驢友登山意外身亡,保險能賠嗎

中國法院網 2024-02-21 15:30:18

“走出城市,走進自然”。近年來,戶外運動的發展在京郊地區迎來“春天”。然而,我們不時也會聽到有驢友在野外意外被困,甚至是受傷、失蹤、死亡的消息,又將美景背後的風險推向公衆的視野中。

近日,北京廣播電視台科教頻道《民法典通解通讀》欄目邀請了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麗媛,爲觀衆解讀一起因徒步登山引發的保險責任糾紛。

典型案例

登山意外身亡 保險能賠麽

劉先生是一位登山愛好者,2023年9月,劉先生報名參加了一個驢友團,一起去河北參加戶外徒步登山活動,團裏給劉先生上了一份意外險。2023年9月10日這天,劉先生早早就出發了。到了下午3點多,劉先生的愛人突然接到驢友團領隊的電話,稱“劉先生失蹤了”。劉先生的愛人趕忙驅車趕到了登山地點報警,可經救援隊三天三夜的搜尋,仍沒有劉先生的任何消息。

隨後,劉先生的家屬發出了懸賞,當地村民于2023年9月15日發現了跌落懸崖的劉先生的屍體。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排除了他殺和自殺的可能性。當地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中,推斷劉先生的死亡原因爲心源性猝死,發病時間爲2023年9月14日,死亡時間爲2023年9月15日。

保險合同主張,保險條款中的保險單生效日爲活動當天,即9月10日的0點至24點,而劉先生的發病時間及、死亡時間爲9月14日不在保險期間內,且心源性猝死這一結論爲醫院的推斷,沒有公安機關最終的鑒定結論,也不應認定爲保險條款中約定的“猝死”,故不同意按意外事故的30萬元標准予以理賠。

Q

本案的結果是?

最終,經本案承辦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賠償劉先生家屬27萬余元。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

Q

更換一個場景,如果遊客在公園劃船時落水後病故,那麽劃船門票中包含的意外險是否應該賠償?

判斷保險事故需考慮因果關系。在該場景“落水-被救起-患病-不治身亡”這個過程中,存在多重因果關系,因此從落水到死亡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但如果遊客落水後沒有被及時救起,導致其直接溺亡,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意外險應當進行賠償。

Q

意外險的保障範圍是什麽?

意外險保障的是因意外事故導致的受害後果,如果受害後果不是由意外直接導致的,二者之間存在較長的因果鏈條,則需要證明受害後果與意外之間存在關聯,否則意外險可能無需賠償或無需全額賠償。以上個問題中的情景爲例,從落水到生病再到隨後的病故,其中還包含人體免疫力、受害者本身患有的基礎疾病等因素,不能武斷地認爲因果關系鏈條中最後的病故完全就是鏈條最初的落水導致的結果。在登山案中,如果劉先生失蹤後被找到,但他的腿受傷了,那麽意外險應當賠償。

Q

在本案中,驢友團的組織者是否需要擔責?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因劉先生的家人只起訴了保險公司,組織者並非本案的當事人,故組織者是否需要擔責沒有在本案中進行審理。

Q

在組織外出活動之前,如果簽訂了免責條款,在出現意外導致人身損害之後可以免除組織者的責任嗎?

不能,該免責條款無效。《民法典》第506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産損失的。

Q

在該案中,劉先生自身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劉先生是成年人,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參加這種存在一定風險的活動,需要量力而行,若發生損害應適用“自甘風險”原則。《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Q

一個人是否可以購買多份意外保險?

若保險公司沒有對重複投保作出禁止性規定,則可以購買多份。

來源:BRTV科教 順義法院公衆號

編輯:常躍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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