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印發《淄博市人才公寓運營管理實施辦法》

中國工程報 2024-05-11 13:22:47

關于印發《淄博市人才公寓運營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現將《淄博市人才公寓運營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2024年4月16日

淄博市人才公寓運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做好全市人才公寓運營管理工作,根據《淄博市人才公寓建設管理實施細則》《關于進一步完善人才公寓建設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關于貫徹落實人才政策升級完善若幹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市人才公寓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人才公寓運營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才公寓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推進本行政區域內人才公寓運營管理工作,根據工作實際,確定人才公寓運營管理中涉及增值收益收取工作的部門或單位。市級及區縣組織、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人才公寓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別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人才公寓運營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做好人才公寓運營管理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具體負責人才公寓運營管理中涉及的房屋産權轉移登記手續辦理工作;稅務部門具體負責人才公寓涉稅事項的辦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保障服務部門負責人才公寓運營管理相關政策落實、房源分配與調整、租金調整的保障服務工作。

運營管理單位(企業)負責人才公寓入住手續辦理、合同簽訂、租金收繳、日常巡查、維修養護、房源騰退、入住房源檔案建立與管理、違規違約行爲證據收集等工作以及按照有關規定或租賃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調整

第三條 建立人才公寓項目調整機制,納入全市人才公寓籌建計劃的項目,本著籌建套數總量相對穩定的原則,在保留已分配房源數量的基礎上,優化人才公寓供應結構,用新籌集的項目,通過項目間房源替換的方式對原有項目進行調整。

第四條 納入全市人才公寓籌建計劃的産權型人才公寓項目,自分配之日起滿3年且公開分配2次以上,實施常態化申請報名後,在原有已分配房源數量的基礎上,分配率達到80%以上的項目,保留15%的可售房源後可進行項目替換調整;分配率30%-80%的項目,保留10%的可售房源後可進行項目替換調整;分配率低于30%的項目,保留5%的可售房源後可進行項目替換調整。對分配率較低項目,可進行項目整體替換調整。

第五條 納入全市人才公寓籌建計劃的租賃型人才公寓項目,自分配之日起滿3年且公開分配2次以上,實施常態化申請報名後,在原有已分配房源數量的基礎上,分配率達到80%以上的項目,原則上不得進行項目替換調整;分配率30%-80%的項目,保留15%的配租房源後可進行項目替換調整;分配率低于30%的項目,保留10%的配租房源後可進行項目替換調整。分配率較低的項目,可進行項目整體替換調整。

第三章 産權型人才公寓上市交易

第六條 産權型人才公寓上市交易,是指購買産權型人才公寓滿5年(從網簽備案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下同),原購房人將該套住房轉讓給其他人,同時補繳增值收益的活動。

第七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增值收益,是指購買産權型人才公寓滿5年但不滿10年,購房人在申請上市交易時,該套産權型人才公寓享受優惠政策購買的面積,按照上市交易時的價格與原購買時的價格之間的差計算,計算公式爲:增值收益=(該人才公寓享受優惠政策購買的面積的上市交易價格-原購買時的價格)×50%。

第八條 産權型人才公寓上市交易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交易相關程序,辦理房屋産權轉移登記手續,重新核發普通商品住房性質的不動産權證書,交易環節的相關稅費按規定繳納。

第九條 購買産權型人才公寓5年內,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滿5年但不滿10年,上市交易的,應補繳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爲負時不需補繳);超過10年,上市交易的,不需補交增值收益。

第十條 購買産權型人才公寓滿5年,申請上市交易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上市交易申請,填寫申請審核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原人才公寓購房合同、房屋不動産權證書、契稅繳納憑證、原購房發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明、簽署的書面同意書;

3.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證明(如設定抵押);

4.法定繼承另需提交死亡證明、繼承公證書或生效的法律文書;離婚析産另需提交離婚協議書或生效的法律文書;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司法拍賣另需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

(二)受理審核。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在上市交易申請審核表中出具審核意見,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三)繳納契稅。申請人持上市交易申請審核表到稅務部門繳納契稅,稅務部門在上市交易申請審核表中填寫上市交易價格。

(四)繳納增值收益。需繳納增值收益的申請人持上市交易申請審核表到負責增值收益收取的部門或單位繳納,相關部門或單位根據上市交易申請審核表中填寫的上市交易價格,收取增值收益。

(五)轉移登記。申請人在繳納增值收益後,持上市交易審核表,到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轉移登記。

