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登基後大興恐怖政治試圖保證家天下,洪武年間遍地暴動

史海撷英 2024-05-11 10:46:36

古代下對上稱告,上對下稱诰,讀音相同。诰文始見于《尚書》,在《尚書》有商湯打敗夏桀以後發布的《湯诰》,它是昭告天下,其所以討伐夏桀的道理,並取得了勝利。在《周書》有《大诰》、《康诰》、《酒诰》,都是以诰文的形式發布,《大诰》是周公相成王時,管叔、蔡叔、武庚聯合淮夷作亂,周公率兵東征,出師前,以成王的口吻發表诰文,申述所以東征的理由。《康诰》是康叔封爲衛君時,周公告誡康叔如何治理衛國的诰詞,全篇講的是要康叔所以敬天愛民的道理;《酒诰》是周公命令康叔在衛國禁酒的诰詞,要改變殷代以來驕奢淫逸的社會風氣,故這些诰文,都是王者發布政令的文書。朱元璋在明初洪武十八年(1358年)十一月,發布《大诰》,也就是整理這一年審判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國發布,告誡官吏們,不要重蹈覆轍。劉三吾在《大诰》的後序講到要通過那些罪案,使世人以之爲戒,“其愛民之意深矣”,對于管、蔡的叛亂,“成周乃《大诰》治之。诰非直州長黨正歲所讀之法也,比也。”也就是要大家比照這些案例,不要再重犯類似的罪行。“玉音日夕所宣谕也,聞者宜惕然矣。”這是要大家聽到朱元璋的聖谕以後,能夠警惕自己的一言一行,用現在的話講,發布《大诰》是爲了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一次普遍的法制教育,用血淋淋的案例來警戒全國臣民。《大诰》初編的第七十四條,題目是《頒行大诰》,朱元璋用口谕的方式說明《大诰》是有效的,他說:“朕出是诰,昭示禍福,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流、徒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觀爲戒。”說明臣民百姓都要熟讀《大诰》,懂得如何避禍趨福,家裏有一本《大诰》,犯了案還可以減一等處罰,否則要加一等刑罰,可見朱元璋用心之深。诰文這種形式,雖說古已有之,如朱元璋那樣把罪案編爲诰文,在全國發布,在中國古代曆史上也僅有這麽一次,而且這本《大诰》的案例,有不少是朱元璋親自過問定案的,那些案例也是他親自選定的,每一個案例前後他都講一番道理,從文字上可以看出都是他的口谕,所以《大诰》的文章非常口語化,這在所有诰文的文獻中,幾乎是絕無僅有的,不僅文字生動活潑,而且朱元璋講話的口氣也活龍活現,他那緊迫焦慮的心情也流露得非常透徹。

洪武十九年(1386年)五月,一個叫彭玉琳的和尚與他的七十余名信徒,被從江西新淦縣押送至南京,由朱元璋親筆批示處死。

按明帝國的官方說法,彭玉琳是福建將樂縣陽門庵的僧人,原名全無用。他行腳到江西新淦縣,在這裏自稱“彌勒佛祖師”,以燒香聚會的形式建立起“白蓮會”,當地民衆楊文曾與僧人尚敬等成了他的信徒。然後,這個彭玉琳還不滿足,又“稱晉王,僞置官屬,建元天定”,做起了皇帝夢。結果被地方官“率民兵掩捕之”,帶著一群地方治安人員,便把彭玉琳和他的信徒七十余人全抓了起來。

彭玉琳是不是真的在做皇帝夢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組織的“白蓮會”讓朱元璋感到了不安。朱元璋親眼見識過白蓮教如何將一個個原子化的元代底層百姓聚合在一起,成爲反抗元朝廷統治的中堅力量。他自己也曾蔭庇在白蓮教的旗幟之下,是這力量的一部分。

所以,盡管彭玉琳僅發展了七十余名信徒(考慮到此案存在擴大化,七十余名信徒這個數據是含有水分的),朱元璋仍高度重視此案,親自寫了一篇千余字的文章,要給全體大明百姓講講道理。

朱重八

這篇文章發表在《大诰三編》之中。朱元璋說:自漢、隋、唐、宋以來直到大明朝,總有許多愚民配不上他們所處的太平時代。這些愚民“厭居太平好亂”“累爲造禍之源”,活在太平時代卻不好好珍惜,總想著作亂,總成爲破壞太平的禍源。結果如何呢?“一一身死,姓氏俱滅”。可惜的是,“愚者終不自知,或數十年、數百年,仍蹈前非”,成爲時代的亂源。

這番感歎結束,朱元璋便開始給大明百姓“擺事實講道理”。他說:“且如元政不綱,天將更其運祚,而愚民好作亂者興焉。初本數人,其余愚者聞此風而思爲之合,共謀倡亂。是等之家,吾親目睹。當元承平時,田園宅舍,桑棗榆槐,六畜俱備,衣糧不乏。老者,孝子順孫尊奉于堂,壯者繼父交子往之道,睦四鄰而和親親,余無憂也。雖至貧者,盡其家之所有,貧有貧樂。縱然所供不足,或遇雨水愆期,蟲蝗並作,並淫雨澇而不收,饑馑並臻,間有缺食而死者,終非兵刃之死。設使被兵所逼,倉惶投崖趨火赴淵而殁,觀其窘于衣食而死者,豈不優遊自盡者乎!”

