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艦店護膚品低至1.5折,店長吃回扣被判受賄罪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24-05-09 12:25:46

在擔任某知名護膚品牌網絡旗艦店負責人期間,男子曾某夥同徐某,通過虛假申請團購、私設鏈接的方式,將公司近1500萬元的品牌商品以1.5折的價格銷售給袁某、周某所在的網絡科技公司,隨後該公司將該批商品以高價轉售,並以回扣的形式對曾某、徐某二人進行賄賂。以上人員的行爲給某知名護膚品牌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日前,經上海市青浦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依法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曾某、徐某有期徒刑,各並處罰金;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外,因袁某犯罪情節輕微,主動退贓退賠,且多次向檢察機關表示願意帶領公司開展合規整改,該院審查後認爲袁某所在公司符合開展涉案企業合規的條件,遂決定根據後續的合規整改情況對袁某及其公司作出處理。

公司産品被大量超低價賣出

2022年10月26日,某知名護膚品牌公司法定代表人到青浦區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公司員工曾某在擔任該公司某電商平台旗艦店店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違背公司流程,私自將公司産品以市場零售價1.5折的價格挂在旗艦店內銷售,後統一被他人下單買走,造成公司損失數千萬元。

2022年12月,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很快鎖定了犯罪嫌疑人。2023年10月,公安機關分別在北京市、上海市抓獲犯罪嫌疑人曾某、徐某,並于同日在江蘇省抓獲涉案網絡科技公司的銷售經理周某與法定代表人袁某。

經查,周某出于業績攀升的考慮,與某護膚品牌公司的徐某商議以違法手段操作,低價購入該品牌公司大批産品。但徐某自身無操作權限,遂拉攏同事曾某一起幹。2021年9月,曾某向公司申請以內部員工優惠價出售一批貨物,公司審批後未予通過,但曾某卻私自將該批貨物低價轉賣給周某,並從中收取回扣。

嘗過一次甜頭後,曾某竟在此後繼續多次作案,且不再走公司的審批流程,而是直接指使一名下屬將店鋪全部商品庫存表交給自己,隨後將表單發給徐某,徐某交給周某挑選所需商品之後,曾某錄入公司網絡系統,形成購買鏈接虛擬套組,再由周某拍下,如此操作後,公司倉庫誤以爲是正常訂單,按普通流程進行打包發貨。但實際上,這些商品都是以市場價1.5折的價格出售給了袁某公司,給該品牌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查清基本事實後,該案被移送至青浦區檢察院審查批捕。2023年11月,該院依法決定批准逮捕曾某、徐某、周某3人;同時因袁某犯罪情節輕微,且主動退贓退賠,與被害公司達成諒解協議,遂依法決定對其不批捕。

今年1月4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該案移送青浦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銷售經理在老板縱容下行賄

審查起訴期間,承辦檢察官對幾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開展訊問。一開始,袁某對自己公司低價購入被害公司商品一事表示認可,但對給曾某、徐某回扣一事卻表示“不完全知情”,企圖逃避相關責任。然而,承辦檢察官認真審查了公安機關移送的證據卷宗,發現袁某公司曾支出30萬余元作爲回扣支付給曾某、徐某,且周某供述稱回扣一事經過了袁某同意。

在證據面前,袁某承認,周某確實曾向自己提出“由于此次購買到的産品拿貨價比較便宜,對方公司想要貨款的15%作爲回扣”。“起初,我有些猶豫,周某後又提出‘變通辦法’,即購買等價值的手機、電腦等作爲禮品贈送給對方。我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以爲這個不算是行賄,就答應了,後期也陸續簽下幾張物品的購買單,都是些電子産品。”袁某表示。

然而事實上,周某並沒有按照與袁某商定的辦法采購禮品贈送給曾某、徐某,而是使用這筆款項直接對二人行賄並私自截留了一部分。之後三人裏應外合,周某先後通過自家公司采購渠道從曾某、徐某所在品牌公司訂下65筆訂單,共計25萬余件産品,僅花費220余萬元,並在之後將所有産品交給公司進行售賣,所獲差價收益歸公司所有。經鑒定,以上産品售價約爲1500萬元。

嚴懲犯罪同時

推動涉案企業合規整改

青浦區檢察院審查後認爲,曾某、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袁某、周某所在公司謀取利益,並從中收取回扣,數額較大,涉嫌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相對應的,袁某、周某通過給予回扣的方式,誘惑曾某、徐某利用自身職務便利幫助其低價購入被害公司商品的行爲已涉嫌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同時,周某低價購入被害公司商品是經過本公司內部正式審批,且使用公司自有資金購買,其所獲不當利益也都歸屬于單位,因此可認定涉案網絡科技公司涉嫌單位犯罪。

刑法第164條規定,單位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相關規定處罰。據此,該院認爲,周某在行賄過程中起主導作用且負責實際操作,應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其進行處理;而袁某犯罪情節輕微且系初犯,且多次主動向檢察機關表示願意帶領公司開展合規整改,該院遂決定對涉案網絡科技公司開展企業合規調查,並將根據企業合規整改情況最終確定對袁某及其公司的懲戒力度。

今年2月19日,青浦區檢察院依法對曾某、徐某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對周某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提起公訴,同時提出相應的量刑建議。3月,涉案網絡科技公司提交了合規報告,並申請第三方機制管理委員會啓動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同步開展合規整改。

此後,檢察機關多次回訪發現,涉案網絡科技公司正積極督促相關人員進行退賠,截至目前已退賠被害公司大部分經濟損失,其余款項也在執行中。下一步,青浦區檢察院將根據涉案網絡科技公司的合規整改情況依法對袁某及其公司作出處理。

說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163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同時,根據2018年11月20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該條款中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上述人員如果“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此外,根據刑法第163條第3款,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果有上述受賄情節,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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