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潑水節期間5起涉旅典型案例公布

都市時報 2024-04-20 07:30:16

傣曆1386年新年節(2024年潑水節),景洪市旅遊市場持續火爆,在旅遊消費需求持續釋放的同時,一些行業亂象擡頭,嚴重幹擾了旅遊市場正常秩序。市場監管部門積極拓寬旅遊消費投訴渠道,嚴查旅遊市場違法違規行爲,潑水節期間共辦理涉旅案件5起。現將5起案件作爲旅遊市場典型案例向社會公開曝光。請全市涉旅企業及從業人員,以此爲鑒、引以爲戒,切實維護好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一:西雙版納某購物店

作虛假商業宣傳案

案情概要

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該購物店內擺放有“人養玉三年,玉養人一生。古人認爲玉爲天地之精華,最能蓄氣,現代科學則認爲玉中的微量元素有益人體,而且玉所産生的光電也能疏通經絡,調節生理機能”字樣的宣傳展板,引證所謂的科學觀點“玉中的微量元素有益人體,而且玉所産生的光電也能疏通經絡,調節生理機能”,用于宣傳其所售商品(黃龍玉)的性能、功能。

經查,該購物店爲增加店內銷售産品的競爭力,引證了現代科學觀點作爲廣告宣傳內容,卻無法說明被引證內容的出處和依據。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屬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消費者行爲。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將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進行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旅遊購物是許多遊客的旅遊目的之一,旅遊購物店爲提升銷售産品的競爭力,虛構、誇大商品的性能和功效進行宣傳的行爲,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破壞了全市人民用心維護的城市形象。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動出擊,進一步規範購物店經營行爲,全力爲消費者營造誠信、透明、公平的旅遊消費環境,讓廣大遊客能夠“安心遊”版納。

案例二:景洪大渡崗某購物店

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案情概要

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該購物店爲在其店內購買整提(7餅/提)及以上茶葉制品的消費者提供未經合法登記備案單位頒發的收藏證書,並加蓋有“景洪某某茶文化館”字樣的公章。

經查,爲增加銷售産品的競爭力、滿足消費者的需求,該購物店印制並向消費者提供了一批加蓋有“景洪某某茶文化館”字樣公章的收藏證書,該證書未經合法登記備案單位頒發。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屬對其商品的質量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誤導消費者的行爲。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將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進行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有了“文化館”加持的特色産品往往更受遊客朋友的青睐,部分商家爲滿足消費者需求,自行認定爲“文化館”,存在引人誤解消費的宣傳行爲,違背了誠實守信的經營理念。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嚴厲打擊“假文化館”“假收藏證書”等虛假宣傳行爲,引導經營者合法合規、誠信經營,共同維護旅遊購物市場秩序。

案例三:景洪某百貨店

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效用語的廣告案

案情概要

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旅遊景區檢查中發現,該百貨店內立有含“雲南特産 野生菌湯包 功效:提高免疫力,清熱解毒,抗癌降三高”字樣的廣告牌,廣告內容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療功效的用語。

經查,該百貨店自行請廣告公司制作了內容爲“雲南特産 野生菌湯包 功效:提高免疫力,清熱解毒,抗癌降三高”的廣告,並在其店內發布。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屬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效的用語廣告行爲。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將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進行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宣傳有“提高免疫力”“抗癌”等奇效的商品,容易誤導消費者,甚至耽誤就醫時機,危害人民群衆生命健康。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把排查做到事前,對百貨店、超市、購物店等售賣的商品,特別是野生菌、石斛等遊客喜愛的特色商品的廣告用語進行檢查,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降低了消費者投訴率。

案例四:景洪某停車場

未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案

案情概要

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該停車場公示的收費標准爲“摩托車臨時停車2元,節假日5元”,未公示收費項目的計價單位。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未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行爲。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進行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車輛停放是廣大市民及遊客的日常出行需求。停車場收費公示不規範,易引發消費糾紛,滋生收費不合理、天價停車費等違法行爲,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停車場進行摸排,有序規範全市經營性停車場價格收費行爲,進一步助力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切實維護行業秩序和保障人民群衆合法權益。

案例五:景洪某飯店

未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案

案情概要

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該飯店價目表僅有菜品和價格,未標明計價單位。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未按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行爲。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和《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將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進行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只有清楚明了的價格公示,才能讓消費者放心消費。隨著旅遊旺季的到來,餐飲業明碼標價不規範引起的消費糾紛呈上升趨勢,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堅持問題導向,從消費者權益保護角度入手,有力督促商家規範明碼標價行爲,讓廣大市民和遊客朋友都能吃得舒心。

“以誠取信,以信取勝”,請廣大經營者以典型案例爲戒,不斷規範自身經營行爲,守住誠信經營底線,共同推動景洪市旅遊産業良性循環、市場經濟向好發展。

來源: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編輯:胡楠

審核:鍾玲

終審:彭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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