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絕開具離職證明怎麽辦?法院判了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24-05-02 19:05:12

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離職,雙方一拍兩散,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通州法院發布消息,因拒絕爲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員工對某商貿公司提起仲裁,公司仲裁失利後起訴至法院。法院最終駁回了企業的訴求。

李某在某商貿公司任職銷售崗位。因公司業務調整,公司整體業績不斷下滑。2022年11月12日,李某和商貿公司達成了解除勞動關系的一致意向,李某離職。後因李某需要入職新單位,便要求公司開具離職證明。遭到拒絕後,李某對商貿公司提起了仲裁。仲裁委裁決商貿公司向李某開具離職證明。商貿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爲,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故判決商貿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李某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商貿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主審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等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依法主張相應的權利救濟。

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作爲後合同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寫明法律規定的必備事項,同時不得在離職證明上隨意增加不必要的內容,引發雙方額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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