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甯證監局對沈陽商業城股份有限公司及兩位獨董出具監管談話措施

中國基建報 2024-04-07 02:00:01

關于對沈陽商業城股份有限公司、魏立峰、劉洪濤出具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24〕2號

沈陽商業城股份有限公司、魏立峰、劉洪濤:

2024年3月13日,沈陽商業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業城”或“公司”)實際控制人王強等12名合計持有占公司表決權股份約47.21%的股東提議,將公司2023年度財務審計和內部控制審計機構由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變更爲尤尼泰振青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公司審計委員會經審議同意股東提議。經查,公司審計委員會在對上述事項審議過程中會議召開程序不規範。擔任審計委員會委員的獨立董事魏立峰、劉洪濤未對公司更換年報審計機構事項予以高度謹慎和關注,未充分履行勤勉盡責義務。

上述行爲違反了《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財會〔2023〕4號)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0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獨立董事魏立峰,審計委員會委員、獨立董事劉洪濤,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爲負有相應責任。

根據《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商業城、魏立峰、劉洪濤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公司董事長孫世光,魏立峰、劉洪濤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10時攜帶有效證件到我局(遼甯省沈陽市和平區十一緯路12號16樓)接受監管談話。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甯證監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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