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連衆實業有限公司1·15高處墜落事故查明,致1死

中國基建報 2024-05-08 23:57:22

5月8日,本報從上海市浦東新區應急管理局獲悉,上海連衆實業有限公司1·15高處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已于近日公布。據悉,2024年1月15日,在世紀公園6號門“蔬菜花園”內,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一起一般等級的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顯示,事故相關單位包括:上海世紀公園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童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童耕怡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連衆實業有限公司、上海梁聖膜結構有限公司。

蔬菜花園入口

蔬菜花園平面示意圖

蔬菜花園施工現場

工人李某倒地(模擬演示)

調查組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爲:李某在事發點位梯子上方安裝張拉膜時,因夾板沒擰緊導致張拉膜松脫,其被張拉膜反作用力彈到,造成重心不穩,連人帶梯摔倒。由于未佩戴安全帽,頭部無防護,造成李亮頭部直接撞擊地面受創,導致事故發生。

事故的間接原因爲:(1)連衆公司未制定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制定張拉膜安裝的施工方案,未開展風險辨識,未進行安全教育交底。現場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並糾正從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帽作業的不安全行爲。(2)童耕教育事發時無人在現場進行協調管理,未及時發現並消除工人違章作業安全隱患。

調查組認爲,梁某輝,連衆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未及時消除張拉膜安裝過程中存在的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現並糾正作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帽作業的不安全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馮某偉,童耕教育主要負責人,未做好施工現場協調管理,未督促、檢查安全生産工作,未及時消除安全生産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此外,連衆公司未制定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制定張拉膜安裝的施工方案、未開展風險辨識、未進行安全教育交底,現場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並糾正從業人員未佩戴安全帽作業的不安全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文|中國基建報 付江華、喬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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