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38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移送公安,確定爲重大失信主體

稅與罰-何觀舒律師 2024-02-14 11:09:35
南昌38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移送公安,確定爲重大失信主體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南昌#

2024年2月7、8日,國家稅務總局南昌市稅務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分別發布了稅務文書送達公告,以公告送達的方式向南昌市小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南昌市小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部分公司經所轄稅務機關查證確認走逃(失聯),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確定爲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38家公司中,虛開金額最低的爲18萬多元(稅額3萬多元),虛開金額最高的則達5000多萬元(稅額800多萬元),例如:南昌那某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在 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爲他人(爲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00份,金額5807.86萬元,稅額755.02萬元。稅務處理處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追訴標准爲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萬元以上,上述38家公司中,有1家公司虛開的稅額僅爲3萬多元,並沒有達到立案追訴標准,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即可,其余公司可能要面臨刑事處罰。

爲什麽說可能要面臨刑事處罰,而不是一定會被判處刑罰呢?

因爲對于虛開稅額不大的案件,如果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屬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例如:

1.1.案例一:曹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辦案機關: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檢察院

1.3.簡要案情:曹某某讓他人爲九江A公司、都昌B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8張,價稅合計2054900元,稅額298575.26元。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爲,曹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爲,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認罪認罰情節,且曹某某經營的企業爲當地就業經濟作出一定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曹某某不起訴。

2.1.案例二:趙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辦案機關:進賢縣人民檢察院

2.3.簡要案情:趙某某通過他人,從2家向南昌A水泥公司開具了3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3559772.75元,稅額合計298477元。

2.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爲,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爲,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對于虛開稅額較大的,可以爭取緩刑的結果。例如:

1.1.案例一:吳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審理法院: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

1.3.裁判結果:本院認爲,被告單位江西A物流有限公司違反國家稅收管理規定,讓他人爲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吳某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虛開稅額971501.81元,數額較大,其行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單位江西A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吳某具有自首情節,且主動補繳稅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某具有自首情節,已共同補繳稅款,且認罪認罰的辯護意見,與已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判決如下:被告單位江西A物流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吳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1.案例二:葛某某、董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審理法院: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

2.3.裁判結果:本院認爲,被告人葛某某通過被告人董某某的介紹,讓他人爲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稅額合計爲1127353.27元),被告人董某某、葛某某的行爲均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葛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江西省余幹縣司法局調查評估意見認爲,被告人董某某適用社區矯正對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且具備監管條件,同意接收並指定相關社區矯正機構予以矯正;上海市崇明區司法局調查評估意見認爲,被告人葛某某在轄區居住,符合在轄區接受社區矯正的條件,故對被告人董某某、葛某某可宣告緩刑。......判決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葛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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