朱元璋的意思是:相比在亂世被人用兵刃砍死,在太平時代餓死凍死其實已經是一種福氣,是一種更舒服的死法。據此,朱元璋向大明百姓發出了靈魂之問:爲什麽要去做好亂的愚民呢?安安分分做太平百姓不好嗎?

他說自己加入起義軍是“昔者朕被妖人逼起山野。”他又說:“朕本淮右布衣,暴兵忽至,誤入其中。”在《皇陵碑》中又說:“元綱不振乎彼世祖之法,豪傑何有乎仁良。”他甯肯汙辱自己,也不能給臣民作壞的榜樣。後來他又進一步解釋:“盜賊奸起,群雄角逐,竊據州郡。朕不得已起兵,……當是時,天下已非元氏有矣。……朕取天下于群雄之手,不在元氏之手。”也就是說,元朝的滅亡跟他沒什麽關系。他參加起義,不是爲了推翻舊王朝,也不是爲了當皇帝,而是因爲實在不忍心看人民遭受痛苦,要救萬民于水火。天下取自群雄,而非元朝之手。

這兩種解釋似乎還不圓滿。編寫《大诰》時,朱元璋又發明了“殿興有福”理論。他天才地將起義者分爲“首亂”者和“殿興”者兩部分。首亂者,就是帶頭造反的那一批人,而殿興者,就是他這樣半路參加起義的人。《禦制大诰三編・造言好亂第十三》中,朱元璋說:“元政不綱,天將更其運祚,而愚民好作亂者興焉。”朱元璋認爲,帶頭做亂者都是忘恩負義、膽大妄爲之徒,注定沒有好下場。因爲這些人引起了戰亂,造成了流血,老天爺討厭這樣的人。這就是所謂的“殃歸首亂。”

朱重八

接著,朱元璋又以過來人的身份,給百姓們具體分析了一番參與作亂的風險與收益:“視此等富豪、中戶、下等貧難,聞作亂翕然而蜂起,其亂雄異其教,造言以倡之。亂已倡行,衆已群聚,而乃僞立名色,曰君、曰帥,諸司官並皆仿置。凡以在外者,雖是亂雄,用人之際,武必詢勇者,謀必詢智,賢必尊德,數等既拔,其余泛常,非軍即民,須聽命而役之。嗚呼!當此之際,其爲軍也,其爲民也,何異于居承平時,名色亦然,差役愈甚。且昔朕親見豪民若幹,中民若幹,窘民若幹,當是時,恬于從亂。一從兵後,棄撇田園宅舍,失玩桑棗榆槐,挈家就軍,老幼盡行隨軍營于野外,少壯不分多少,人各持刃趨凶,父子皆聽命矣。與官軍拒,朝出則父子兄弟同行,暮歸則四喪其三二者有之。所存眷屬衆多,遇寒,朔風凜凜,密雪霏霏,飲食不節,老幼悲啼,思歸故裏,不可得而歸。不半年,不周歲,男子俱亡者有之,幼兒父母亦喪者有之,如此身家減者甚多矣。”

朱元璋參與作亂多年,他這番現身說法,也頗有些道理。絕大多數普通人確實只是時代變局中的犧牲者——在元末的亂世裏,朱元璋與人“共謀倡亂”時,想必也擔憂過自己會變成炮灰。總之,他希望大明朝的百姓好好掂量一下自己,好好想清楚自己算不算勇者、智者和賢者。如果都算不上,那跑去參與作亂便只會成爲犧牲者,沒有絲毫前途。

當然,朱元璋也沒有放棄“挽救”那些帶頭的“亂雄”和輔佐“亂雄”的勇者、智者與賢者。他如此警告他們:“秦之陳勝、吳廣,漢之黃巾,隋之楊玄感、僧向海明,唐之王仙芝,宋之王則等輩,皆系造言倡亂首者。比天福民,斯等之輩,若煙消火滅矣。何故?蓋天之道好還,凡爲首倡亂者,致幹戈橫作,物命損傷者既多,比其事成也,天不與首亂者,殃歸首亂,福在殿興。”

當然,朱元璋沒有承認自己奪取天下是撿了前人劉福通、徐壽輝與韓林兒等人的便宜,他的話術是“天不與首亂者”。但明眼人皆能明白,他其實是在警告那些潛在的首亂者:會是朝廷重點打擊的對象,冒出來做首亂者,不過是讓殿興者撿便宜。

道理全部講完,朱元璋在文章的末尾,又對明帝國百姓實施了一番恐嚇。他說:彭玉琳這個和尚其實是北遁的元朝派來的奸細(此說並無證據),他這次在江西新淦縣搞事,連累了許多良民,有些百姓全家都被殺光了。但朝廷也是沒辦法,因爲“難于分豁者多矣”,那些跟彭玉琳來往的人,哪些想作亂哪些不想,朝廷區分不了,只好一並全殺。百姓們如果想保住自己的性命,便必須謹記,“凡有六字者,即時燒毀,毋存毋奉”,今後見到“南無彌勒尊佛”這白蓮教的“六字真言”,須趕緊燒掉,不可碰觸。

白蓮教起義

前白蓮教徒充分吸取了曆史教訓,嚴禁明帝國的百姓們接觸白蓮教。

朱元璋沒有講江西新淦縣的百姓爲何願意信奉彭玉琳,僅簡單粗暴地將彭玉琳等定性爲“愚民好作亂者”。但在《大诰三編》的第三十七條裏,朱元璋談及另一樁案子時,再次提到了彭玉琳這個名字。

