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到期後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該賠嗎?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24-05-11 18:06:03

黃女士駕駛證到期後發生交通事故,負全責,保險公司以此爲由拒絕理賠。近日,海澱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20萬元保險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損失8萬余元由黃女士承擔。

交通事故被害人鄭女士訴稱,黃女士駕駛的汽車與其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導致車輛受損,其本人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黃女士負全部責任。因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鄭女士訴至法院。

黃女士認可事故責任認定,但她說,自己投保有交強險和50萬元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同樣認可事故責任認定,但不同意承擔保險責任,理由是:事發時,黃女士駕駛證已到期未換證,屬于無證駕駛。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公司不同意在交強險、三者險範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黃女士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當事人舉證情況及鑒定意見,酌情判定鄭女士的經濟損失共計28萬余元。

法院查明,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黃女士的駕駛證因有效期滿一年後未換證而處于被注銷狀態,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法院應予支持。因此,鄭女士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保險公司主張在三者險範圍內免責是否成立問題,法院認爲,黃女士駕駛證已失效,屬于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的免責事由,且保險公司已履行了提示義務,所以保險公司主張其在三者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免責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

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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