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情我愛微信紅包2800元贈與不還,非婚同居微信轉賬9000元借款返還

百姓律師 2024-05-10 18:03:25

小劉和小吳是處于20歲美好年齡未婚男女,兩人通過手機附近人搖一搖結識並相戀在一起。期間男方小劉通過微信紅包多次向女方小吳轉款2800元,女方買了一些化妝品。如漆似膠難舍難分兩個月後,新鮮勁過了,女方有了新的目標,提出分手。男方小劉讓女方小吳返還微信紅包轉的2800元,女方小吳則堅持說這錢是男方自願贈給她的,不予以返還。男方小劉一氣之下蔣小吳告上法庭。法院審理之後,認爲微信紅包即包含“贈與”之義,結合本案的具體情形,小劉給小吳發的紅包,共計2800元屬于贈與行爲,因此駁回了小劉的訴訟請求。

另一個案例是:小賈和小楊兩人都是打工族,經人介紹確定了戀愛關系,由于兩人都來自北方,在廣州舉目無親,爲減少成本,兩人便搬到一起,共同租住一間56平米兩居室。雙方同居不久,女方小楊就聲稱自己經濟困難,多次向小賈借錢,小賈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累計向小楊轉款9000元。出雙入對3個月後,由于兩人性格不合,經常吵架,提出了和平分手。可當小賈讓小楊還自己借款9000元時,小楊則堅持認爲這9000元是對自己陪伴小賈的經濟補償,應按贈與對待。兩人爲此爭辯不休,不得已訴到了法院。法官經審理認爲小楊主張贈與和經濟補償答辯理由于法無據,且這筆錢是小楊單獨向小賈主張的,並沒有用于兩人同居期間生活所需,因此被認定爲是個人借款,因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小楊全額返還。

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二者雖均系通過微信軟件操作付款,但應從微信軟件的不同功能及屬性上對兩種付款性質加以區分認定。本律師提示,微信軟件作爲社交工具除具備日常溝通交流功能外還具備社交功能,微信紅包則爲微信軟件社交功能的典型體現。微信紅包設置的金額上限爲200元,且名爲“紅包”,根據我國的民間習俗給付“紅包”在通常情況下,意味著自願贈與,無需返還。

微信轉賬與紅包不同,不具備“贈與”之義,其僅是微信軟件設置的付款功能,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以上第二個案例中,原告小賈以微信轉賬主張成立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小楊主張款項性質爲贈與,其需要提交相應證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當然,由于個案不同贈與還是借款,除了要看支付方式以外,還要看當事人的主觀目的和用途,以及相應的證據,比如聊天記錄,轉賬備注或者有無借條等等來判斷。

作者簡介:姜占山律師,1969年出生,執業20余年來,不畏權貴和地方保護等黑惡勢力困擾,不受威脅引誘,不顧個人安危在全國各地成功辦理了多起刑事和民商事疑難案件,如果你有什麽法律問題困擾,敬請關注本公衆號或添加私人微信,本律師將竭誠爲你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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