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發年終獎前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法院:支持員工要求公司支付年終獎的請求

九派新聞 2024-03-17 12:50:20

北京一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前,與一員工解除了勞動合同,該員工要求公司方支付當年年終獎時,被對方拒絕。溝通無果後,其將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終,順義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員工的請求,判決該公司支付當年年終績效27000余元。

圖/網絡

九派新聞從順義區人民法院了解到,2022年10月17日,一公司向員工胡某作出勞動關系終止/解除通知書,其中載明:“您與公司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9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7日)已到期,根據公司崗位及相關制度規定,經公司決策,公司不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終止于2022年10月7日。”胡某和公司雙方均表示,認可于10月7日解除勞動關系。

但由于公司一直沒有向胡某支付2022年的年終獎,其將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支付2022年年終獎35000余元。

公司方表示,年終獎作爲對員工的獎勵,也僅對績效合格的員工進行發放,並非固有、固定收入,胡某2022年的表現不足以對其發放年終獎。此外,根據公司《薪酬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胡某系于2022年年中離職,並未參與當年年終績效考核,根據該規章制度,公司也無須向胡某支付任何年終獎。

法院經審理認爲,從勞動合同的約定看,雙方明確約定績效獎金根據員工所在崗位、公司聘崗當年績效以及上季度員工個人考評系數綜合來進行判定,法律性質上該年終獎屬于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應得的部分,僅是基于用人單位行業特點安排的年底或次年初進行統一發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勞動者績效的成果支付年終獎。同時,提前離職的勞動者,對于其已經完成的勞動成果,有獲得報酬的權利。

法官表示,本案中,並非胡某提出辭職或者因胡某過失導致該公司合法解除勞動關系,胡某對于勞動關系的解除不存在過錯。此外,公司主張胡某2022年的表現不足以對其發放年終獎,但並未提交充足證據予以證實其主張,應當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因此,法院最終支持了胡某要求支付2022年年終績效的請求,具體數額由法院依法核算。

最終,順義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方向胡某支付2022年績效獎金27000余元。後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提示,爲避免因績效獎金引發的爭議,用人單位應制定合法合理的年終獎發放制度,並經民主程序,向勞動者公示;明確年終獎的浮動屬性以及單位對于發放對象、發放時間和條件及相應考核標准的自主管理權限,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細化發放條件;對不同離職的理由能否獲得年終獎的情形進行區分,避免采用“考核完成前”或“獎金發放前”離職則不享有獎金等表述。

九派新聞記者 彭茸雯

編輯 任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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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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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3-17 13:58

    就年終獎完了?起碼賠償年終獎的10倍以示懲戒

  • 2024-03-17 23:49

    公司到期不續簽還要賠N+1的

  • 2024-03-17 14:49

    公司老總卑鄙無恥的,鼠目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