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法熱線丨簽了購房協議,多年後賣家不配合辦理過戶咋辦?法官在線解答合同糾紛

半島都市報 2024-04-03 02:10:44

半島全媒體記者 蔣凱 尹彥鑫 實習生 王筱涵

借貸、買賣、保險理財……在市民的日常生活中,合同無處不在,它規範著人們民事、商事活動的方方面面。簽了購房協議,多年後賣家不配合辦理過戶該咋辦?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未設置強制閱讀,保險公司拒賠會得到支持嗎?4月2日上午,半島問法熱線80889800聚焦合同糾紛,市南區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崔龍山法官和畢娟娟法官在線與市民進行互動,從專業的角度回答市民提問,取得了良好普法效果。

市民孫先生經營了一家私人企業,雇傭了幾名員工,爲了保險起見,孫先生通過網上平台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責任限額爲40萬元,保險單還對賠償範圍等事項進行了約定。

“員工在上班途中,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被交警認定負次要責任,我們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共計12萬元後,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認爲員工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屬于免責事由,因此拒賠。”孫先生告訴崔法官,“但是我當時在網上投保的過程中,只是勾選了相關條款,免責條款也沒有必須閱讀,因此關于這一免責內容我也不是很清楚,這種情況下,對方沒有盡到提醒的義務,如果走到法院,我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崔法官了解詳情後表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爲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崔法官告訴孫先生:“如果如您所說,保險公司設計的投保流程中,投保人無需閱讀保險條款即可勾選‘閱讀並同意’並繼續進行下一步投保流程,並未對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等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在顯而易見的位置進行提示,同時保險公司也未舉示其他的證據證明其對投保人進行了提示。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其對投保人就案涉情形盡到了提示義務,那麽免責條款不生效,保險公司仍需承擔保險責任。”

近期某村的張先生遇到了一件關于農村房屋買賣的問題,給接線法官打來了咨詢電話。“2005年的時候,我和同村的一個村民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我出2萬元購買他名下的農房,這份協議上還有見證人見證簽字,之後我和我的家人一直在這處房屋中居住使用。”張先生告訴畢娟娟法官,近期他想讓出售房屋的村民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是這位村民覺得當初房價太低了,想要毀約,不再配合。“現在就僵在這了,我只有訴訟一個途徑,我想要通過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我們這個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不知道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想要咨詢一下法官的意見。”

“根據您的描述,經人見證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支付了購房款交付了房屋並一直在房屋中居住。可以認爲,這份房屋買賣協議是您和對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畢法官表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雖然房屋價格隨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變化,一旦約定好價格簽訂了合同則不能再反悔。

合同糾紛是一種常見的法律糾紛類型,針對市民來電情況記者將其中典型的問題進行了整理,供市民參考。

問題1:投資雙方約定不明,收取的投資款如何處理?

劉先生和姜先生、孫先生、王先生是朋友關系,2021年10月,4人一起商議後,決定共同投資做某公寓酒店項目。當時幾人並沒有簽訂合作協議,而是口頭約定利潤共享、風險共擔。同時決定由劉先生在某銀行開設一個賬戶作爲用于公寓項目的專門賬戶,包含所有收入、支出。隨後姜先生、孫先生、王先生分別向劉先生的賬戶轉款8萬元、9萬元、13萬元,劉先生確認共收到投資款30萬元。後由于某些原因,該項目一直沒有盈利。前段時間,劉先生又與他人成立了新的公司,他的朋友們找到劉先生,稱當時轉賬的錢是新公司的合作投資款,要求分得相應股份。劉先生詢問法官,當初朋友們的投資並非另成立公司,而是共同投資做某公寓酒店項目,他們要求分得股份是否合理?他們的投資款該如何處理?

法官說法:民法典中有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劉先生與朋友雙方未簽訂書面的投資合作協議,也無法提交雙方關于投資項目相關問題進行協商的證據,由于雙方約定不明,法院很難對投資款的具體用途做出認定。但劉先生確實收了朋友的投資款,可見雙方具有合夥的合意,但是合夥關系具有極強的人合性特征,合夥的目的是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謀利,若合夥人之間因發生糾紛等原因已無法達成共同的意向,合夥的基礎即已喪失,合夥的目的也無法實現,合夥人在該種情形下可以退出合夥關系。劉先生作爲投資款的控制人,如果沒有公寓項目盈虧狀態的證據,法院大概率會讓劉先生將朋友們的投資款返還。

問題2:網店宣傳自己的産品“假一賠十”,這樣的承諾有效嗎?