據朱元璋講,該案的大致情節如下:金壇縣有一名叫做潘行的人,是監生出身,做了江西樂安縣的知縣。樂安縣有一名叫做周公煥的人,也是監生出身,做了太平府的同知。這兩人做監生的時候是“同堂生員”,相當于同學。

周公煥還有一個叔叔叫周德泰,做過旌德縣的縣丞,後來因事被刺面罷官,回了家鄉。周公煥丁憂回到樂安縣老家,便與叔叔周德泰、老同學潘行經常往來。

這期間,樂安縣有個百姓叫做陳添用,前往縣衙舉報另一名百姓羅本中是“胡惟庸行財之人”。這位羅本中之前已經被告發過一次,後來用錢搞定了。這一次再被告發,覺得自己可能躲不過去,于是決定孤注一擲:“將財谷散與葉志和等五十八人,自後宰殺牲口,與各人夤夜商議,前往福建楊門庵,請給彭玉琳和尚旗號回歸。搶掠本都民人楊恩等家錢谷,意在積糧,接應彭玉琳作亂。及見官軍剿捕,彭玉琳被獲,方才止息。”

“胡惟庸案”發生于洪武十三年(1380年),彭玉琳案發生于洪武十九年(1386年)。也就是說,胡惟庸被夷滅三族已經六年了,朱元璋掀起的全民大告密運動仍未止息,底層民間仍有人在舉報別人是“胡惟庸黨羽”。

這種恐怖的告密活動終于將羅本中和同鄉“葉志和等五十八人”逼到了絕境,想要加入到彭玉琳主持的白蓮教裏去尋求庇護。

“胡惟庸案”本是政治案件,並非經濟案件。朱元璋制造該案的動機,是他意識到了自己在洪武六年推行的“察舉制”有一種天然的缺陷,那就是察舉取士的本質是關系網政治,處在官僚系統最頂端的丞相胡惟庸,不管他願不願意,都會成爲察舉關系網的核心。進而整個官僚系統便會圍繞著胡惟庸,形成一個關系密切的利益共同體。朱元璋在宣傳上將胡惟庸案弄成謀反案和貪腐案,是因爲權鬥層面的動機不便對外公開。故此,那些被舉報爲“胡惟庸同黨”的經濟犯,大多名不副實——貪汙腐敗乃是官僚系統的常態(並不是說這種常態是對的),未必與胡惟庸有什麽實質性關系。

彭玉琳及其信衆在江西新淦縣被鎮壓,讓羅本中等人的孤注一擲失去了依托。無奈之下,只好回過頭來尋求地方官府的幫助。據朱元璋的敘述,後續的發展是這樣的:(1)羅本中讓兒子羅伯彰前往縣衙舉報陳添用,說他存在“強占有夫婦人”等不法行徑。(2)知縣潘行接受了“周公煥叔侄並禮生耆宿曾原鼎”等人的囑托(“禮生”指的是主持喪儀祭祀之類工作之人),拿了羅本中的錢,站在了羅本中這邊。(3)縣衙“著落裏長體勘”,讓裏長去查陳添用究竟有沒有強占有夫之婦,結果裏長回報說沒有。(4)周公煥叔侄與知縣潘行沒辦法,只好將陳添用當作“積年民害”抓起來押送京城。陳添用說正好可以拿著《大诰》進京告狀。潘行沒辦法,只好讓皂隸在押送途中將陳添用給放了。(5)陳添用被釋放後,仍進京舉報知縣潘行。潘行于是將之前負責押送陳添用的弓兵找來,讓他們舉報陳添用是押送途中逃跑的“積年民害”。

沒有任何調查,朱元璋選擇了支持陳添用的舉報。這種支持顯然與“彭玉琳案”有很直接的關系。白蓮教加速了元朝的滅亡,彭玉琳在洪武時代到處傳播白蓮教,不管他有沒有造反的心思,朱元璋都會鎮壓他。

羅本中有過聯絡白蓮教的想法,自然也是必須鎮壓的對象。陳添用究竟有沒有誣告,羅本中與“葉志和等五十八人”究竟是不是胡惟庸案的余黨,知縣潘行等人究竟是拿了錢貪贓枉法,還是本就不認可陳添用的舉報,都已經不再重要。此案中,羅本中和所有支持過他的人,皆被朱元璋下令“淩遲示衆”。

朱重八

朱元璋在《大诰三編》裏記錄此案,目的是警告那些“監生進士居官者”不要朋比爲奸,他關注的焦點是知縣潘行與周公煥叔侄來往密切,他不喜歡這種密切。朱元璋沒有意識到,他留下的是一樁底層百姓被大告密運動逼至造反邊緣的真實案例。

遍地暴動的洪武時代

朱元璋之所以要借“彭玉琳案”向明帝國百姓灌輸“甯爲太平犬凍餓而死,也不做亂世人被兵刃所殺”的大道理,是因爲洪武時代乃是一個百姓武力反抗此起彼伏的時代。

南炳文與湯綱所著《明史》依據《明太祖實錄》等材料,對此有較爲詳細的梳理和總結。比如:在廣東,“東從潮州起,中經惠州、廣州、肇慶和韶州,西至高州和雷州,包括瓊州和崖州”,幾乎相當于整個廣東,在洪武時期均爆發過民衆的武力抗爭。

