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享1萬元!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細則印發

奎文發布 2024-05-04 15:44:55

近日,商務部、財政部等7部門聯合印發《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明確了汽車以舊換新資金補貼政策。

■補貼範圍和標准

自《細則》印發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准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並購買符合節能要求乘用車新車的個人消費者,可享受一次性定額補貼。

對報廢上述兩類舊乘用車並購買符合條件的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1萬元。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准燃油乘用車並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7000元。

本細則所稱乘用車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國三及以下排放標准燃油乘用車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3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柴油乘用車和其他燃料類型乘用車。

■補貼申領流程

擬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個人消費者,應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過登錄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網站或“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序,填報申請材料。材料包括——

個人身份信息;

報廢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照片或掃描件;

新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

相關材料應于《細則》印發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

■監督管理要求

各地方相關部門要按職責做好汽車以舊換新資金補貼工作,加強監督管理。

各地不得要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産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各地應設立汽車以舊換新電話咨詢熱線,及時回應公衆訴求,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僞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爲的,各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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