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湖州空置房收取物業費,最新回複來了

湖州樓市 2024-04-10 11:55:56

湖州空置房是否需要繳納物業費,繳納比例是多少?一直是不少業主關心的問題。

近日,有網友咨詢:

湖州空置房需要繳納物業費嗎?空置房有沒有物業費減免?去年年底收房,但是現在也未通水電沒住人,是否可以相應減免?

對此,湖州市住建局回複稱:

依據《湖州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物業服務費自房屋交付使用、購房者(業主)領取鑰匙次月起計收。

自物業服務企業與房産開發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實施管理服務後,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合同約定的服務標准進行服務並投入成本,故暫時不入住也應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也就是說,湖州沒有對空置商品房物業服務收費折扣的規定。無論房屋空置多久,都需要向物業公司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

2022年期間,湖州物業服務收費政策公開征求意見時,曾有人建議空置房物業費應該打折。

對此,湖州發改委反饋稱:空置房業主沒有實際入住,但物業企業按合同提供了物業服務,物業費打折少交對物業公司經營服務會有影響,對于其他按合同交費的業主是不公平的。

我國法律對空置房屋物業費的減免未有相關規定,放眼浙江,大部分城市也都未規定空置房可以減收物業費。

不過也有例外,比如甯波和金華。

甯波:

業主對物業辦理交付滿1年後仍未入住的空關房,第2年開始業主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空關房起止時間書面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核實後,從第2年開始空關房期間的物業服務費按80%比例交納。

金華:

已辦理交房手續但業主未居住的、居住後又空置且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物業,經物業服務企業核實後,物業服務收費按應收標准的70%交納。房屋裝修期間不屬于房屋空置,其物業服務費用應按規定標准全額繳納。

以下是關于物業費的一些常見問答,建議收藏備用。

問:房企通知業主收房,但是業主發現新房不具備交付標准,要求整改。業主在整改完成後收房,但物業公司從房企首次通知收房的時間起算並收取物業費,這合理嗎?

答:不合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給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用應由建設單位交納,如確因新房不符合交付標准而導致延期收房或未交付房屋的,此期間段的物業費不應由業主承擔,而應當由建築單位,即房地産商交納。

問:是不是收房後開始交納物業費?如果在通知收房的3個月後去收房,這3個月需要交納物業費嗎?答:新房物業費自業主驗收合格,開發商交付房屋之時起由業主負責交納;關于二手房物業費交納節點,二手房買賣合同(或司法網拍拍賣公告)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若無約定則一般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算。若已符合交房條件、因業主一方原因而遲延收房的,遲延收房期間的物業費應由業主承擔。

問:交納了物業費,爲什麽物業公司還要業主交小區水電公攤費?這個合法嗎?

答:需要視情況確定。物業費是物業服務企業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後有權收取的服務費用。小區水電公攤費是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産生的費用或需要由業主分擔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規定費用。兩種費用的性質不同,不存在包含與被包含關系。若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授權物業公司代收水電公攤費用,業主應當向物業公司交納,同時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代收費項目、標准、金額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若物業服務人假借代收公攤水電費名義,收取額外費用的,不合法。

問:物業以業主不交物業費爲由,不交付房子,合法嗎?答:不合法。房屋的交付涉及的法律關系是房屋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關系,物業費的交納涉及的法律關系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交付房屋系房産開發商的權利與義務,並非物業服務人的權利與義務。若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可催告業主按期支付,催告期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並不包括克扣房産證、停運門禁卡、禁止業主進入等不交付房産的行爲。

當然,如開發商在購房合同約定的期間內未履行配合辦理房産證的義務時,業主也不得以開發商未交付房産證爲由拒交物業費,應當根據購房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問:外出回家後發現因忘記繳納物業費被停水停電,物業公司能這樣催交費用嗎?答:不可以。業主應當按照約定繳納物業費,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公司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督促業主及時繳納。業主在催告後仍不支付的,物業公司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無權采取斷水斷電等對業主基本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方式催交,如果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問:物業公司以未交道閘維修費和電費爲由,禁止車輛進入小區,合法嗎?答:不合法。道閘維修費屬于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産生的費用,一般由住宅專項維修基金承擔,若維修基金不足,應當及時續繳,業主繳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電費是業主與供電部門簽訂供電合同,因業主用電而産生的費用,兩者均與物業管理費性質不同,系不同的法律關系。物業公司可以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授權後,就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但物業公司不得在業主欠繳代收費用的情況下,就物業服務合同未授權的行爲(如禁止車輛進入、禁止業主進入、停水停電等)進行私力救濟。

若經合理催告期,業主委員會(業主)仍不交納專項維修基金或代收費用的,物業服務人可憑物業服務合同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要求業主委員會(業主)承擔物業服務人墊付的道閘維修費或電費。

問: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可以不交物業費嗎?答:視具體情況。物業服務是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向全體小區業主提供的服務,包括對業主共有部分的管理和維護、對小區基本秩序的維護及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産安全等,具有公共性和整體性。物業服務的質量關系到全體小區業主共同的生活質量,一方面取決于物業公司盡職盡責提供專業、高效的服務,另一方也需要業主配合物業公司工作、按時繳納物業費以保障物業服務的正常運轉。

如果物業公司的服務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等重大瑕疵的,業主可以要求物業公司適當減免物業費,如給業主造成損失的,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問:我看到小區的電梯裏有商家投放廣告,我可以知道小區收入情況麽?

答:可以。小區共有部分歸全體業主所有,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于業主共有,業主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有權要求物業公司公開每年的收入和支出情況。

問:我對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不滿意,能換一家物業公司嗎?

答:可以,但應經過法定程序。爲保護業主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物業服務關系,業主依法享有解除權。全體業主依照法定程序,經過業主大會的表決同意,可以共同決定解除物業合同,但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公司,給予其合理期限做好退出、交接工作。

本文部分資料綜合民意直通車、湖州發改委、甯波鄞州法院、甯波北侖法院等整理

0 阅读: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