在廣西,洪武三年(1370年)有陽山縣百姓聚衆起義,洪武五年(1372年)有南甯衛激反當地百姓,三千余人揭竿而起,洪武八年(1375年)有柳州衛轄區內的百姓起義,洪武二十八年(1392年)的黃世鐵起義規模極大,明軍在鎮壓過程中殺死了壯丁一萬八千余人及家屬八千二百余人,暴動發生區域僅剩下六百四十八戶百姓。在福建,洪武三年(1370年)有惠安縣百姓武力暴動,洪武五年(1372年)有同安縣百姓攻占縣城,洪武十年(1377年)有泉州百姓攻入安溪縣搶走縣印,洪武十二年(1379年)有龍岩縣百姓數千人落草雷公獅子嶺,洪武十四年(1381年)有福安縣百姓八千余人揭竿而起、龍岩縣百姓再次暴動。

上述三省情況如此,其他地區也大致相同。總而言之,“在明初六七十年中,農民起義此伏彼起,連綿不斷。這些起義遍布于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湖廣、四川、陝西、山東和浙江等十來個省份,規模大的有幾十萬人。一個王朝的初期,農民起義竟如此頻繁,地域如此廣泛,這在曆代封建王朝中也是少見的。”

爲什麽會搞成這樣?

民生凋敝的洪武時代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太學生周敬心有一段冒死上奏,可以視爲解釋。當時,朱元璋爲了明帝國的千秋萬代,欲求助于迷信活動,下诏“求曉曆數者”。周敬心趁機上疏批評,說國運的長短在于德政的厚薄,與曆數無關,朱元璋現在最該做的不是搞迷信活動,而是效仿兩漢唐宋實施“寬大忠厚”之政:“方今力役過煩,賦斂過厚。教化溥而民不悅;法度嚴而民不從。……方今國則願富,兵則願強,城池則願高深,宮室則願壯麗,土地則願廣,人民則願衆。于是多取軍卒,廣籍資財,征伐不休,營造無極,如之何其可治也?臣又見洪武四年錄天下官吏,十三年連坐胡黨,十九年逮官吏積年爲民害者,二十三年罪妄言者。大戮官民,不分臧否。其中豈無忠臣、烈士、善人、君子?于茲見陛下之薄德而任刑矣。水旱連年,夫豈無故哉!”

這段批評簡要明快,揭破了洪武時代的“盛世”幻象:百姓們被繁重的勞役和沉重的賦稅壓得喘不過氣來。

朝廷的教化滲透到基層,但沒有百姓喜歡;朝廷的法律極其嚴苛,百姓也不願服從。朝廷追求國富兵強,追求高深的城池和壯麗的宮殿,追求更廣的領土和更多的編戶齊民。所以不斷征兵、不斷汲取民財,對外征戰不休,對內大興土木。且不斷發起震蕩朝野的政治整肅運動,其中洪武四年(1371年)、洪武十三年(1380年)、洪武十九年(1386年)、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便大搞了四次,大批官員百姓沒做甄別調查便被誅殺。這些被殺者當中,許多人其實是忠臣烈士善人君子。

朱重八

《明史》說,周敬心這份“言辭激切”的奏章“報聞”給了朱元璋。至于朱元璋是何反應,周敬心的後續命運如何,無只字記載。

周敬心不會無事生非寫奏章去惡意诋毀朱元璋的治績。他對洪武時代“力役過煩,賦斂過厚”的批評,在《大诰續編》中也能找到佐證。

該編第三十三條裏,朱元璋便提到:前代不必納稅的“小溝、小港、山澗去處”,已經“照地起科”納過一次稅的“灌溉塘池、民間自養魚鮮池澤”等,在洪武時代的征稅機構河泊所的管控下,竟然一概都要繳納魚課。爲了從民衆身上榨出稅來,河泊所甚至做到了將“取魚罾網、罩籠之類一概搜拿”的地步,連百姓捕魚的吃飯家夥都沒沒收了。朱元璋認爲,出現搶奪百姓“取采蝦魚器具”這種惡劣事件,主要原因是河泊所裏混入了大量的“奸邪小人”。解決這些小人的辦法,便是發動百姓,若有河泊所官吏膽敢再搶奪百姓抓捕魚蝦的器具,“許民人拿赴有司,有司不理,拿赴京來議罪枭令,以快吾良民之心”。

實則真正的原因是:爲了汲取民財,洪武時代設置了大量的河泊所(洪武十五年的數據是252處),且給每處河泊所劃定了管轄範圍,制定了征稅額度——共分三檔:每年課米(一般折算爲鈔)五千石至上萬石者,設官三名(另有若幹胥吏);每年課米一千石以上者,設官兩名;每年課米三百石以上者,設官一名。

另據《大明會典》,明朝政府下發給各布政司及府州縣河泊所的堪合共計689道,“皆以河字爲號”,“各記所收魚課米鈔若幹,年終進繳”。這意味著明朝政府設置的河泊最盛時多達近700處,每一處河泊所都設定了納稅額度,作爲河泊所官員的考核任務。完不成課稅額度,河泊所的官員便要受罰。

