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跳槽被平台討要十倍違約金上千萬元,法院判了!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24-04-20 21:55:36

網絡直播平台公司往往約定高額違約金預防主播跳槽。主播藝人張某跳槽後,就被平台公司依約討要約100萬元收益的10倍違約金即1000余萬元,張某認爲違約金過高。記者20日從北京一中院獲悉,法院判決酌減了該違約金數額。

主播藝人張某于2021年與該直播平台公司簽訂《主播簽約協議》,其中約定雙方成立獨家直播合作關系,張某保證在合同有效期間該直播平台公司爲其開展直播活動的唯一平台,若違反,直播平台公司有權解除協議並追究張某違約責任。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因收益分配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張某遂未經直播平台公司同意,擅自在競品平台開展直播活動,構成根本違約。

直播平台公司依約向張某主張10倍收益的違約金。張某認爲合作期間直播收益僅有100萬元左右,而依約計算的1000余萬元違約金明顯過高。直播平台公司則認爲張某有明顯的違約故意,使公司喪失了合同履行的預期利益,前期投入的巨額成本無法得到回報,導致公司商業競爭利益蒙受重大損失,約定違約金數額與實際損失基本相當,且違約金應體現懲罰性。

由于一些主播藝人“跳槽”將給直播平台造成合同預期利益損失、支持成本無法增值損失、商業競爭利益損失等,故直播平台公司常約定高額違約金。進入訴訟後,在違約主播抗辯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據《民法典》第585條規定,對違約金金額是否適當進行審查,若認爲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此案中,法院選取了協議的履行程度、當事人收益情況、雙方主觀過錯、對違約後果的預見能力等因素進行考察並分析,在認定主播構成根本違約的基礎上,對約定違約金金額予以合理調整。

法院還發現,雙方就收益分成比例未作書面約定,直播平台將張某收益的3%直接支付給案外一經紀公司。直播平台公司雖稱系基于張某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合意向經紀公司付款,但訴訟中無法提供經張某同意的直接證據。雖自《主播簽約協議》訂立至直播平台起訴,雙方已形成較爲固定的支付比例,其間張某未就分配比例提出異議,但考慮到直播平台公司締約的優勢地位,其在形成、保存、收集證據方面亦具有技術便利,訴訟中直播平台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向經紀公司支付的部分收益經主播張某的明示同意,直播平台公司履行支付收益的義務存在瑕疵。該項義務履行瑕疵,雖不構成根本違約,但會造成張某受損失。依據《民法典》第592條規定,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據此,法院酌減了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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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22 07:15

    直播平台各種流氓條款多如牛毛,還有對賭協議,各種逃稅,早就該查了。[狗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