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了我賠”100萬僅回款12萬

台海網 2024-05-17 09:21:42

來源:台海網

台海網5月1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張芯雅 通訊員 廈法) 理財經理說“穩賺不賠”,結果虧損高達30%;被業務員推銷購買100萬元私募基金,結果只回款12萬元……兩位被“忽悠”的老人一怒之下告上法庭,要求銀行、投資公司賠償損失。

5月15日是第六個“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昨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兩起典型案例。

案例1

100萬買私募基金,僅回款12萬

張某、陳某兩人系某資産投資公司業務員。2021年5月22日,黃大爺(化名)在張某、陳某的推銷下,和該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簽訂購買瑞享4號私募投資基金的協議,約定該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作爲私募基金管理人,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爲基金托管人。黃大爺投資人民幣100萬元。

因黃大爺擔心投資風險,張某、陳某向黃大爺出具承諾書,對該私募基金作出本金安全擔保並承諾如果黃大爺本金安全受到影響,張某、陳某將補足黃大爺虧損的本金金額等。現瑞享4號産品已屆滿一年投資結束,至今該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僅向黃大爺回款124754.13元。黃大爺多次催討要求張某、陳某依約補足本金虧損差額875000元,但張某、陳某兩人拒絕履行補足本金金額義務。故黃大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陳某償還投資款875000元並承擔訴訟費。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張某、陳某作爲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關于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不得向投資者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的禁止性規定,影響了市場秩序,故該承諾的協議應屬無效。

鑒于基金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具有更爲豐富的專業知識,綜合考量本案實際情況及雙方過錯大小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酌定張某、陳某承擔該損失的80%,向黃大爺賠償678125.08元,投資者黃大爺自行承擔剩余20%的損失。

案例2

“穩賺不賠”的定增基金,虧了30%

62歲的投資人張奶奶(化名)系某銀行的老客戶,多年來一直在某銀行購買該銀行代銷的各種理財産品,且均系通過理財經理趙某推薦購買。

4月12日,趙某根據規定對張奶奶進行風險測試評估,評估結果顯示張奶奶的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屬于激進型,張奶奶在風險測試評估問卷上簽名確認。

隨後,經理財經理趙某推薦,張奶奶購買了一款風險等級爲4級(成長型)的某定增寶基金5萬元。

趙某和張奶奶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趙某向張奶奶表示理財産品的高風險提示都是形式,寫寫而已,定增基金“幾乎沒有風險,只管買,保證有15%以上的收益”;張奶奶反複詢問,趙某稱“不會虧的,到期少一分錢算我賠你”。

後來幾個月時間,張奶奶的本金虧損高達30%。因協商不成,張奶奶訴至法院,要求該銀行賠償損失。

思明法院審理後認爲,賣方機構向投資者銷售涉案理財産品,聊天記錄能證明投資者屬于保守型投資者,主觀上更傾向購買低風險産品。趙某對原告所做的風險測評結論不是原告風險承受能力的真實反映,産品風險等級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該職務行爲將導致賣方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

微信聊天記錄也從側面證明:趙某明知或應知原告的風險承受能力有限,仍向其推薦高風險産品,未充分披露産品信息和揭示風險,甚至違規作出盈虧承諾,使原告選擇購買理財産品時受誤導而購買與其實際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産品並導致損失,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理財師的不當言論屬于職務行爲,最終,思明法院據此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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