第十一條 因法定繼承、離婚析産、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司法拍賣等原因,人才公寓産權發生轉移的,不受購買年限限制。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受讓人符合人才公寓購買條件的,可申請辦理不動産轉移登記手續,轉移登記後的房屋性質仍爲人才公寓,其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仍按首次網簽備案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如受讓人不符合人才公寓購買條件,應按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等有關規定繳納增值收益,辦理不動産轉移登記手續,房屋性質轉爲普通商品住房。

夫妻雙方婚前各購買一套人才公寓的,婚後不需要退出。

第十二條 購買産權型人才公寓後,購房人5年內(自網簽備案合同簽訂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先安排同層級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才購買,必要時政府按照原購買價格進行回購。

(一)提供虛假資料、隱瞞家庭住房條件,騙購人才公寓的;

(二)私自將所購買的人才公寓改變用途且拒不改正的;

(三)因人事關系調離我市必須轉讓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購房人購買産權型人才公寓後,5年內因人事關系調離我市的(購買區縣人才公寓,工作調離原區縣但不調離我市的除外),應主動向人才公寓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退房書面申請,提供轉出和接收單位人事關系證明及接收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符合退房條件的,向人才公寓開發建設單位發出《退房通知單》,由人才公寓開發建設單位協助其辦理退房手續。

第十四條 購房人購買的産權型人才公寓尚未辦理網簽備案登記的,人才公寓開發建設單位自接到《退房通知單》後,30日內退還購房人所交納的購房款等款項,購房人除應當承擔相應費用外,不再繳納違約金。

已辦理網簽備案登記但尚未申請辦理不動産登記的(含已申請不動産登記,但尚未核准登簿的),人才公寓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我市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撤銷(以下簡稱“網簽備案撤銷”)的相關規定,協助購房人辦理網簽備案撤銷手續。購房人須主動配合並提交以下資料:《淄博市商品房(人才公寓)買賣合同解除申請表》、身份證複印件(簽字並按手印)、轉出和接收單位人事關系證明及接收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全款交納購房款等款項的,人才公寓開發建設單位自網簽備案撤銷後60日內退還購房人;已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的,購房人須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償還貸款利息、還清貸款並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購房人除應當自己承擔的貸款利息等費用外,不再繳納違約金,人才公寓開發建設單位自網簽備案撤銷後90日內將購房款等款項退還購房人。

已經登記機構核准辦理不動産權證書的,原則上先按原價由同層級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才購買,必要時由政府按原價進行回購。如果在我市連續工作滿2年(含)以上的,可通過補交已享受人才公寓政策優惠的購房款,轉爲普通商品住房,持産權型人才公寓退出申請審核表,按照有關規定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産變更登記。

第四章 租賃型人才公寓退出

第十五條 租住租賃型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營管理單位可終止其租賃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提供虛假資料、隱瞞家庭住房條件,騙租人才公寓的;

(二)人事關系調離本地或者不在本地工作和生活的;

(三)在本地通過購買、贈予、繼承等方式取得私有住房(含購買産權型人才公寓)的;

(四)出租、出借、改變所承租的人才公寓用途且拒不改正的;

(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拒不恢複原狀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所承租的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規定繳納租金的;

(七)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租賃型人才公寓的租賃合同有下列情形的自行終止:

(一)承租人自願退出所租住人才公寓的;

(二)合同期滿,承租人未提出續租申請或按規定不予批准續租的;

(三)因不可抗力情形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四)合同自行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承租人自願退租人才公寓的,申請人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退房條件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爲承租人發放《退房通知單》,承租人持《退房通知單》與運營管理單位辦理退房手續。

第十八條 租賃合同終止或被解除前,運營管理單位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退房通知單》,向承租人發放書面通知,承租人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應將所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在30日內退還運營管理單位並確保房屋及設施設備完好,不能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再次分配。

第十九條 租賃型人才公寓運營管理單位應結合承租人意願,與其簽訂不超過3年的租賃合同。租賃期滿仍繼續租賃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由個人通過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核查後,仍符合申請條件的辦理續租手續並按市場租金繳納房租(從租賃期限滿3年之日起計算),累計租賃人才公寓的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已按照《淄博市高層次人才安居房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實施免租金保障的省級及以上高層次人才,最長租賃期限不超過5年。

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對于確無其他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運營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房源情況給予承租人一定期限的騰退過渡期,過渡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過渡期內房屋的租金按市場租金標准執行。騰退過渡期滿,承租人拒不退還房屋的,運營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承租人應當按照市場租金標准向運營管理單位支付不按期退還房屋期間的租金。房屋整體分配給企業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 因購買住房或産權型人才公寓的,在交房後1年內(從開發建設單位通知辦理交房手續之日起計算)應退出租賃的人才公寓,自購房之日起(從網簽備案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房租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區縣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繳納。

