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的旅遊打卡視頻拍到了我,侵犯我的肖像權了嗎?

中國法院網 2023-08-04 10:30:13

自己拍攝上傳的視頻中出現了其他人,照相館將自己的寫真用于店鋪宣傳,用朋友的照片做成惡搞表情包……

(圖源網絡 侵刪)

這些行爲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在使用他人肖像時應注意哪些問題?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概念辨析

肖像: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肖像權: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的內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體人格權,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小明是一名自媒體up主,擁有百萬粉絲。假期來到雲南旅遊,拍攝視頻宣傳當地的人文景觀,視頻中有不少來往的遊客。如果將視頻放到微博、小紅書、抖音等網站播出,是否會侵犯遊客們的肖像權?

【法官解答】

小明在拍攝視頻時,因需要介紹、展示所在的景點環境而拍攝了景點全貌,其中包含了在景點中穿插而過的遊客。這類視頻以展現人文景觀爲主,而非專門以某個特定的人作爲對象,屬于爲展示特定公共環境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這種“偶然入鏡”不會構成侵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爲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爲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爲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爲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爲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爲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爲。

小明在雲南旅遊期間,拍攝了一組寫真照片,並將該組照片發布于他的各大網絡賬號。雲南網友小華看見後很是喜歡,將小明的寫真照片發布在自己的賬號上用來介紹家鄉的美景,獲得大量轉發和點贊。小華的行爲是否侵害了小明的肖像權?

【法官解答】

小華發布的內容中所使用的圖片含有小明清晰的面部特征、體貌狀態等外部身體形象,以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標准,能夠清楚確認圖片中的肖像爲小明的形象,因此小明對該組圖片展現的肖像享有肖像權。

民法典頒布後,“以營利爲目的”不再是判定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肖像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小華擅自使用小明的肖像照片,雖未以營利爲目的,但仍涉嫌侵害小明的肖像權。

某淘寶服裝店鋪看見小明的照片後,在其銷售的某款襯衫中使用小明的肖像照,用作銷售商品的模特試穿圖片。淘寶店鋪的行爲是否侵害了小明的肖像權?

【法官解答】

是。淘寶店鋪未經小明同意,在網店商品銷售頁面中使用小明肖像照用以宣傳經營的服飾商品,構成對小明肖像權的侵害。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小明除了愛拍視頻外,十分熱愛古風,經常身穿漢服。有一次,他發現某公司運營的“AI換臉”APP中有自己發布在網絡平台的古風造型視頻模板,用戶可以通過上傳照片,將視頻模板中的人臉替換成上傳的人臉,除面部五官發生實質性變化外,其余內容與原視頻完全一致。某公司的行爲是否涉及侵犯肖像權?

【法官解答】

是。法律明確將“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作爲侵害肖像權的一種典型形態予以規制,而以“AI換臉”技術爲代表的深度合成技術就是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的表現形式之一。某公司未經小明授權同意,使用含有小明肖像的視頻作爲模板供用戶進行“AI換臉”的行爲,侵犯了小明的肖像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款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小明與小紅的婚期將近,他與阿飛攝影工作室簽訂婚紗拍攝合同,約定半個月拍攝完畢並交付全部相片成品,未涉及肖像權方面的約定事宜,之後小明無意間發現自己的婚紗照被發表在微信公衆號中用于廣告宣傳。阿飛攝影工作室將小明的婚紗照用于宣傳的行爲是否侵權?

【法官解答】

是。未經被攝影人小明同意,阿飛攝影工作室擅自以發表方式使用、公開被攝影人的肖像,侵犯了被攝影人的肖像權。人像攝影作品上既有著作權又有肖像權,阿飛攝影工作室宣傳使用小明的婚紗照,應取得小明的許可,並就照片的使用範圍、使用時間、使用方式等條款予以書面約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二款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小明的朋友立剛在海島旅遊時意外死亡,某酒店微信公衆號遂發表文章《立某意外死亡是怎麽回事?》,文章中附立剛某照片一張。此篇文章在朋友圈受到大量轉發及評論。死者是否享有肖像權?死者肖像受到侵害的該如何維權?

【法官解答】

雖然人格權在自然人死亡後失去了存續的基礎,但其肖像、名譽等承載和保護的利益卻不因此當然消失。某酒店的經營範圍未包括采訪發布新聞報道的權利,其超出正常經營範圍的行爲,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爲其微信公衆號吸引流量、提高熱度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商業使用傾向。某酒店擅自使用立某照片的行爲不屬于合理使用的範圍,死者的肖像受到侵害的,死者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酒店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爲了好玩,小明有時會將自己拍攝的朋友的照片做成惡搞的表情包,在與朋友聊天時使用。此種行爲是否侵犯了朋友的肖像權?

【法官解答】

制作人未經肖像人同意,使用肖像人形象制作成表情包,爲了追求有趣好玩,在表情包中添加醜化、汙損等元素在網絡上傳播,給肖像人帶來諸多不良影響的,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如果僅僅是在朋友日常聊天時使用,傳播範圍有限的情況下,一般不會認定構成侵權。

法官提醒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情形下我們都會不可避免地使用到他人的肖像,此時應注意,必須征得肖像權人同意或者在使用後得到肖像權人的追認授權許可。此外,使用行爲中還需注意使用範圍、使用時間、使用方式、解除權行使等問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于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來源:甯海縣人民法院、浙江天平

編輯:常躍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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