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11家企業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稅與罰-何觀舒律師 2024-04-24 12:43:26
宿遷11家企業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宿遷#

2024年4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在其官網“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欄(企業)”公布了一批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宿遷市有11家企業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或被所轄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罰款,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11家企業中,虛開金額最低的460多萬元(稅額28萬多元),虛開金額最高則達9800萬元(稅額1600多萬元),例如:沭陽長某某業礦産品貿易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爲他人(爲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991份,金額9811.03萬元,稅額1667.87萬元。稅務處理處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上述沭陽長某某業礦産品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發生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距今已九年多。那麽,是否已過了追訴期限了呢?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沭陽長某某業礦産品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爲1667.87萬元,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屬于數額巨大,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的量刑檔次。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追訴期爲二十年,即經過二十年後不再追訴。

那麽,上述11家企業中,是否有已過追訴期限的呢?答案是:有。

例如:宿遷萬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爲他人(爲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金額467.94萬元,稅額28.08萬元。稅務處理處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有關規定,虛開稅額28萬多元的,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量刑檔次。根據上訴追訴期限的規定,其追訴期限爲經過五年。宿遷萬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期限爲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2月31日,至2024年1月1日即經過了五年。也就是說,如果在2024年1月1日之前,還沒有被刑事立案追訴的,就過了刑事追訴的期限了,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了。但是,雖然該違法信息是2024年4月15日公布的,在此之前是否已經被立案,如果在追訴期內就立案了,則要追訴刑事責任。

即使沒過追訴期限,如果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屬犯罪情節輕微的,也可以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例如:

1.1.案例一:毛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辦案機關:沭陽縣人民檢察院

1.3.簡要案情:毛某某作爲沭陽A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爲杭州B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杭州C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等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5份,虛開稅額318784.28元。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爲,被不起訴人毛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行爲,但鑒于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可以認定爲犯罪情節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毛某某不起訴。

2.1.案例二:傅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案號:泗陽縣人民檢察院

2.3.簡要案情:傅某某作爲江蘇A紡織有限公司負責人,讓黃某某通過他人從泗縣B針紡織品有限公司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28份,價稅額合計2800158元,稅額合計406860.7元。

2.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爲,被不起訴人傅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爲,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退繳稅款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傅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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