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村規民約解紛爭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5-20 14:44:52

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人 陳嘉雯

“跑了大半年都沒辦好的事,來到訴調中心幾天就解決了!謝謝你們,我女兒的征地補償款終于拿到手了,大半年的藥費有著落了。”廣東省龍門縣某村村民廖某握著陳嘉雯的手激動地說道。

作爲龍門縣人民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的負責人,陳嘉雯與廖某的相識,緣自一份新文件的制定。

在一次基層調研中,陳嘉雯發現龍門縣的大部分村都制定了本村的村規民約,以和爲貴、快速解紛是村民的普遍司法訴求。

那麽,能否以村規民約爲抓手,更好地達到實質解紛目的呢?帶著這個問題,陳嘉雯和其他課題組成員開始了近一年的逐村走訪。

“村裏的大人小孩都知道村規,我們也很認可。但就是不知道這些規矩到了法院還能作數不?”村民王大姐向陳嘉雯說出了自己的疑惑。

“法條村民不太懂,村規民約每個人可都爛熟于心,這些都是我們村的‘金科玉律’。”一名村幹部告訴陳嘉雯。

經過走訪,陳嘉雯發現了村規民約在基層治理中的潛力,形成了調研報告《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模式——以村規民約爲切入點》及文件《龍門縣人民法院關于在新楓橋工作中考量善良習慣的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

“法官可將善良習慣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或釋法說理的考量因素。”

“法官在運用善良習慣時,應當充分釋明,並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本院其他調解、信訪工作,可參照《指引》執行。”

《指引》從法律地位、適用機制等方面完善了村規民約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應用,探索在解紛過程中引入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序良俗的村規民約作爲法律的補充,推動村規民約與基層法治有機融合。

“嘉雯,你來幫我分析分析,這個案件能不能引用村規民約來指導調解?”文件印發後不久,調解員鍾慶明找到了陳嘉雯。

經了解,該案是一起土地征收補償款糾紛。廖某與丘某育有非婚生女兒小丘。小丘出生不久出現了黃疸,因未及時就醫,成了有智力障礙的殘疾人。兩年後,廖某與丘某因性格不合,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女兒小丘由廖某撫養。

2022年年初,因丘某所在的村興建學校需要征地,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征地補償款按戶籍居住人口分配,每人15000元。因小丘的戶口挂在丘某名下,小丘的補償款便分配給了丘某這一戶。然而,丘某卻以同居關系已解除,小丘跟隨母親生活爲由,代領了小丘的征地補償款,不願歸還。

陳嘉雯想到,她曾在調研時去過這個村,對幾項村規還有印象,恰好能在調解時派上用場。

“我認爲可行!”陳嘉雯向鍾慶明分享了自己的想法。爲深化調研成果,了解運用村規民約解紛的實際效果,她決定參與本案調解。

“憑什麽給?我認爲沒有道理!”調解當天,丘某態度強硬,不願退讓一步。

“你看你說的什麽話,她是你女兒啊!戶籍還在你家,你不承認嗎?”廖某激動得眼眶都泛了紅。

見局面僵持不下,鍾慶明向丘某闡明了法律規定,特別提到小丘患有智力障礙,每個月還要花費大額醫藥費,丘某作爲父親,應盡到撫養義務。

陳嘉雯將兩份文件擺到了丘某面前,一份是村規民約,另一份是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你們村的村規民約,明確了凡村內大事要事,須嚴格按照程序利用‘四議兩公開’工作法進行民主議事商定。”陳嘉雯對丘某說,“補償款分配方案是經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的,每人一份。村委會已經出了證明,分配給你女兒的15000元補償款被你代收,你應將這筆錢交還小丘。”

丘某沉默地看著眼前的村規,經過一段時間的思考,他終于開口道,“好,我同意退錢”。

不久,廖某就收到了丘某15000元的轉賬。這筆錢,足夠支付小丘大半年的醫藥費。

“我想做的事情還有很多。”在前進的道路上,陳嘉雯務實創新、精益求精,盼望能以一份綿薄之力,讓群衆感受到司法的公正與效率。

來源:人民法院報

記者:籲 青 | 通訊員:張 磊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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