問題是:在江河湖海裏捕撈魚蝦,收成的不確定性遠高于在土地上種植稻麥。耕地可以按肉眼可見的肥沃貧瘠劃出等級,然後按田畝多少征稅,是一件大體可控的事情。

向江河湖海征收魚稅則不然,水面寬廣不代表魚多,卻是官府制定納稅額度的主要依據。此外還有許多運氣成分——今天收獲頗豐不代表明天也能有相同的收獲,今年湖裏魚多不代表明年也多;洪水會影響捕魚的收成,築壩攔水與過度捕撈等也會影響捕魚的收成。收成充滿了不確定性,稅額卻有定數,河泊所的官吏們爲了完成任務,便只能依靠擴大征稅的覆蓋面(將以前不征魚稅的小水溝小水塘全都納入征稅範圍)和加大征稅強度(強搶百姓的漁網魚簍來逼迫他們繳稅)。更有甚者,當朝廷派人前來追索欠稅時,河泊所知道從漁民身上已榨不出錢來,便會與地方官員勾結,將欠稅攤派給其他百姓。

《大诰初編》的第五十條便記載了這樣一樁案子:揚州的“瓜埠河泊所”欠朝廷“魚課鈔四萬張”,湖官(也就是負責征魚稅的基層官員)已經跑了。戶部派人去揚州追討,地方政府的做法是:(1)在本轄區內“不令網業戶及湖官陪償,卻乃行下富戶追陪”,不去找漁民的麻煩(這些人已經榨不出錢來了),也不去搜捕湖官(成本很高),而是逼著揚州當地的有錢人出這筆稅錢;(2)派人拿著公文,去“湖官”原籍所在的江西布政司追討。江西布政司見到公文後,也懶得去搜捕逃走的湖官,“將平民一概科陪”,找了個名義讓當地百姓來出這筆稅錢(這種做法比去搜捕湖官容易多了)。據朱元璋講,這套組合拳打下去的效果,是欠稅四萬,征回來八萬,反而“盈利”了。

同樣可以用來解釋“洪武時代四處揭竿而起”這一現象的,還有解缙呈遞給朱元璋的萬言書。時爲洪武二十一年,朱元璋以“朕與爾義則君臣,恩猶父子”爲餌,要解缙知無不言給自己提意見。解缙于是向朱元璋描述了他眼中的洪武時代:“臣觀地有盛衰,物有盈歉,而商稅之征率皆定額。是使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于補納。夏稅一也,而茶椒有糧,菓絲有稅。既稅于所産之地,又稅于所過之津,何其奪民之利至于如此之宻也。且多貧下之家,不免抛荒之咎,或疾病死,逃亡棄失。今日之土地無前日之生植,而今日之征聚有前日之稅糧。裏胥不爲呈,州縣不爲理。或賣産以供稅産,去而稅存。或賠辦以當役,役重而民困。”

已經有統一的夏稅,茶椒仍要納糧,果絲仍要繳稅。原産地已納過一次稅,運輸經過的每處關津還要再納一次。

對百姓的掠奪何其密集。因爲疾病致死或逃亡棄失之類的原因,貧窮之家勞動力不足時常常被迫抛荒。如此,土地上的産出已不如往日,征收聚斂的稅賦卻仍是往日的額度。

裏長胥吏不上報,州縣官府也不管。百姓只好賣掉田産來補足欠稅,只好拿錢來補足勞役。田産減少了每年的稅額不變,人口減少了每年的勞役不變,惡性循環之下百姓越來越慘。

明代的“商稅”並非僅以商人爲征收對象,而是“行赍居鬻,所過所止皆有稅,……惟農具、書籍及他不鬻于市者勿算”——出門帶的東西,居家賣的貨物,經過關口駐留城鎮時皆要納稅,只有農具、書籍與不曾出現在市場上的物品除外。實際上是一種針對全民的消費稅。

洪武時代的商稅稅率,是按商品價值的三十分之一征收。實際操作中,則不問産量的多寡與價格的高低,一律對征稅點實施定額攤派。這是一種典型的懶政。朝廷實施這種懶政的根源,是既想保證稅收總額,又不願提高征稅的行政成本。

不搞定額制度,朝廷爲了保證國庫收入,便需要建立一套監察系統去監督每個征稅點,使他們不敢偷稅漏稅,不敢侵吞稅收。建立這種監察系統,既需要人力成本,也需要財政成本,運作起來還有時間成本。

反觀定額攤派,只須簡單粗暴地以是否達成定額來考核稅收點的官吏,便能保證朝廷的稅收。雖然會因此造成的稅負不公之類的傷害,但承受者不是朝廷,而是底層民衆。

解缙

解缙提供給朱元璋的改革辦法是:“宜令各處稅課,隨時多少從實征收。或令百姓各人戶上先行補納官收稅錢,至冬均給還之。則衆輕易舉,官民俱利,百姓無巡攔之困矣。”

其實,解缙說的這些,朱元璋全都明白。

洪武九年(1376年),山西平遙縣的主簿成樂任職期滿,其上司衙門給他的評語是“能恢辦商稅”。朱元璋見到該評語後,便命人去將成樂抓起來審訊,理由是土地的出産有常數,官府的稅收有制度,所謂善于征收商稅,定是“剝削于民”。成樂的政治生命就此終結。

洪武二十年(1387年),戶部上奏說,洪武十九年(1386年)“天下稅課司河泊所”征到的稅比往年要少,“宜以洪武十八年所收立爲定額”來考核各征稅機關。朱元璋反駁說:稅收本就該每年不同,如果拿往年的數據搞成定額,征不足的時候豈不是就要去搜刮百姓?還是應該“隨其多寡從實征之”。

