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保租房運營管理有“法”可依,項目首次出租要過空氣質量關

新黃河 2024-05-10 17:30:34

今年以來,隨著多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入市運營,濟南住房租賃市場進一步壯大。近日,濟南市六部門聯合印發《濟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保障性租賃住房定價原則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90%,租金標准實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不超過2年,年度漲幅原則上不高于5%。

按照市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房源統一納入泉城安居信息服務平台管理。錄入平台的房源,按要求測算完成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金及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准,並提供租金評估報告;首次出租的項目應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准相關要求,並提供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具備上述條件後,可通過平台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出租。

濟南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爲“定向出租”和“面向社會出租”兩種類型。定向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由建設(産權)單位明確運營管理機構。達到供應條件後,優先向本單位或合作單位職工出租,分配範圍、分配方式、標准條件、租賃期限、費用收取、合同簽訂等事項,應通過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企業代表會議等方式,進行集體審議通過後,由運營管理機構組織實施。有剩余房源的,經産權單位同意,報批後可面向社會符合條件的人員出租。

面向社會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具備招租條件後,運營管理機構應通過泉城安居平台發布招租公告,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中介費、服務費等未經約定的費用。提供增值服務的,承租人可自願選擇並支付費用。租賃合同簽訂期限一般不少于1個月,押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一次最長不超過6年。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保障性租賃住房可根據實際情況按間或者按套出租,居住人數和人均居住面積應當符合國家和濟南市租賃住房居住有關規定。夫妻雙方在濟南市無自有住房的承租人可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

項目所在區住建部門定期組織對承租人及家庭成員自有住房情況進行複核,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出現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情形的,應終止租賃協議,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優惠租金。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同時符合租賃住房補貼申請條件的,可在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後,按規定提出租賃住房補貼申請。

試行辦法自今年5月1日起實施。據悉,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申請條件相關政策也將于近期出台實施。

記者:羅曉飛 校對:冬平 編輯:劉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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