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師|梁子丹律師:六大民間借貸糾紛存在的6大風險

中恒信律師事務所 2024-05-14 14:16:04

民間借貸作爲一種便捷的融資方式,已經成爲許多人的應急選擇。然而,其在滿足人們資金融通需求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潛在的風險。北京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梁子丹律師結合司法裁判口徑及舉證責任分配,根據民間借貸關系建立全過程,梳理分析了六大民間借貸糾紛存在的6大風險,供大家參考。

風險一:“砍頭息”

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時預先扣除利息的行爲,被稱做“砍頭息”。若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人民法院以實際出借金額認定本金並以此償還利息。

“砍頭息”不能計入本金,起訴時予以隱瞞的,涉嫌虛假訴訟。

風險二:擔保

借條上以“保證人”名義出現的,應承擔保證責任,而非單純見證人,在債務人無法還款時,保證人應承擔償還責任,若進入執行階段無法清償債務的,將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

注意,借條上“見證人”未表明身份,在借款人或擔保人簽名較近處簽名捺印,根據習慣易被認爲共同借款人或共同擔保人。

風險三:口頭借貸

借貸形式簡單隨意,發生糾紛,難以證明借貸事實。現金交付難留痕,如果借貸雙方以現金方式交付大額款項,可能陷入關于款項來源及支付的舉證困境。

風險四:銀行轉貸銀行轉貸、職業放貸等,借貸合同無效。民間借貸資金應爲自有閑散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獲利較大的,還將構成高利轉貸罪,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風險五:借條、欠條、收條混淆不清

注意借條、欠條、收條的區別。借條是簡化的借款合同,可以反映借貸關系;欠條只能證明欠款事實,形成原因可以是借貸、買賣、承攬等法律關系;收條是債權人收到錢款時向債務人出具證明還款事實的憑證,反映的是給付關系,不反映債權債務關系。

風險六:債權訴訟時效

出借人應當在約定還款期限屆滿或者借款人明確表示不還款後三年內向法院起訴維權。如果出借人在約定還款期限屆滿或者借款人明確表示不還款後,三年內未向法院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將面臨喪失勝訴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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