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買社保,勞動仲裁不受理怎麽辦?

藍沃律師馮東洋 2024-05-10 11:36:50

近期,北京高院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答(一)》,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的疑難問題作出解答。其中對涉社會保險糾紛的受理範圍進行詳細說明,具體怎麽回事呢?

1.涉社會保險糾紛的受理範圍?

用人單位未爲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欠繳社會保險費或未按規定的工資基數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由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失業、生育、醫療保險待遇,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或按規定給付相關費用的,應予受理。

用人單位未爲農民工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日之前的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予受理。

2.因用人單位遲延轉檔或將檔案丟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案範圍?

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公安機關在特定曆史時期接收部分社會人員的檔案引發的糾紛除外。

3.勞動者要求轉移戶口、歸還戶口頁、終止用人單位與人才中心戶口保管合同的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案範圍?

勞動者要求轉移戶口、歸還戶口頁、終止用人單位與人才中心戶口保管合同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辦理退休手續發生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案範圍?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辦理退休手續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

5.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基于《勞務派遣協議》而産生的糾紛,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案範圍?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基于《勞務派遣協議》而産生的糾紛屬于勞動合同以外的其他類型合同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

6.在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中,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如何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當向勞動者釋明其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勞動者堅持主張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勞動者應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供已經依法先經勞動行政部門處理的證據,包括提供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低于最低工資標准的差額部分的限期整改證據,以及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的證據。

勞動行政部門已經責令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不再重複處理。

可以看到,在北京高院發布的解答中,明確公司不買社保、未足額繳納五險一金,勞動者主張予以補繳的,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應告知勞動者通過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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