但明白道理是一回事,願不願意按道理去做,又是另一回事。懲罰善于征稅的官員、駁回戶部的定額建議,從來就不是洪武時代商稅征收的主流政策。所以,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解缙仍視“稅有定額”爲亟需改革的大暴政。

告密風潮逼反底層百姓

《大诰》裏,朱元璋也于無意間提供了一些可用來佐證周敬心與解缙之言不虛的案例。比如《大诰三編》裏講述了一樁“底層征稅人員害民案”,便是“稅有定額”制度在基層造成的典型結果。

案子發生在歙縣。當地有百姓名叫吳慶夫,通過賄賂的方式做了本縣的“巡闌”胥吏。“巡闌”即巡攔,是負責具體征稅的基層工作人員。當上巡攔後,吳慶夫便開始作惡:“將鄉民程保家買到牛二只農田,著要稅錢二十六貫。民程保不敢與抗,遂與之。本家蓋房,木料俱系是本處山場土産,其吳慶夫逼要稅錢八十貫。販幹魚客人至于本鄉,著要稅錢,准幹魚三十斤。”

而且,“遍處鄉村,不問有無門店,一概科要門攤”,鄉村住戶不管有沒開門店做生意,竟一概都要征收“門攤稅”——該稅原本的征稅對象,是那些在城裏臨街擺攤賣東西的小商人。這些小商人本錢有限,無力購置固定店鋪,只好在街邊找塊空地,早上擺攤晚上收攤。吳慶夫則是下到鄉裏,挨家挨戶去收“門攤稅”。

吳慶夫被押回原籍淩遲處死,一同協助他作惡的兄弟與兒子也被枭首示衆。朱元璋還宣布,自此以後,淩遲處死便是巡攔害民的判罰標准。

巡欄是官府攤派給百姓的免費勞役。朱元璋的政策是“止取市民殷實戶應當,不許佥點農民”,官府攤派巡攔時,只能選城鎮裏的富民。

這是洪武時代打擊富民的常規手段。富民做巡攔沒有俸祿,完不成征稅任務便要受罰,便須拿出自己的財産來補足欠額。而且,因爲巡欄是體制內最底層的辦事人員,他們還會普遍遭受上級官吏的壓榨。《大诰續編》裏便提到一位叫做時子清的巡欄,被他的上級(應天府宣課司的大使、副使、司吏、攢典等)壓榨,須每天向這些人分別提供少則一斤,多至三斤的肉食(巡欄征稅可以收實物,這些肉食自然源于對底層肉販的榨取)。

吳慶夫願意主動花錢買巡攔來做,是因爲他相信自己可以做一個“合格的壞人”,可以從底層百姓身上榨取到足夠多的財富,這些財富在滿足上級官吏的索求後還可以有盈余。他做上巡攔之後非常積極,往鄉下往山裏到處跑,不放過任何征收商稅的機會,核心驅使力便在這裏。

沒有制度的約束,個人的德行是靠不住。如果制度還鼓勵人去作惡,不肯作惡便要由自己來承受制度之害(比如拿自己的家産去填補稅收缺額),那麽吳慶夫必然成爲多數。由吳慶夫們的做法來看,洪武時代商稅惡政的嚴重程度,實已遠超出了解缙的描述。

解缙說的是“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于補納”,實際情況是吳慶夫們根本不會考慮什麽“盈”或者“歉”;解缙說的是“既稅于所産之地,又稅于所過之津”,實際情況是除此之外,吳慶夫們還會就同一件商品,先向賣家征稅,再向買家征稅。

明代逃囚所以成爲一個社會問題,除了監獄管理人員納賄設法讓犯人逃跑外,還有在押解犯人的過程中,故意讓犯人逃跑的問題。爲什麽會出現這種現象,因爲五刑中有一種叫“流刑”,流放的地點,在明代有一千裏,二千五百裏,三千裏三等,押解犯人去流放地也是一種很苦的差事,中途放掉犯人對押解者和犯人大家都有利,所以押解者拿到一些財物,便把犯人放了,有的還可以找替身去流放。《大诰》初編第四十條《冒解罪人》便是講“所在有司官吏,上司著令勾解罪人,往往賣放正身,將同姓名良善解發。今後若此,該吏處以重刑。”一旦發現所押犯人並非正身,那就有追捕逃犯的問題。《大诰》三編第十六條,題爲《逃囚》也是講追捕有關官吏受賄故意脫逃囚犯的問題。這種情況,在當時還是相當普遍的現象,所以在《大诰》三編中,專列一條來講這個問題。其雲:“如黥刺者,發充軍遐荒,往往帶黥刺而中途在逃。有等押解者,親睹罪囚黥刺形狀,又不以爲寒心,接此囚錢物,特意縱放,中途在逃。”

黥刺,指在囚犯臉上刺字,以顯示其是罪犯身份,這一條是講押解被刺字的犯人,在押解途中,通過賄賂押解者中途逃脫的問題。爲此,朱元璋對此類現象作一些政策上的規定,在逃的囚犯能自首的發原地安置,隱匿者則加重懲處。其雲:“爲《大诰》一出,鄰裏親戚有所畏懼,其蘇、松、嘉、湖、浙東、江東、江西,有父母親送子至官者.有妻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朕見親戚不忍罪囚再犯逃罪遭刑,親送出官,凡此等類,不加刑責,送著原發地所。其有親戚影射四鄰擒獲到官者,本人枭令田産入官,人口發往化外,如此者多矣。鄰裏亦行隱藏不拿到官,同其罪者亦多矣。所在巡檢弓兵受財縱放越境而逃者,同其罪者不少。嗚呼!不才無籍,有如此耶!”“何幸得此累惡不悛,初則本身犯罪,往往中途在逃,二次三次者有之,終不自省,直至家破,人口流移化外,本身受殺而後已。”

