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將冷凍胚胎保存在醫院,要求返還卻被拒絕,法院怎麽判?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2-02 20:11:29

據央視新聞報道,2019年1月,劉某夫婦與某醫院簽署了《知情同意書》,同意做全部胚胎冷凍,冷凍胚胎總數6枚。《知情同意書》中沒有關于解除保存和返還的約定。

2019年5月,鍾女士在醫院移植胚胎1枚,但未獲成功,剩余5枚仍在醫院進行保管。隨後劉某夫婦表示不願繼續將冷凍胚胎保存在該醫院,于是請求醫院將剩余的五枚冷凍胚胎歸還,但是醫院並未同意該夫妻的請求。

劉某夫婦主張,作爲冷凍胚胎的權利人,他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來管理和處置這些胚胎。

醫院則作出了以下抗辯:

首先,胚胎需要在零下196攝氏度的液氮罐設備中儲存,劉某夫妻沒有相應的胚胎保存條件;

其次,醫院認爲歸還冷凍胚胎的行爲不符合行業慣例,而且醫院與劉某夫婦簽訂的《知情同意書》中沒有關于解除保存和返還的約定;

最後,冷凍胚胎關乎行業倫理,若不加監管,極有可能被用于非法代孕或胚胎買賣等非法行爲。

綜合審查劉某夫婦的請求和醫院的抗辯,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做出了判決。

判決在劉某夫婦提供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的合法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之日起5日內,醫院向劉某夫婦指定的履行輔助人返還存放于其處的5枚人體冷凍胚胎。該判決現已生效。

1、冷凍胚胎能否被視作生命?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爲了裁判結果的妥當性,冷凍胚胎不能簡單按照物權的規則處理,應當依據其具有的特殊倫理要求,遵循倫理規則兼顧人情進行處理,因此采用中介說將冷凍胚胎界定爲特殊的倫理物,根據具體案情參照相關法律依據最爲可行。

2、冷凍胚胎屬于誰?夫妻二人是否享有照顧權和處置權?我國目前實踐中出現的人體冷凍胚胎處置權主體主要涉及以下幾類:

1.夫妻雙方。夫妻雙方爲冷凍胚胎的權利主體。夫妻雙方在醫療機構實施體外受精術,提取夫妻雙方的精子、卵子相結合培育的胚胎,夫妻雙方爲當然的權利主體。

2.夫妻雙方父母。夫妻雙方均死亡時,雙方的父母爲冷凍胚胎的權利主體。倍受關注的無錫胚胎案是該類型的典型案例,案件處理結果得到廣泛認可。

承辦法官的理論闡釋是,首先,在人倫角度,冷凍胚胎具有潛在的生命特質,不僅含有已故小夫妻的DNA等遺傳物質,而且含有雙方父母兩個家族的遺傳信息,雙方父母與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

其次,在情感角度,白發人送黑發人,乃人生至悲之事,“失獨”之痛,非常人所能承受體會。已故小夫妻遺留下來的胚胎成爲雙方家族血脈的唯一載體,即使不能培育爲後代,對于失獨老人而言卻也承載著哀思寄托、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

再次,在特殊利益保護角度。胚胎是介于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潛質,比非生命體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 應受到特殊尊重與保護。在子女身故後,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關心胚胎命運的主體,而且亦應當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3、醫院爲何拒絕歸還?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

在冷凍胚胎返還類糾紛中,醫療機構不同意返還冷凍胚胎的真正原因是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

本案中,醫療機構的抗辯理由之一是原告不具備保存冷凍胚胎的條件。本案中法院對于冷凍胚胎的返還方式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在判決說理部分給予了明確說明,“由于胚胎需要冷凍保存,原告應委托具備相應保存條件的單位協助接受胚胎;若兩原告接受胚胎時不具備冷凍胚胎的保存條件,由此産生的不利後果由兩原告自行承擔。”

目前在判決中采用此種方式比較妥當。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