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親和兒子們放棄搶救肺癌父親,被女兒告上法庭,索賠22萬!

半島晨報 2024-05-12 10:08:23

父親肺癌晚期、痛苦不堪

母親和兩位哥哥決定放棄治療

卻遭到妹妹的不理解

妹妹認爲

母親和哥哥們擅自簽署

《放棄搶救知情同意書》

不僅侵害了父親的生命利益

還傷害了她的感情

父親去世後

妹妹將母親和哥哥告上法庭

要求賠禮道歉

並索要22萬精神撫慰費

老伯身患肺鱗癌

家屬放棄有創搶救

上海孫老伯和李阿婆一共有三個孩子,分別是長子阿春、次子阿夏和幼女阿秋。

2014年,孫老伯被確診爲肺鱗癌,並接受了手術治療,切除了左上肺。考慮到孫老伯同時存在著肺部感染、心率失常、糖尿病等多種症狀,且病人心理承受能力各不相同,疾病發展具有不可預測性等,醫院向孫老伯出具了《告知及授權委托書》。

根據《告知及授權委托書》,患者可授權委托信任的代理人,代理其在診療過程中的一切事務並在手術知情同意書等需要病人簽名同意的醫療文書上簽名。而在這份《告知及授權委托書》上,委托人是孫老伯,其名字是他人代簽的。而受委托人是妻子李阿婆,名字系本人簽署。

2014年年末,孫老伯病情危重,需要口插管、呼吸機支持治療。

在醫院將治療的利弊告知給李阿婆以及阿春和阿夏後,他們表示,放棄所有有創搶救方式,僅用靜脈搶救藥物進行治療。次子阿夏在《放棄有創搶救同意書》上簽名。不久後,孫老伯因病去世。

妹妹起訴索賠22萬

兄長:沒有考慮現實情況

孫老伯去世後,小女兒阿秋認爲,其母親和兄長在未經她同意的情況下,未對父親采取有效的治療措施,擅自中斷了對父親的生命支持,侵害了她平等參與父親救治的權利、在父親死亡前後見面的權利、祭奠事宜的知情和協商權利,對她造成了精神侵害,遂起訴至法院。

對于阿秋的說法,李阿婆以及阿春、阿夏均表示不能接受。長子阿春表示,他與母親、弟弟將父親送往醫院後,妹妹知道父親住在哪家醫院。而且妹妹完全可以在認爲父親的治療方法存在不妥時,向醫院提出要求。然而在父親百余天的治療過程中,阿秋並無建議或類似行爲。

此外,阿春還表示,由于妹妹認爲母親和兄長掌握了父親的全部財産,拒絕爲父親支付醫療費。父親在治療過程中産生的3萬余元治療費用,阿秋未承擔分毫,並未盡到子女應盡的義務。

而且妹妹只指責母親、兄長簽署了《放棄搶救知情同意書》,實際上並未考慮父親忍受的折磨和母親的辛苦,並未盡到子女的責任。

更何況在父親臨終時,阿夏將阿秋接到了病房,也通知了阿秋參加葬禮,但是阿秋對母親和兄長放棄對父親搶救有意見而未參加。

法院判決:駁回!

上海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孫老伯被確診爲癌症後,病情發展較爲迅速,臨終前病情已經發展到了極其危重。而在孫老伯被確診爲癌症至去世的數個月,李阿婆、阿春和阿夏,曾多次協助其入院治療。因此,並不能認爲李阿婆、阿春和阿夏,對孫老伯放棄了治療。阿春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母親和兄長三人損害了孫老伯的生命權。

根據醫院的診斷記錄,臨終前,孫老伯已經無法清楚地表達是否接受或放棄治療的醫療意願,其本人也已不具備醫療同意能力,因此其近親屬妻子李阿婆、兒子阿春、兒子阿夏爲其代行醫療同意權,並無不妥。

值得指出的是,法律並未規定近親屬代爲作出醫療決定權時,近親屬之間必須要達成一致意見。李阿婆作爲與孫老伯關系最爲密切的配偶,代爲做出醫療決定並無不當。而阿秋拒絕參加追悼會,也是她的個人行爲。

因此,阿秋所主張的其權益受到了侵害,于法無據。最終,法院駁回了阿秋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經二審維持了原判。

來源:上海法治聲音、周到上海、上海新聞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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