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不讓員工進門,導致無法續簽勞動合同,公司被判賠償!

揚眼 2024-05-08 12:06:03

高某原系某機械公司車床操作工,雙方先後簽訂有兩份勞動合同,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日爲202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公司通知高某可續簽勞動合同。高某收到通知後向公司申請續簽一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提出工資標准上漲等要求。公司拒絕高某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要求,通知高某在合同到期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因分歧較大,未能在合同到期前續簽勞動合同。

2023年1月初,公司兩次短信通知高某,要求高某分別于1月6日及13日前至人事部門協商勞動合同續簽事宜,兩次通知均載明如逾期不來,視爲拒絕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公司將依法終止勞動關系。高某分別于1月6日及12日至公司,均因不能進入廠區與門衛發生糾紛報警。1月6日的接處警記錄載明高某與門衛就進入廠門問題産生糾紛。1月12日的接處警記錄載明門衛以高某被辭退爲由拒絕其進入廠區。後高某訴至崇川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三萬余元。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爲:公司在雙方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通知高某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高某提出續簽一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調崗須經本人同意、工資標准上漲等要求均系對原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雙方應協商一致。雙方處于續簽勞動合同協商階段,應秉持平等、自願原則進行充分的協商。

但高某在應公司要求于1月6日至公司時與保安就進入廠門問題發生糾紛,直至1月12日,公司保安在高某欲進入公司時未予准許且作出高某已被辭退的陳述。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在此之後繼續與高某協商續簽勞動合同被高某拒絕。公司在雙方協商續簽勞動合同的階段阻礙高某進入廠區,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終止,雙方未能續簽勞動合同應歸咎于公司。最終,法院認定公司終止與高某的勞動合同違法,一審判決公司向高某支付賠償金三萬余元。雙方均未上訴。通訊員 錢胤澤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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