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賣房炒股虧損,妻子能請求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産嗎?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24-05-16 16:05:59

丈夫未經妻子同意,將144萬元售房款用于炒股,兩個月內便虧損71萬余元。妻子曹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産。記者從北京三中院獲悉,兩審法院先後認定丈夫範先生的行爲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産利益,均判決支持妻子曹女士的訴訟請求。

2004年,範先生和曹女士登記結婚。2020年12月,範先生將婚後所購買的一處商品房出售,後購房人將房屋尾款陸續打入範先生的銀行賬戶。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2021年3月、4月,範先生分兩筆向股票賬戶轉賬144萬元用于炒股,但是投資不順。到2021年5月底,範先生共計虧損了71萬余元,最終只從股票賬戶轉出了73萬元。

2021年7月,曹女士起訴要求離婚,一審被駁回後,曹女士又將丈夫起訴至法院,要求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産。

據曹女士提交的一份婚內協議顯示,夫妻雙方曾約定,房産首付爲女方家所付,雖然房子爲婚後所購,但不作爲夫妻共同財産。雙方還約定女方占房産三分之二,男方占三分之一。對這份協議的由來,範先生表示,是在脅迫下作出,但沒有提交證據。夫妻雙方的聊天記錄則顯示,範先生長期不顧妻子反對炒股,且炒股沒有經過曹女士同意。對此,範先生稱,炒股是正常投資,爲的是改善家庭生活條件,並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産。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産利益的行爲,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産。經過兩審法院審理,法院認爲,範先生未經妻子同意擅自處分房款,且不顧曹女士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並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産利益的行爲,侵害了曹女士對夫妻財産的平等支配權。法院最終支持了曹女士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

三中院還在二審判決中認定,雙方婚內簽訂的房産協議合法有效。在扣除貸款後,對剩余售房款按照雙方約定進行分配,由曹女士占有三分之二份額,由範先生占有三分之一份額。據此,範先生應再歸還妻子88萬余元。對範先生稱部分房款用于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支付房屋租金、撫養女兒及日常消費支出應予扣除的辯解意見,因本案系婚內夫妻財産分割糾紛,雙方處于婚姻存續期間,法院認爲,不宜在本案中對雙方除涉案售房款以外的其他財産進行分割,雙方可在離婚訴訟中另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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