從這一條《逃囚》可以見到,朱元璋對在逃囚犯的處理還是非常嚴格的,與此相關的還有逃軍的問題。

軍隊是國家支柱,必須保證兵員的來源,曆代都關注這個問題。明代在衛所制下,軍民各籍,兵役畢竟是最重的負擔,槍杆子裏面出政權,是我國幾千年來曆史發展的經驗總結。明王朝建立以後,由戰爭時期轉入和平時期,如何安置戰爭過程中已經龐大起來的軍隊,一方面要保留有一定戰鬥力的軍隊來保衛自己,另一方面要解決好軍隊的給養和管理問題。那麽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讓軍隊的編制與戰後空荒地上的開荒運動結合起來,這就是傳統的寓兵于農的政策,明代的衛所制度,就是把勝利後留下的官與兵,皆附衛爲籍,軍民各籍,士兵附籍之後,給他們授地置業,他們的義務就是一家之內出一男丁成爲軍官或士兵,其他的男子成丁時稱余丁,衛所的軍兵服役時,爲什麽紛紛逃亡呢?因爲他們都要番上服役,這對全家而言都是非常沉重的負擔。《明史・兵志》稱:“衛所之兵,疲于番上,京師之旅困于占役”,番上是內地的兵都去邊境上服役,每年有半年服役期,既要長途跋涉,又要忍受邊境艱難的生活環境,那真是苦不堪言。在京師的兵員則苦于勢豪占役,即無償占有他們的勞動。由于軍籍在衛所,軍兵不斷逃亡,所以才會有清軍的問題。清軍是爲了要補足軍籍名額,逃軍隱匿在民間,這清查的過程就又會帶來不少複雜的社會問題。一旦入了軍籍,那戶人家便世世代代苦了。洪武時,潮州有一生員陳質之父在戍籍,父沒,質被勾捕,請歸卒業,帝命除其軍籍,朱元璋說:“國家得一卒易,得一士難。”可見除軍籍之難。從軍隊內部講,《明史・兵志》稱:“起吳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余,于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懲戒。小旗逃所隸三人,降爲軍。上至總旗、百戶、千戶,皆視逃軍多寡,奪俸降革。其從征在外者,罰尤嚴。”而《續文獻通考》講到“洪武十六年九月,命給事中及國子生、各衛所人分行天下,清理軍籍。”這就涉及在全社會範圍內清理軍籍的問題,因爲逃軍隱匿在社會上。次年,“兵部尚書俞綸言,京衛軍戶絕者,毋冒取同姓之親,令有司核實發補,府衛毋特遣人。”那就是軍戶絕者,府衛的軍官們不能到社會上以清軍的辦法冒取同姓名及同姓之親人。可見清軍的過程,往往是逮平民以實軍戶,所以會引起非常廣泛的社會影響。逃軍所以能在社會上生存,他們不僅受到親屬的隱匿,還可以納賄脫籍,並得到官府與鄰裏的庇護,否則便很難在社會上長期生存。《大诰》續編第七十一條《逃軍》,朱元璋用自己的口吻講了如何清理逃軍的相關政策。其雲:“诰到之日,所在有司官吏往日曾受逃軍財物買囑,不行起發,今《大诰》遍滿天下,兩鄰裏甲,不許影射。若不早爲曉谕,有司官吏必是兩鄰裏甲,照依《大诰》事內拘送赴京,那是有司官吏其罪難道。诰到肯聽朕言,將境內逃軍省令裏甲親戚人等,或百或千或十,各各令裏長送赴京來,一裏長十名者,送十名,五名者送五名。當該有司差佐貳官該吏,用前路關文,一程程關給食米。不致逃軍失所,送赴京來。若逃軍改名換姓,影在境內,聞诰到日,三五人自行赴官首告,赴京著役,如在京衛,分赴京衛分。各都司衛分,赴各都司衛分。雖是在逃十年、十五年、十七八年,三五年亦行盡皆出首,與免本罪,仍前著役。如不出首,兩鄰裏甲見了大诰毋得隱藏逃軍,雖是至親,必須首告,免致鄉村良民被捉拿逃軍,連裏受苦。”

從這一段朱元璋講話中,可以知道逃軍在外的數量很多,這次《大诰》續編是發動逃軍自首的運動,也是動員民衆來監督和揭發本鄉本土的逃軍,如果逃軍本人自首可被送還京師及衛所,則免于追究責任,否則的話會株連親屬和鄰裏。下面是講不許衛所的勾軍官吏到農村生事。其雲:“敢有違朕之言,仍有勾逃軍官吏生事,攪動良民,其良民中有豪傑之士耆宿老人會議捉拿赴京,一名賞鈔五錠。”如果當地繼續有人庇護逃軍,那麽就要庇護逃軍之家庭鄰裏都要被強制充軍服役。其雲:“如是仍前影射,被人告發或挨勾得出兩鄰並影射之家,盡行拿充軍役。衆百姓我說的言語聽著,你著不聽,便三家二家垛一個爲軍,比及如此。你衆人只休隱逃軍在鄉,卻不免改動了你每戶下人丁,看了我言語,你們衆百姓,將附近逃軍家下影射的逃軍衆人,好生撫綏送出來,各衛軍亦不缺役,你們衆百姓安樂便是。你百姓受了逃軍財物,隱藏十年之上,如今送出來也不問你們要罪。”