前段時間,朱先生在某網絡平台看到某店鋪正在出售銀條,在網店該商品網頁詳情頁上顯示“假一賠十、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等字樣。朱先生聯系了網店的客服,客服承諾所售商品“絕對保真”“假一賠十”,朱先生就下單購買了十件商品。收到商品後,朱先生發現該商品成色不足,遂委托某專業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驗,結果顯示該商品“表層主要成分爲銅和鋅”。朱先生詢問法官,對于商家的這種欺詐行爲,自己能否要求對方賠償十倍價款?

法官說法:朱先生與網上店鋪之間的網絡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店鋪對朱先生作出商品含銀純度爲99.99%的承諾,但經檢驗其表層主要成分爲“銅和鋅”,因此可以認定店鋪出售的産品與其網頁宣傳不符。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商家“假一賠十”的聲明雖然超出了“三倍賠償”的上限,但商家主動聲明“假一賠十”的承諾在性質上屬于“要約”,消費者下單後並支付價款後,即作出“承諾”,買賣合同成立並生效,上述“假一賠十”的聲明作爲雙方的買賣合同內容,且“假一賠十”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故商家應按照合同約定,除了退還朱先生貨款還要承擔該商品十倍價款的賠償。

問題3:因公司需要向同事借款,同事是否應當向公司討要欠款?

杜女士與王女士同在一家公司上班,杜女士負責采購公司維修用品。2023年2月,杜女士以需要爲公司采購商品爲由向王女士借款,王女士便將信用卡交付杜女士使用,杜女士持該信用卡共消費4萬元。後王女士通過已經開具的發票,通過公司的財務報銷了2萬元,剩下的2萬元因公司認爲不符合財務規定不予報銷。王女士找到杜女士,要求她償還2萬元欠款。杜女士詢問法官。當初是公司安排王女士提供其信用卡墊付采購資金,因不予報銷産生損失是否應當向公司主張?

法官說法: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杜女士稱當初是公司安排王女士提供采購資金就需要提交相關證據佐證,可根據杜女士的描述,她手中並沒有可以證明的證據,那就應當是杜女士個人向王女士借用信用卡購物消費,二人系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王女士向杜女士主張還款,並無不當。杜女士的消費目的及未能報銷還款的原因並不能作爲其不向王女士還款的法定事由,因此杜女士應向王女士償還借款2萬元。當然,如果杜女士找到相關證據,證明當初的消費行爲系公司安排,杜女士可以向公司主張償還自己支付的錢款。

問題4:租客不到期就要退房,是否可以不返還租金和押金?

2023年11月,劉先生將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給穆先生使用,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爲12個月。簽約後穆先生按照合同約定交納了租金及押金,劉先生也依約將房屋交付穆先生使用。今年2月底,穆先生以工作變動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爲由,要求與劉先生解除租賃合同,但劉先生沒有同意。前段時間,穆先生告知劉先生,他已經搬離了租住的房屋,要求劉先生返還剩余的房租和押金。劉先生詢問法官,房屋的租賃合同還沒有到期,是否可以要求穆先生繼續履行合同,不返還租金和押金?

法官說法:生活實踐中,往往合同雙方出現一方違約時,守約方認爲只要其不同意解除合同就應當繼續履行。但是,並非所有的合同都適宜強制繼續履行,例如租賃合同,在承租人確無意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強制其繼續租賃使用房屋可能造成房屋的閑置、經營成本或生活成本不必要的擴大等物的浪費或損失的産生,因此,通常不適宜強制繼續履行。承租人穆先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因爲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出租人劉先生明確知道房屋處于空置狀態的情況下,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放任房屋空置而擴大的損失不應由穆先生負擔。因此劉先生可以依約扣除穆先生的違約金,將剩余的租金和押金退還給穆先生。

問題5:朋友用我的信用卡額度借的款,能否要求對方償還手續費和利息損失?

