于清朝刑部官員全士潮所編著的《駁案彙編》中,“李子相手推劉縻子胸膛,劉縻子用拳回毆李子相左肋,李子相跌倒,被石墊傷右腰眼,旋即殒命。”李家人馬上到官府報案,很快劉縻子被抓,交官府審理。李潤作爲目擊證人,敘述了整個事情的經過,經仵作驗明,李子相身體多處受傷,致命傷在腰部。在事實面前劉縻子對毆打李子相致死一事,供認不諱。

就這樣案子真相大白了,但是這件案子也給當時的各級官府出了一個難題,那就是死者李子相年僅九歲,按照《大清律例》:“殺害十歲以下幼童罪加一等,理應從重處罰。”但是《大清律例》中還有規定:“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笃疾,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余皆勿論。”也就是說,7歲到10歲的孩童殺了人,要上奏皇帝,由皇帝裁決,而劉縻子的年齡正好在這個階段。

很快,四川總督文绶派快馬遞呈了一份“四川九歲童劉縻子殺害李子相”的擬罪卷宗,由刑部進呈給乾隆皇帝,請乾隆皇帝禦筆批複此案。

官府認爲此案屬于尋釁滋事案,說劉縻子並不是有意謀殺李子相,根據大清例律,劉縻子只是個9歲的孩子,再加上李子相是意外死亡,可酌情降低對劉縻子的刑罰,判劉縻子無罪,賠償一些銀兩(二十兩白銀)用來贖罪可了結此案,還引用了雍正時期發生的一件孩童殺人案做論述,請乾隆帝做最後的批複。

官府所提到的雍正十年(1732年)的那件轟動一時的孩童殺人案件是這樣的:當時有個14歲少年叫丁乞三,他和一個年長他4歲的少年丁乞仔在一起挑土,丁乞仔欺負丁乞三,讓丁乞三挑那個裝土很多的籮筐,還用硬土塊砸丁乞三。丁乞三很生氣,就撿起硬土塊反擊丁乞仔,不想竟砸中丁乞仔要害致其死亡。官府依照《大清律例》提出對丁乞三處以絞監候的刑罰,請雍正帝批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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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帝對此判決認爲不妥,他覺得丁乞三可憐,他是因受欺壓而反擊,而丁乞仔欺淩丁乞三的行爲實屬惡劣。雍正帝最終下旨:丁乞三情有可原,免去死罪,從寬減等發落,並且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五兩)。

而乾隆帝對于李子相一案的官府奏報,思慮再三,認爲雖然都是孩童殺人,但事發的背景不一樣,丁乞三案死者是滋事人,李子相一案死的是無辜,尋釁一方必須嚴懲,才可以體現律例的公平公正,他認爲萬萬不可一看凶手是孩子就采取寬大處理。

《清高宗實錄》記載:“谕曰:‘刑部進呈毆傷李子相身死之劉縻子、擬絞監候。聲明年僅九歲,可否減等請旨一本,固屬照例辦理。但所指十歲以下,犯殺人應死者,或系被殺之人,較伊年長,強弱不同。如丁乞三仔之案。自可量從未減。今劉縻子所毆之李子相,同系九歲。且劉縻子因索討葫豆不給,致將李子相毆跌,其理亦曲。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豈爲情法之平?況九齡幼童,即能毆斃人命,其賦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遽爲輕宥。向因戲殺之案,曾谕令刑部,將該犯監禁數年再議減等。以消其桀骜不馴之氣。此等幼童,自當遵照辦理。且擬以應絞監候。原不入于情實。數年後仍可減等,何必亟于寬貸乎?嗣後遇有十歲以下、毆人致斃之案,如死者長于該犯四歲以上者,仍照例聲明雙請。若所長止三歲以上,則年齒相若,不得謂死者之恃長欺淩。或齒小者,轉較性暴力強,亦情事所有,縱不令其實抵,而監禁數年,亦不爲過。著刑部將此例、另行定擬具奏。’劉縻子即照新例行。尋奏:‘幼童毆死人命,嗣後十歲以下,死者長凶犯四歲以上,聲明雙請。三歲以上,擬絞監候。不准概行聲請。十五歲以下,或被長欺淩,毆斃人命,或無心戲殺。死者長凶犯四歲以上。方准援雍正十年、丁乞三仔例聲請。此案劉縻子、依鬥殺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無庸聲請。’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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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打鬥起因是因劉糜子搶李子相蠶豆吃,所以劉糜子並沒抱有存心殺害李子相的心思,這件案子最初縣、府、省三級衙門都想判處劉糜子無罪,最後到清高宗這還是給判了一個絞監候之刑。

因此清高宗對幼童傷人性命案向來都很重視,清高宗在司法上一直主張雖然要遵照《大清律例》中的“赦幼”原則,但是在“赦幼”的基礎上也要兼顧“懲惡”才算公平。

所以清高宗判處的這些幼童殺人案,對現代司法是有一些啓發作用,現代司法確實對未成年人進行了保護,但是不是也應該考慮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基礎上,也要做到“懲惡”,不然天性凶頑的未成年人就像清高宗認爲的那樣:“若第因其年幼辄行免死,豈爲情法之平?況九齡幼童即能毆斃人命,其賦性凶悍可知,尤不宜遽爲矜宥!自應監禁數年,以消其桀骜不馴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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