從朱元璋這一番口谕,可謂苦口婆心地勸說親人和鄰裏送逃軍出來,可以免處罪責。如果不聽這番勸告,繼續隱匿逃軍,那便要受到全家充軍的懲罰。同時,朱元璋繼續苦口婆心地勸說,其雲:“嗚呼!因無籍不良之家,心生奸詐,屢次故違號令,影射逃軍,致令貪官汙吏賣遍同名同姓,異姓者亦皆受害,嗚呼!朕居京九重,知天下拿逃軍,擾害吾良民,民怨已滿朕耳,你影射逃軍之家如何不將仁心發見,改革前非,坐視群民受害,一家父母妻子兄弟並無一個爲善者,皆是同惡相濟之人。此诰出後,仍前故違,許令鄰裏耆宿並豪傑之士會議將隱藏逃軍之家全家拿赴京來,遷居化外,家私就賞捉拿之人,免致捉拿同名同姓,逼抑異姓良民。朕言至此,耆民豪傑之士,必從朕命,方乃是安。此患不除,終無甯息,智人見之毋視尋常。”

從朱元璋這大段反反複複的告誡,反襯了當時清勾逃軍的過程,確實曾把許多同名同姓的人錯作逃軍處置,造成社會的動蕩不甯,否則朱元璋怎麽會講“民怨已滿朕耳”。軍伍所以要逃的根本原因,在于軍隊的士兵苦于繁重的勞役和艱苦的生活,否則爲什麽要逃亡呢?朱元璋這一大番議論的目的是既要勾補逃軍,又要避免因爲勾軍引起社會上的不安。

在《大诰》初編第七十三條《冒解軍役》講的是二個縣的官員受賄以他人冒假頂替軍戶的案例。有八個縣官員被處刑,除了案情與刑罰以外,他沒有一句說教的話,這反映了他對犯案官員與百姓不同的態度。其雲:“鳳陽臨淮知縣張泰,縣丞林淵,主簿陳日新,典史吳學文爲勾捕逃軍事,受要逃軍陳保仔錢鈔,逼令民人管伍、管歪兒兄弟二人,充當異姓軍役。兄頂陳保仔軍,弟頂王虎子軍,各各著役,以致告發。又河南嵩縣知縣牛承,縣丞毋亨,主簿李顯名,典史趙谷安,亦受要逃軍趙成錢鈔,逼令征進雲南有功,留守烏撒軍人趙成子鐵驢代充逃軍趙成軍役,以致告發。此兩縣官員盡行典刑。”

官員受賄以後,以子代父服軍役也是有罪的,從這裏也可以看到處置官員的問題,發現一個處理一個,在這一點上,朱元璋毫不手軟。逃軍的問題,終明一代沒有解決,宣德時,有範濟講:“民病莫甚于勾軍,”“欲軍無缺,難矣。”故《明史・兵志》稱:“馴至未造,尺籍久虛,行伍衰耗,流賊蜂起,海內土崩。”“國遂以亡矣。”“尺籍久虛,行伍衰耗”是指沒有士兵的來源了,如果沒有一支強大軍隊的支撐,這個王朝也就到了土崩瓦解的時候了。明代是如此,清代何嘗不是如此,北洋軍不聽清廷使喚,只認袁世凱爲其主子,不亡更待何時。

人們總說朱元璋是多麽英明神武,開創了多麽偉大的盛世,其實從他自己的這些措施來看,他其實也是一個暴君,爲了鞏固自己的統治,他不惜抹黑自己。而且其大興告密風,實施恐怖政治,讓百姓感受到的不是太平盛世,而是“民怨已滿朕耳”的情景。更不用說他刪除《孟子》的舉動了。他命令臣下“刪孟”,將自己看著不順眼的“反動文字”盡皆刪去。共砍掉孟子原文85條,只剩下100多條,編了一本《孟子節文》,又專門規定,科舉考試不得以被刪的條文命題。

那麽,刪節的85條裏都有些什麽內容,讓朱元璋這樣深惡痛絕呢?第一類當然是那些主張“民貴君輕”,“大臣可以不尊重皇帝”的字句。這種刪節雖有些可笑,但從專制帝王的心理出發,倒也可以理解。可也有一些刪節,就不太好理解了。比如“有恒産者有恒心,無恒産者無恒心”這一揭示統治規律的名言,朱元璋也無法容忍,連同“五畝之宅”之類的話一起刪掉了。另外許多主張皇帝必須施行“仁政”的條文,居然也被刪去了。比如這句話:“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惡于衆也。”還有一類更奇怪的,就是孟子批評商纣王的話,也都被刪除了。比如:“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其心有道:所欲與之聚之,所惡勿施,爾也。民之歸仁也,猶水之就下、獸之走圹也。古之人與民偕樂,故能樂也。湯誓曰:‘時日害喪,予及女偕亡。’民欲與之偕亡,雖有台池鳥獸,豈能獨樂哉?”如此看來,他根本就不是一個“立綱陳紀,救濟斯民”的明君,他的“明朝”可一點都不“明”。

1 阅读: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