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發布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十個典型案例

知知貴陽 2024-04-26 16:30:47

4月26日,省市場監管局、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召開加強知識産權協同保護新聞通氣會,發布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十個典型案例。

2023年,貴州省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加強部門協作,強化責任擔當,以侵權假冒多發領域和産品爲重點,深入推進各領域各行業專項治理,有效遏制了侵權假冒勢頭。一年來,全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共立案查辦侵權假冒案件10178件,向司法機關移送案件230件;全省公安機關共破獲侵權假冒案件1138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302人,涉案金額15.3億元;全省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侵權假冒犯罪案件110件163人,提起公訴203件344人;全省審判機關共審理案件312件,判決案件248件,判決人數412人。

案例一

貴州省遵義市公安機關偵破“9∙28”特大制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案

2023年3月,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公安機關根據情報線索,成功偵破“9∙28”特大制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案,一舉打掉了以黃某浩、馮某橋、苟某松等人爲首的制售假酒犯罪團夥,並先後在貴州、廣東、四川、雲南等地抓獲犯罪嫌疑人35名。

經查,黃某浩、馮某橋、苟某松等人爲非法牟取利益,藏匿于遵義市播州區城鄉接合區域,在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組織生産假冒知名白酒,通過網絡、熟客介紹等方式銷售至15個酒莊以及20余個省(市、區)。本案查獲假冒知名白酒5000余瓶,收繳制假包裝材料10萬余件,凍結涉案資金1250余萬元,爲權利人挽回損失1865萬元,有力維護了我省白酒企業合法權益。

黃某浩、馮某橋、苟某松等人的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2023年6月20日,黃某浩、馮某橋、苟某松等人分別被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五年零三個月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例二

貴州省黔西南州公安機關偵破“3∙22”特大制售假冒注冊商標球拍案

2023年9月,貴州省黔西南州義龍新區公安機關成功偵破“3∙22”特大制售假冒注冊商標的羽毛球拍、網球拍案,一舉打掉長期盤踞在貴州黔西南州、福建石獅市、江西撫州市的制售假冒品牌羽毛球拍、網球拍犯罪團夥3個,先後抓獲涉案嫌疑人23名。

經查,冷某洲、胡某才、鄭某平等人爲非法牟取利益,在黔西南州義龍新區租賃生産廠房,購買生産設備成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未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組織生産多個知名品牌羽毛球、網球拍,通過網絡平台銷售至1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本案查獲半成品球拍3萬余支、成品假冒球拍1.6萬余支以及大批制假原材料。

犯罪嫌疑人冷某洲、胡某才、鄭某平等人的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將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例三

周某某、雷某等12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2022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雷某某(在逃)爲謀取非法利益,聯系被告人秦某甲提供高品質假冒貴州茅台酒用于對外銷售。秦某甲夥同被告人秦某乙、秦某丙購買高品質基酒,並從被告人譚某某處購買假貴州茅台酒包裝材料,在貴州省龍裏縣組織生産假冒貴州茅台酒,以每瓶1050元的價格銷售給周某某等人,非法經營數額共計532萬余元。被告人黃某某、余某負責從貴陽各物流點將從譚某某處購進的包材取回並分類整理成套,然後根據譚某某安排,將成套假茅台酒包材發給購買客戶。該團夥非法經營數額7萬余元,未銷售侵權包材24萬余件。

周某某夥同被告人雷某,將從秦某甲處購進的假冒貴州茅台酒以每瓶1300元至1450元不等價格銷售給深圳的被告人裴某某。被告人劉某、李某按照周某某、雷某安排,負責假貴州茅台酒的收貨、查驗、搬運,並通過物流發給購買客戶。該團夥非法經營數額1053萬余元。

裴某某夥同被告人胡某某將購進的假冒貴州茅台酒以每瓶1600元至2200元不等價格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共計873萬余元。

2023年9月6日,遵義市檢察機關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周某某等12人提起公訴。2023年11月30日法院作出判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周某某等12人六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530萬元至2萬元。周某某等人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四

黃某某等8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2021年7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黃某某購買散裝白酒、包裝材料,夥同被告人劉某私自灌裝勾兌“撕帽貴州茅台酒”,以每瓶1200元至1500元不等價格銷售給曹某某、馮某某、苟某某等10余人,期間雇傭周某某、王某某二人幫助運輸,非法經營數額1759萬余元。

被告人苟某某、馮某某二人在經營“遵義市某商貿公司”期間,從黃某某處購買灌裝的假茅台酒和勾兌散酒,收購貴州茅台酒空瓶及包裝材料,加工制造假冒貴州茅台酒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64萬余元。被告人曹某某將其從黃某某處購買的假冒貴州茅台酒加價後,銷售給被告人趙某某等人,非法經營數額164萬余元,獲利12萬余元。趙某某將其從曹某某處購買的假冒貴州茅台酒加價後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34萬元,獲利12萬余元。

案發後,偵查人員從黃某某門面、車輛、住宅內查獲假冒貴州茅台酒319瓶、包裝材料26317個(酒瓶、酒杯、飄帶等)、基酒150斤及壓蓋器、美工刀、漏鬥等工具。在馮某某處查獲假冒貴州茅台酒20瓶。在曹某某處查獲假冒貴州茅台酒4瓶。經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別,被扣押貴州茅台酒並非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系假冒貴州茅台酒注冊商標的産品。

