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豐投顧515投資者保護宣傳月|警惕冒充專業人員免費薦股

句瘋 2024-05-16 09:47:08

編輯|顧謹豐

來源:證監會網站

1、案例內容:冒充專業人員或專家免費薦股爲誘餌,招攬會員或客戶,詐取會員費、咨詢費或服務費。

2、主要表現形式及傳播途徑: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爲冒充專業人員或以專家免費診股或免費提供金股爲誘餌,招攬會員或客戶,詐取會員費、咨詢費或服務費等。本類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傳播途徑爲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媒體播出或刊載違規節目或廣告。

3、案例簡述:2012年,投資者張某向某證券公司反映該公司員工“陳某”涉嫌代客理財詐騙,要求協助查明情況。根據張某描述,其看到某網站視頻節目“漲停最前線”,受邀嘉賓“陳某”在節目中大肆渲染薦股業績,並稱“要想免費獲取漲停股票,趕快撥打節目下方的熱線電話”。張某在高額回報的誘惑下,撥打了該熱線電話,對方聲稱可以指導其操作股票,並向她提供了投資顧問“陳某”的姓名和執業證書編號。在“陳某”的指導下,張某股票虧損嚴重,隨後“陳某”表示可以幫助其進行大宗交易,每月收益30-35%,因此張某分別彙款22500元、50000元至“閻某”指定賬戶,但一直未獲得任何收益,而且股票已虧損10余萬元。後來,張某與“陳某”無法取得聯系,希望陳某所在證券公司能夠協助查詢相關信息,並賠償損失。經核實,張某提供的陳某姓名和執業證書編號確爲該證券公司員工,但該員工從未參加“漲停最前線”節目,也不認識張某,更沒有任何代客理財的行爲,與張某所提供的彙款憑證中的收款人也沒有任何關系,系不法人員盜用其姓名和執業證書編號進行詐騙。隨後該證券公司將此情況向張某進行了解釋,並建議其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關注巨豐投顧(jf­i­n­fo)/好股票應用,“機構研選”龍頭標的分析研報等你get!

4、手法分析:該案例爲不法分子冒充證券從業人員,以高額投資回報爲誘餌,或對證券買賣的收益或損失作出承諾,騙取投資者錢財的案例,投資者一旦上當,不法分子便銷聲匿迹,投資者被騙的錢財也難以追回。我們告誡投資者,在參與證券投資時,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輕信所謂的“專業人員”或“專家”所說的高額回報和收益承諾,在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時,應當確認專業人員執業信息。可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查詢其執業注冊信息及本人照片,也可以向其所在機構先進行核實。

5、投資者風險提示: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及《關于規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規定,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投資咨詢機構在參與廣播、電視證券節目時,不得播出客戶招攬內容。

通過承諾投資收益的方式提供證券咨詢服務,屬于違法違規的證券活動,投資者要自覺遠離此類非法證券活動,加強自我保護和防範意識,自覺抵制不當利益的誘惑。

6、參考法規:

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證券投資顧問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應當提示潛在的投資風險,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二、《關于規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在參與廣播、電視證券節目時,應當提供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咨詢相關資格證書和注冊地證監局就該機構合規經營、業務投訴等情況出具的書面意見,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就其資料真實情況向當地證監局核實。在節目中不得播出客戶招攬內容。

第四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應加強對證券節目的審查與管理,節目內容必須符合廣播電視節目管理規定、證券投資咨詢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範以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和標准,提高資訊含量,不得宣傳過往薦股業績、産品、咨詢機構和人員的能力,不得傳播虛假、片面和誤導性信息。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客戶招攬內容。未按《暫行規定》的要求履行報備程序並取得當地證監局同意,咨詢機構不得在證券節目中播出電話、傳真、短信及網址等聯絡方式。

三、《關于切實加強廣播電視證券節目管理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對參與證券節目的咨詢機構和人員嚴格把關,向證監部門詳細核實咨詢機構和人員的資質等情況,並在節目中進行公示。無證券投資咨詢相關資格的機構或個人不得參與證券節目,材料不實、證監部門提出異議的咨詢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證券節目。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具體操作建議,據此操作盈虧自負、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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