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條件比較優越的賈某,在日常生活中特別喜歡購買一些首飾,尤其是托買手從國外帶回來的首飾,她更是喜歡的緊。
某天,賈某在與朋友聊天時,朋友向她推薦了一條項鏈,而賈某在看到後甚是喜歡,但是這條項鏈國內並沒有,于是她決定使用一切辦法,將這一條價值142400元的項鏈買了回來。雖然這條項鏈經過很多繁瑣的手續,終于被賈某買了回來,但由于這條項鏈是國內買手,委托國外第三方購買的,所以這一條價值14萬余元的項鏈,既沒有相關的産品合格證書,也沒有材質檢測報告。
因爲賈某特別喜歡這條項鏈,特別想要擁有它,所以在得知沒有這些相關證明的時候,她並沒有顯示的很在意,而是認爲這條項鏈她是買回來戴的,又不是拿來變賣賺錢的,所以即便沒有這些材質證明也並沒有什麽關系。
項鏈到手後,賈某拿在手裏越看越喜歡,從拿到項鏈起她就一直在佩戴,根本舍不得摘下來,就連朋友想要看一看她也只允許,朋友只能在她的脖子上拿起項鏈看一下,賈某根本舍不得摘下來。可是天有不測風雲,賈某特別喜歡的這條項鏈,竟然在她某天跟朋友一起商場逛街的時候,從脖子上脫落下來,並遺失了。
事發當天,賈某應約與朋友來到當地某商場逛街,可當他們走到商場的扶梯口時,這條定制的項鏈竟然從脖子上脫落了下來,而此時賈某並不知情。
當賈某和朋友走後,林某及女友也在商場逛街時走到樓梯口處,在看到這條黃色的項鏈時順手就撿了起來,由于項鏈的顔色是金黃色,林某及其女友以爲這條項鏈是黃金的,于是想也沒想就裝進口袋裏帶離了現場。
當賈某後知後覺得知項鏈丟失時,她及時查看了商場的監控,在看到是林某及其女友將她的項鏈撿走之後,她想立馬找到二人將項鏈追回。但是由于擔心自己擅自找上門,對方會不承認,于是爲了保險起見,賈某選擇了報警,希望民警介入後經過調解,對方可以將這條價值14萬余元的定制項鏈還給自己。
可令賈某沒想到的是,即便警方介入了,對方依舊不肯將項鏈還回來,並對警方說:該項鏈他們確實撿走了,但是在回家的路上該項鏈又丟失了。
可是林某及其女友並沒有證據,證明賈某遺失項鏈被他們丟掉了,賈某看對方不想還項鏈,爲了盡快將自己的項鏈追回,她無奈之下只好將對方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要麽還項鏈,要麽賠償自己丟失項鏈的損失。
法院在審理此案後認爲:林某及其女友在撿到賈某遺失的項鏈後,不僅沒有妥善保管,也沒有及時移交到公安部,所以需要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定林某及其女友賠償賈某項鏈丟失後的損失4.5萬元。
賈某不服,當庭提出上訴。但二審駁回了賈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澎湃新聞.文中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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