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天相親,第二天領證,第九天“消失”?已婚女子與多人談婚論嫁!騙彩禮該不該獲刑?

經典案例解說 2024-05-06 23:27:09

“兒媳婦回了趟娘家,就不回來了。”2023年初,海安市公安局接到報案,稱自己兒媳婦回娘家以後就逐漸不回信息也拒絕與豐某同居,懷疑是騙婚!

2021年12月29日,豐父兒子豐某在媒人的介紹下認識了李某,兩人相談甚歡,隔天便在婚介所簽訂了婚姻協議,並于當日在東台市民政局領取結婚證,李某收取豐家彩禮26.8萬元。

2022年1月8日,李某以回雲南老家過年爲由離開海安,待一個月後回到海安時,卻以各種借口拒絕與豐某同居。同年6月16日,李某稱“外婆病危”,當即離開海安返回雲南。豐父與李某溝通過程中,卻發現李某健康碼定位爲浙江,對李某“回老家”的說辭産生了疑慮,便催促李某返回海安。李某則不斷推脫,11月之後更是很少回複豐家人信息。豐父無奈之下,選擇了報警。

警方經調查發現,李某離開豐家期間一直在浙江金華與男子黃某以“男女朋友”關系同居,同居期間卻仍以“小姨車禍”“外婆去世”“想買金手镯”等理由,向豐父索要錢財共計2萬余元。

經查,李某多年前便與楊某結婚,在與丈夫楊某沒有離婚的情況下,便與黃某以“男女朋友”關系同居並約定婚期。2021年7月,李某隱瞞已婚及另有男友的事實,與第一被害人徐某相親,但因未離婚無法領取結婚證,彩禮便暫存于媒人處,後李某一邊以借爲名從媒人處獲取彩禮7萬余元,一邊以虛假理由繼續騙取徐某6萬余元。

2021年9月底,徐某偶然在抖音上看到李某與黃某合照及婚期文字,發現自己上當受騙,遂要求媒人和李某返還錢款。媒人墊付錢款將全部彩禮退還徐某,李某則將徐某拉黑。李某將此前相親、結婚所得錢款花費殆盡後,于2021年12月21日與楊某離婚,十天後便與豐某領證結婚,並將部分豐家彩禮用于償還“前媒人”的欠款。

在審查起訴期間,李某一直以“認爲分居兩年便視爲自動離婚”“與黃某雖是‘男女朋友’,但兩人一人在金華,一人在湖州,空間上並不能視爲在一起”“婚後與他人同居雖違反道德,但不違反法律”等借口,對檢察官訊問顧左右而言他,拒絕認罪認罰。

辦案檢察官在核定李某犯案細節後,結合李某短期內與多人談婚論嫁,並收取彩禮的犯罪事實,對案情進行抽絲剝繭,以事實真相進行舉證應對李某的辯駁。

1、如何判斷是“騙婚”還是彩禮類民事糾紛?

“騙婚”是詐騙的一種,是以非法占有爲目的;而彩禮類民事糾紛是以婚姻爲目的,並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實踐中,可以從以下5個方面對事實進行考察:1.行爲人是否具備結婚的條件;2.結婚過程中是否有欺騙手段;3.婚後有無共同生活以及有無爲共同生活而努力;4.彩禮處置是否合理;5.婚姻未能持續的原因是否合理。

2、如果是騙婚騙彩禮該定什麽罪?

李某以非法占有爲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涉嫌詐騙罪。刑法第266條規定了詐騙罪的量刑標准:

(一)詐騙價值6000元不滿10萬元(電信詐騙3000元不滿3萬元)爲“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二)詐騙價值10萬元(電信詐騙3萬元)不滿50萬元爲“數額巨大”,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詐騙價值50萬元以上爲“數額特別巨大”,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四)特殊情形: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赈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詐騙集團首要分子;

(五)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5萬元”的財物爲目標的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應予立案追訴。

3、李某認爲的分居兩年便視爲自動離婚有法律依據嗎?

法律上不存在自動離婚一說,《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也就是說,夫妻分居滿二年,起訴至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後,應當准予離婚,並以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的形式確認婚姻關系解除。離婚調解書、判決書相當于離婚證的效力。可以憑此到婚姻登記機關修改婚姻狀態。如果確實要以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爲由提出離婚,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我國《民法典》確定的離婚方式僅有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離婚應當有正當的法律程序,因此,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說法。

4、其丈夫楊某該不該擔責?

若楊某存在與李某共同欺騙本案受害者財物的行爲,則構成共同犯罪,涉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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