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命竟只因十元錢,2007年廣州市“11·12”殺人分屍案偵破始末

路之意 2024-05-02 08:06:13

2007年11月12日上午,廣州市南沙區一名環衛工人在金洲派出所轄內裕興湧內打撈垃圾時發現兩個黑色膠袋包裹的女性人體屍塊。其中一袋是用三只黑色膠袋包裹著的女性屍體的臀部,一袋是用四只黑色膠袋包裹著的女性軀幹部(即胸腹部),但屍體頭部及四肢均未發現。

“11·12”殺人碎屍案發生後,由于犯罪嫌疑人手段殘忍,案件性質惡劣,該案引起了南沙區委領導和市局、分局領導的高度關注和社會各界強烈反應。南沙區分局將此案件列爲必破案件力求及時破獲,並立即成立由主管刑偵工作的袁富強副局長挂帥的“11·12”專案組。

尋找屍源和第一現場是破案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分局領導立即率領三偵大隊、金洲派出所等偵查、技術人員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同時,市局刑警支隊一大隊和刑事技術所前來會同開展偵查工作。

一方面,對發現屍塊現場附近進行勘查、訪查工作,同時,組織三偵大隊、金洲所和各種輔助力量對發現屍塊附近的金洲村逐戶進行清查,特別是檢查廚房、廁所等部位;

另一方面,立即調集分局警犬隊和從市局調來的警犬對周邊地區進行地毯式搜索,力爭發現其余屍塊。

12日上午10時許,專案組經采取多種手段偵查和搜索,發現離人體屍塊不遠的金嶺二橫路有一輛人力三輪車,車上的白色膠袋上帶有血迹。與此同時,有一男子前往派出所報案稱其妻子于11月11日下午5時從出租屋外出後,至今未回。

經調查,該男子叫袁焯芬(男,38歲,清新縣人),袁焯芬稱:其夫妻兩人四年前來南沙廣隆村雞公頭嶺上從事肉豬養殖爲生,其妻子薛惠珍平時下午5時外出撿垃圾和剩飯,一般晚上9時許回家吃飯。11月11日下午5時30分,薛惠珍踩一輛人力三輪車外出撿垃圾和剩飯後失蹤。

經辨認三輪車,證實是薛惠珍平時撿垃圾使用的。

袁焯芬並稱其妻子背部有一粒黑痣,法醫人員經檢驗發現袁某反映其妻子身體特征與發現屍塊特征一致,專案組初步確認死者應爲薛惠珍。

12日中午,專案組組織召開了案件研究分析會,再次從便衣大隊、交巡大隊等部門抽調警力和各種輔助力量充實專案組,分偵查組、技偵組、搜索組、清查組、技術痕迹組和法醫組,全力開展各項工作,並采取了如下偵查措施:

一是組織人員繼續對發現屍塊的裕興湧進行打撈,同時組織分局警犬隊和刑警支隊調來的警犬隊對發現死者三輪車和人體屍塊周邊地區展開地毯式搜索工作,力爭尋找到屍體其余部分和肢解屍體的現場。

二是組織社區民警和戶籍協管員帶隊,分組對發現屍塊周邊的住宅、出租屋、工地、工棚、廢品店等進行地毯式清查,並做好登記,一間不漏,爭取發現第一現場和可疑人員。

三是組織偵察員對死者關系人和死者丈夫袁焯芬關系人進行調查,從中發現可疑人員和線索。同時,圍繞死者家屬反映其夫妻關系較差的情況,加強對死者丈夫袁焯芬進行調查,特別是調查其案發當晚活動情況。

四是對死者身上常帶有一張銀行卡的情況,組織人員到銀行調取銀行卡存取款情況。

五是組織人員到死者家鄉清遠市清新縣,對死者家屬進行查訪,同時,提取死者子女血樣進行DNA比對。

六是技偵組對其關系人進行走訪調查。

七是技術人員盡快對死者曾使用過的人力三輪車提取痕迹指紋、血樣等工作,並盡快進行比對。

八是法醫組對死者屍塊進行解剖,查明死亡時間和原因,並將死者血樣、薛惠珍子女的血樣及三輪車上提取的血樣進行比對,確定死者身份。

九是圍繞裝屍塊的黑色膠袋,組織人員對金洲所、南沙邊防所和虎門所轄內商場、小賣部進行調查,了解該樣本膠袋的賣出情況,爭取從中發現線索。

通過初步調查,死者家屬反映死者丈夫袁焯芬嗜賭,夫婦關系較緊張。但死者丈夫袁焯芬稱其11月11日晚上10時許,其見妻子外出還未回來,就到外面尋找妻子未果,回家看電視直到淩晨2時許才睡覺,12日早上5時許外出打潲水,7時左右就開摩托車出去尋找其妻子。

