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單位克扣績效獎金而拒絕續簽勞動合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中國勞動保障報 2024-05-16 19:51:03

案 情 簡 介

劉某于2020年12月1日入職某電子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爲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劉某的勞動報酬標准。電子公司在發放劉某2023年8月、9月、10月工資時,將劉某的績效獎金從每月6300元降至1300元。雙方爲此産生爭議。

2023年11月30日,電子公司以維持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爲前提向劉某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通知中明確要求劉某于2023年12月2日前以書面形式回複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逾期未回複的,視爲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劉某收到通知後,稱公司如若不按照6300元的標准補發前幾個月的績效獎金,自己就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

2023年12月31日,電子公司以劉某不同意續簽爲由終止了雙方勞動合同。2024年1月24日,劉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電子公司補發績效獎金差額、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劉某認爲,公司克扣績效獎金且拒絕補發,自己有權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行爲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公司應當向自己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司未能提供績效獎金發放依據及扣減劉某績效獎金的合理理由。

仲 裁 結 果

經仲裁委溝通調解,本案以和解結案。

案 件 分 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時,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電子公司在支付2023年8月、9月、10月工資時,將劉某的月績效獎金從6300元降至1300元的行爲,因公司未能提供績效獎金發放依據或合理扣減劉某績效獎的相關證據,存在故意扣減績效獎金的過錯可能。但是,劉某以公司存在過錯爲由拒絕續簽勞動合同,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可拒簽並獲經濟補償的情形。因此,電子公司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維 權 提 示

這則案例表明,勞動者在維權時,不僅要懂法,還要在正確運用法條上下功夫。本案中,劉某本應該選擇更能維護其自身權利的方式。

劉某可以先續簽勞動合同,然後再主張公司應補發被扣減的績效獎金。由于績效獎金屬于勞動報酬,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他可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任何時段提起仲裁申請,或在勞動關系解除、終止後一年內提起仲裁申請。

如果劉某去意已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以電子公司克扣勞動報酬爲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過仲裁途徑請求裁決公司補發無故克扣的績效獎金,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依法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作者:于其傑)

編輯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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