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嶽區原區委書記王長勇行賄、受賄案一審宣判

九派新聞 2024-02-18 20:01:08

2024年2月18日,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長勇行賄、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行賄罪判處王長勇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日照中院審理查明:

(一)行賄罪。2021年9月,被告人王長勇爲謀取職務提拔,向他人行賄人民幣50萬元。

(二)受賄罪。2010年4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王長勇利用擔任東平縣委常委、縣委辦公室主任,新泰市委常委、紀委書記,泰安市岱嶽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588萬余元。

日照中院認爲,被告人王長勇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爲構成行賄罪;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構成受賄罪。王長勇犯數罪,應數罪並罰。鑒于王長勇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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