2022年3月24日,遵義市檢察機關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黃某某等8名被告人提起公訴。2023年6月20日法院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黃某某等6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五年零三個月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890萬元至1萬元;判處曹某某、趙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三年零三個月和三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5萬和13萬。被告人趙某某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五

貴州某股份公司與貴州某酒業公司、古蔺某商貿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古蔺某商貿公司在淘寶店鋪銷售“臻品老醬”,該商品網頁中有“以千元M台爲標准”等字樣,並比較“臻品老醬”與價格爲1499/瓶以上的“某台”,稱經7位資深釀酒師與品酒師盲品後,兩款酒相似度99%,“可用十分之一的價格買到與某台口感相差不大的好酒”“好酒說的是酒,不是外面那一層層用錢堆起來的包裝”等。經詢問,被告古蔺某商貿公司未提交7位資深釀酒師與品酒師盲品的相關資料。

法院認爲,被告在店鋪宣傳中使用比較廣告的手法對比其銷售的“臻品老醬”及“某台”,在比對表格中提及“某台”1499/瓶,結合茅台酒所具有的極高市場知名度及茅台酒的市場指導價爲1499元的情況,可以認定所對比對象就是飛天茅台酒。被告宣稱經多位品酒師、釀酒師品鑒,該款白酒與飛天茅台酒口感相似度達99%,又未提交相關品鑒記錄和品鑒人員信息,屬于對其酒品質量的故意誇大宣傳,且該誇大宣傳是以攀附原告的商品質量爲前提,屬于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爲,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對原告請求停止網站上所有虛假宣傳和刪除所有侵權的鏈接、文字的請求以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案例六

貴州某公司訴貴州某酒業公司、陳某某商業诋毀糾紛案

法院認爲,侵權方並非出于營造良性公平競爭秩序的目的,僅是由于自身不法行爲被處罰,誇大、歪曲未經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確認侵犯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並在網絡平台公開發布,其采取的手段缺乏正當性,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治原則,構成商業诋毀,應當停止侵權;但被侵權方本身可能存在侵犯案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所取得的權益不存在合法性和正當性,其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訴請依法也不應當得到支持。

案例七

銅仁市思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候某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1月18日,思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與思南縣公安局民警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候某輝正准備銷售至武漢的一批涉嫌侵權“貴州茅台酒”進行攔截處置。現場檢查發現上述“貴州茅台酒”46箱(12瓶/箱,合計552瓶),經注冊商標專用權人鑒定,該批“貴州茅台酒”均爲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産品。

經查,當事人銷售上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貴州茅台酒”違法經營額爲53.48萬元。

當事人的行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爲,且涉嫌犯罪,思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八

黔南州龍裏縣市場監管局查辦李某發、胡某國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7月16日,龍裏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接舉報依法對龍裏縣谷腳鎮物流園中通快運責任有限公司貨運場進行檢查,現場發現20件涉嫌侵權“貴州茅台酒”(每件6瓶、共計120瓶)。經商標專用權人鑒定,該批酒爲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經查,2023年3月,當事人李某發在安順市普定縣購買散裝酒,又在網上購買茅台酒包材後,在自己車上進行包裝制作成“貴州茅台酒”後,以1499元/瓶價格通過快遞郵寄銷售,違法經營額爲17.98萬元。

當事人的行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爲,且涉嫌犯罪,龍裏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九

貴陽市雲岩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方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10月9日,雲岩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雲岩區公安局民警對當事人方某用于存放貴州茅台酒包材的出租屋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貴州茅台酒酒瓶5031個、茅台酒酒盒844個、茅台酒手提袋805個、茅台酒防僞說明書359個、茅台酒紅色壓蓋150個、茅台迎賓酒(飛天迎賓)盒子2個、茅台迎賓酒(飛天迎賓)瓶子2個、茅台1935酒瓶21個、茅台1935酒盒21個、茅台酒(飛天仙女正標)21張、茅台酒紅色飄帶334個、茅台1935酒蓋12個、茅台酒酒杯877個等標注茅台酒商標的包材及産品,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包材及産品購進票據。同時發現已開封氫氟酸(脫標水)、穿線針、螺絲刀、漏鬥等工具若幹,當事人現場陳述上述工具是用于清洗髒茅台酒酒瓶更換茅台酒商標的工具。經商標專用權人鑒定,上述包材及産品均爲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經查,當事人從2023年7月份開始回收侵權的貴州茅台酒包裝材料,當事人將收購的酒瓶清理幹淨後換上侵權的貴州茅台酒商標並配上貴州茅台酒盒子以30元/套的價格成套銷售。經核查,當事人銷售上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經營額爲2.11萬元。

當事人的行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爲。雲岩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上述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包材及商品、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銅仁市江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唐某春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12月19日,根據江口縣森林公安局移送案件,江口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唐某春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貴州茅台酒”的行爲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11月唐某春以單價2200元/瓶價格購進53貴州茅台酒(未索取供貨者資質及進貨票據),在江口縣、碧江區、萬山區以2420-2500元/瓶價格進行銷售,共銷售39瓶,剩余14瓶在當事人汽車後備箱被查獲。

另查明,當事人在案發後協助公安從各地購買者處追回上述“貴州茅台酒”22瓶。經商標專用權人鑒定,上述36瓶“貴州茅台酒”均爲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違法經營額13.13萬元。

當事人的行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爲。江口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36瓶違法商品、罰款13.13萬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貴州市場監管

編輯:何冰雪

責編:李 萍

審核:邝亞航

終審:曹欽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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