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筐香菇不翼而飛,司機苦等四天無果

追夢星辰 2024-03-30 22:37:39

福建福州,貨車司機房師傅拉了541筐香菇從內蒙古送到福州,送到卸貨後,買家卻以質量不好爲由要求降價,賣家不同意,要求房師傅拉回,這時,房師傅卻發現少了203筐,所以苦等買家四天,多次協商無果,無奈報警處理。

房師傅是一名貨車司機,內蒙古人,他接到鍾先生交給他的一個訂單,將7.5噸,共計541筐的香菇,從內蒙古運送到兩千五百多公裏外的福州,交給買家吳女士。整理好貨物後,房師傅連夜出發,兩天後才到達目的地。連夜奔波,房師傅早已習以爲常,他只想趕快送完貨回家,因爲女兒剛考上大學,他要趕回家送女兒去學校報到。

安全到達目的地後,買家吳女士將香菇點好後,全數簽收,也安排人卸了貨,房師傅本以爲可以馬上拿到運費回家了,不料卻遇到了棘手的問題。

原來賣家鍾先生和買家吳女士協商好的價格是5.7元一斤,由吳女士承擔運費,可香菇送到後,吳女士卻以質量不好爲由,將價格壓到了2元一斤,而且態度非常強硬,表示,如果不降價,就全部拉回去。吳女士很清楚,香菇屬于新鮮蔬菜,不能在路上來回折騰,她就是拿捏住了這一點,所以才趁火打劫,故意壓價。

由于和實現協商好的價格差異太大,鍾先生無法接受,便讓房師傅再將香菇運回來。接到通知後,房師傅馬上著手裝車,但是,裝車卻遇到了難題。過來的時候,房師傅的車上裝得滿滿當當,沒有多少空隙,但是這次一裝,車廂後面還有很多的空間沒有裝,吳女士卻說裝完了,沒貨了,不等房師傅查驗就把卷簾門一拉走了。房師傅馬上清點了一下,結果還差203筐。房師傅一下子著急了,他不知該怎麽像鍾先生交待,便寸步不離的等在吳女士的倉庫前。這一等就是四天,在這期間,他只能住在車上。因爲香菇需要保鮮,溫度要一直保持在0到3度,太高或太低都會讓香菇腐爛,所以,房師傅不得不隨時調控冷藏車的溫度。

四天裏,吳女士電話不接,面也不露,就像消失了一樣。賣家鍾大哥接到消息後,也趕了過來,試著聯系吳女士,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鍾大哥說,這已經是他和吳女士的第三次合作了,所以出于信任就沒收定金,而且之前的訂單,她還欠著兩萬塊錢。就在大家都一籌莫展是,倉庫大門突然從裏面打開了,走出來的是吳女士的父親。其父表示,事情的細節和吳女士的去向他都不清楚。讓好不容易燃起的希望又破滅了。

接下來的時間裏,鍾先生一直給吳女士打電話,無數次之後,終于聯系到了,經過協商,吳女士終于答應下午見面解決此事。見面以後,吳女士一直避重就輕,多番狡辯,就是不交代203筐香菇的去向,無奈之下,鍾先生只好選擇報警。

經過警察幫忙和各方面的努力,最終鍾先生收到了吳女士的賠償,以前欠的貨款結清了,房師傅也終于拿到了運費,可以回家了,而吳女士因爲涉嫌非法侵占罪,已經被刑拘。

對于此事,從法律角度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呢?

··`·

1、鍾先生和吳女士達成的是貨物買賣合同,房師傅把香菇運到福州,交付吳女士以後,香菇如果放壞了,也應該由吳女士承擔損失。

《民法典》第604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鍾先生把香菇賣給吳女士,達成的是一種買賣合同,所以,房師傅把香菇安全送達以後,吳女士將香菇點好,全數簽收,並安排人卸了貨。此時,房師傅的運輸合同也算完事,應該收到相應的運費,香菇後面如果放壞了,也是吳女士的責任。

2、如果交付的香菇真的存在質量問題,那麽香菇後期的損壞責任就有可能是鍾先生的。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本案中,如果說鍾先生的香菇真的有質量問題,那吳女士就可以拒絕接收該貨物。拒絕接收以後,香菇的損壞責任就只能由鍾先生自己承擔。

3、吳女士爲何被涉嫌非法侵占罪呢?依據是啥?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侵占罪指的是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爲己有。本案中,吳女士與鍾先生因價格談不攏,協商好退貨,此時吳女士就等于是代爲保管香菇,之後吳女士故意玩消失,目的就是想把不屬于自己的香菇占爲己有。

本來是一次正常的買賣,但是吳女士爲了壓低價格,不擇手段,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真是不應該呀。做生意講究的雙贏,不能把自己的利潤空間建立在別人的虧損之上,不然終究會是空中樓閣。

對此您怎麽看?

留言參與討論。

0 阅读:74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