第二十一條 每個家庭(含1人家庭)只能租賃1套人才公寓房源,夫妻雙方婚前均租賃人才公寓的,婚後需自願選擇一方退出租賃型人才公寓;夫妻雙方婚前一方擁有私有住房的,一方租賃人才公寓的,婚後需在交房後1年內(從開發建設單位通知辦理交房手續之日起計算)退出租賃的人才公寓,自結婚之日起房租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房源所在區縣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繳納。

第二十二條 租賃人才公寓期間申請其他租賃型人才公寓項目或者機關周轉房的,須辦理已租住房源退房手續後申請;已享受人才公寓和周轉房保障的人才,需擇其一退出,年度複核時,將對同時享受人才公寓和周轉房保障資格的人才進行清退。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房源調整。

(一)現配租房屋出現水、電故障等影響居住問題,經維修後仍不能滿足居住條件的;

(二)已配租家庭之間協商一致,同意互換配租房源的(已不再符合人才公寓保障條件或違規須清退的除外);

(三)鄰裏關系不和睦,經運營管理單位或社區居委會進行2次以上調解,仍無法緩和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房源調整按照原申請渠道在同一項目中進行,不得跨區縣調整,也不得市級與區縣間調整。通過互換配租房源方式進行調整的,只能調整1次,房源調整後3個月內不得退房。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住房、婚姻、享受生活補貼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反饋,涉及租金調整的,提出書面調整租金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核查合格後,將承租人擬調整租金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5日。公示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承租人所租住房屋的運營管理單位出具《租金調整通知單》,承租人憑《租金調整通知單》到運營管理單位辦理租金調整手續,5日內簽訂補充協議並調整租金。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保證所租住房屋僅限于承租人及共同申請人或監護人居住使用,不得轉借、轉租、空置。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內部設施,不得添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施。承租人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牆體結構,拆改給排水、供電、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改動裝修格局、更換室內設備的,運營管理單位有權要求承租人在限定的時限內恢複原狀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拒絕恢複原狀或拆改、損壞情節嚴重的,運營管理單位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

經運營管理單位認可,承租人可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要的生活設施,但不得更改房屋布局、破壞房屋結構。騰退房屋時,承租人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不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承租人欠繳租金的,運營管理單位可以按照規定或者依據租賃合同約定從承租人的租房保證金中抵扣租金。抵扣租金後,承租人應及時補齊租房保證金。

租賃期間所發生的水、電、氣、暖、電話、網絡、有線電視收視及物業服務、電梯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並直接與相關各方結算。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應積極配合運營管理單位的日常管理、入戶巡查、房屋及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等各項工作,遵守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並承擔應當承擔的房屋維修、維護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在選房結束後30日內,持身份證、《人才公寓配租確認書》等資料簽訂租賃合同,簽訂租賃合同後,3個月內不得調換房源。選房結束後30日內未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爲自動放棄,2年內不再受理其人才公寓保障申請。

第二十九條 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運營管理的人才公寓項目中設立專門的服務機構,安排專門工作人員開展日常管理工作,爲承租人提供相關服務;也可以通過委托管理方式,將相關的具體管理服務事項交由第三方機構承辦。

運營管理單位可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社會信譽好的專業化物業服務機構,負責提供綠化、保潔、房屋維修、安全巡邏、秩序維護等物業管理服務。物業服務機構應對從業人員開展相關職業培訓,提升其業務素養,提高小區的物業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保障服務部門應會同運營管理單位對人才公寓及保障家庭實施動態管理,開展不定期抽查和年度複核。

開展不定期抽查工作,對房屋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及時掌握房屋使用狀況,發現並糾正違規使用行爲。對保障家庭進行核查,對其住房等情況進行實時監測,根據保障家庭相關狀況變化情況,調整實施保障。

開展年度複核工作,對保障家庭的房産、工作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等情況進行複核,複核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運營管理單位,運營管理單位根據複核結果做好合同續簽、租金調整、房源騰退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級及各區縣要嚴格按照《淄博市租賃型人才公寓建設(裝修)和服務評價標准指引》進行租賃型房源的裝修配置、服務管理,實施綜合性能評價,對確定評價等級爲三星級、四星級的項目,可適當提高租金標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人才公寓退出中涉及特殊情況的,由市或各區縣人才公寓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共同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文件中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信息來源: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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