黃先生和婁先生是多年的好友。2022年10月,婁先生以生意周轉爲由向黃先生借款。礙于朋友情面,黃先生先後通過支付寶和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婁先生轉賬70萬。後又將自己名下的3張信用卡借給婁先生,婁先生利用信用卡額度又借款30萬。事後婁先生陸續還給黃先生本金65萬元,還有35萬一直沒有償還。黃先生詢問法官,當初婁先生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套現産生了大量的手續費和相關利息損失,能否要求婁先生償還該損失?

法官說法:黃先生手中的支付寶、微信轉賬記錄以及銀行交易明細,能夠認定他與婁先生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婁先生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本金,構成違約,黃先生可以主張其償還借款本金。但婁先生通過黃先生的信用卡套現取得借款的行爲,屬于法律規定的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違反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該借款合同無效。因此黃先生對于手續費及相關利息損失的主張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再次提醒大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超越法律底線的,則不在法律保護範圍內。在金融機構貸款(包括信用卡套現、銀行貸款等)後又出借給他人的,不但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得不到支持,出借人還將面臨自行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風險。如果情形嚴重時還將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法感悟

畢娟娟法官:通過在半島問法熱線接聽市民電話,能夠感受到老百姓在合同糾紛方面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並不強。在日常業務往來過程中,或是不簽合同、或是合同約定不明確等問題導致維權困難。以買賣合同糾紛爲例,很多供貨一方特別是小私營業主在交付時不留存交貨單等交貨證據,導致在後續索要混亂時因無法提交交付證據導致利益受損。在此特別提醒大家:首先當然要本著誠信經營的原則從事經營活動,其次也要注意規範化管理、制度化經營,提高法律意識,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崔龍山法官:在訴訟過程中,證據是至關重要的。這就要求在實施民事行爲的過程中,當事人要留取、固定好相應的證據,以備訴訟之需。例如在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合同、收據及銀行轉賬憑證要保存好,同時借款合同、收據中對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息、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要詳細約定,防止出現約定不明或未作約定的情形,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和糾紛。同時,我們也要明白,訴訟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最後一道保障措施,且訴訟也是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花費一定成本的。所以在訴訟之前,爭議雙方可以自行協商或申請相關調解機構幫助調解,避免矛盾的激化,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判例 出賣人不能以買受人已使用了設備爲由免除己方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基本案情】

某智能公司購買了某機械公司的熔噴布制造設備兩台。設備交付後,某智能公司以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並經多次調試仍不能生産出合格熔噴布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貨款。某機械公司則主張,雙方之間的合同已履行完畢,提貨時設備已驗收合格,提貨後某智能公司又使用了設備,並自行維修、更換了設備零件,即使涉案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也是買方使用造成,不能證明交付的設備質量不合格。

【裁判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某機械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設備交付時驗收合格。法院經現場勘驗,要求某機械公司換回其原有的零部件後,進行現場試生産,以進行設備檢驗,但某機械公司不予配合。法院另要求某機械公司對某智能公司所提出的質量問題進行恢複和維修,某機械公司亦拒絕提交維修方案。後法院根據某智能公司的申請,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涉案熔噴布設備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爲:兩套設備在設計、生産時就缺少基本零件和關鍵部件、安全設施,質量不合格,無法生産出合格的熔噴布。法院遂判決解除涉案買賣合同,判令某機械公司返還貨款。

【典型意義】

標的物的質量是否合格,關乎買賣合同的交易目的能否實現,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亦影響違約責任、合同解除等的認定。實踐中,買賣雙方通常會約定設備的驗收交付。若買受人未經驗收直接使用設備,或者現場驗收合格後使用過程中又提出質量異議的,人民法院應著重審查設備是否存在隱蔽瑕疵,此時買受人往往承擔更嚴苛的舉證責任,甚至需要委托專業檢驗機構進行確認。本案中,雖然買受人已經使用了標的物,但經法院現場勘驗及委托鑒定,證實標的物存在設計、安全缺陷、關鍵部件缺失等嚴重影響設備性能及正常使用的問題,應認定標的物質量不合格。因此,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重視對産品質量標准及如何驗收等事項的約定,還應明確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對應的解決方案,防止出現質量糾紛後雙方各執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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