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工作需要駕車出行,發生交通事故被辭退,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賠償金2萬余元

長城網 2024-05-02 19:30:14

四川嶽池縣某食品公司員工張某某因工作需要駕駛貨車出行,行駛途中與橫過道路的行人發生碰撞致行人受傷,導致公司直接經濟損失6萬余元。事後,公司向張某某發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張某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5月2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嶽池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食品公司單方解除其與員工張某某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向員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1915.42元。

據悉,2019年2月17日,張某某與四川某食品公司簽訂爲期5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勞動者違反公司規定制度被辭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傷害他人者,公司不經預先通知而終止勞動關系,並不給予當事人補償”。

該公司沒有成立工會,《員工手冊》系股東制定,制定時沒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2020年11月26日,張某某因工作需要駕駛貨車出行,行駛途中與橫過道路的行人尹某某發生碰撞,致尹某某受傷及該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次交通事故造成四川某食品公司直接經濟損失6萬余元。2021年12月5日,四川某食品公司向被告張某某發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張某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爲由解除勞動合同。

2021年12月17日,張某某以四川某食品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爲由,向嶽池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機構認爲四川某食品公司辭退張某某的情形系違法解除,裁決該公司支付張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四川某食品公司不服該裁決,遂起訴至法院。

嶽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員工手冊》系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原告四川某食品公司在制定該《員工手冊》時,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履行民主程序,也未在制定後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該《員工手冊》不能成爲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制度依據,因此原告四川某食品公司單方解除其與被告張某某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向被告張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1915.42元。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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