搜索組在環衛工人的幫助下,在裕興湧與金隆路交界處橋下河湧裏打撈時發現用黑色膠袋包住的死者屍塊的其余部分,分別是頭顱、兩上肢(左上肢上有一件暗紅色黑色花的“V”領針織衫)、雙腿、雙小腿(左小腿上有一條黑色帶兩白邊的運動褲),共7塊。

至此,前後共發現人體屍塊共9塊,死者的所有屍塊已全部找到。

法醫組對屍塊進行了檢驗、解剖,發現屍塊切面較整齊,處于一個平面,推斷爲鋸類形成的切面,案犯可能是使用較薄、牙齒較密的鋸子,並從死者下體內提取了精斑,初步推斷死亡時間在24小時內。通過DNA比對體內精斑並非死者丈夫袁焯芬所留。通過對死者子女血樣進行DNA比對,最終確認死者就是失蹤人員薛惠珍。

技術組人員在死者使用的人力三輪車的坐椅上提取到一枚指紋,並進行比對,排除死者丈夫袁焯芬指紋,而是另有其人。

綜合前期偵查和技術等工作,已排除死者丈夫作案的可能性,因此,12日晚上,袁副局長親自部署和組織了金洲所、橫瀝所、黃閣所、珠江所、南沙邊防所、虎門邊防所、三偵大隊、便衣大隊等單位共90多人,對金洲村進行全面清查工作,擴大了清查、搜索範圍和力度。

由于抛屍現場和確定的調查地段和範圍位于南沙街鬧市區,人口密集,特別是流動人口、暫住人口來往頻繁,給案件調查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一時難于查找第一現場,使案件偵破一度陷入僵局。

11月13日,專案組再次召開案情分析研討會,總結前期工作,並部署幾方面主要工作:

一是繼續落實前期部署的各項工作。

二是通過對案犯抛屍棄車路線模擬分析,將清查範圍擴大到板頭村、裕興花園等地,力爭尋找肢解屍體的現場。

三是擴大偵查範圍,對南沙區轄內曾抓獲嫖娼人員進行比對,對轄區內撿垃圾的人員進行全面調查,主要調查案發當天有否見過死者活動情況和死者三輪車行蹤。

四是對全區從事屠宰生畜人員、裝修木工人員進行調查,了解其案發當晚活動情況,並提取唾液和提取指紋進行比對。

五是對金洲所轄區內監控錄像進行調取排查,力爭發現死者或凶手活動路線。

六是擴大在全區範圍內對包裹屍塊的黑色膠袋搜索力度。

七是市局技偵部門對抛屍棄車現場進行數據排查。八是印制500份懸賞通告,及時發布張貼,發動群衆提供案件線索。

專案組全體人員不分晝夜地開展偵查工作,通過多種途徑尋找到常在南沙區撿垃圾的150多名撿垃圾人員進行調查,並對死者照片進行辨認,在偵查中獲得一條重要線索。

常在板頭村一帶撿垃圾的本地婦女黎某反映:其日常撿垃圾過程中經常見到死者,11月11日晚上8時40分左右,曾在板頭村商業七街4號樓旁空地上見到死者人力三輪車,但沒有見到其人。

專案組根據此情況,立即組織警力,以4號樓爲中心,技術、法醫人員重點對4號樓進行細致勘查和搜索,偵查人員隨即對周邊住戶、租戶進行清查和走訪,並再次從市局刑警支隊調來警犬進行地毯式搜索,發現板頭村商業七街4號樓門口有滴狀血迹,防盜門外側有血迹及樓梯牆上有擦拭狀血迹。

法醫組立即提取可疑血迹,並馬上把提取的血迹樣本送市局刑警支隊進行化驗比對。

專案組並對該處進行控制,逐戶進行登記核查。

由于局領導親自挂帥,各個環節信息源源不斷地向專案組及時反饋,專案組決策層根據案情進展情況,及時調整偵查策略,各個環節緊密相連,環環相扣,在市局刑警支隊的大力支持和協助下,偵查工作取得了重大性突破。

刑警支隊反饋信息:從板頭村商業七街4號樓門口的樓梯上提取的可疑血迹與死者的DNA完全一致。

當晚,專案組按樓層進行分組行動,迅速地將該樓的租住人員15人(12男3女)帶回調查,並及時提取所有人的唾液進行DNA比對和捺印指紋進行比對。

11月15日中午,技術人員通過指紋比對,發現租住在該樓201房的嫌疑人何坤(男,39歲,系外來人員)指紋與死者使用的人力三輪車上所留指紋同一。

中午2時許,刑警支隊反饋信息:送檢的嫌疑人何坤唾液DNA與死者體內精斑DNA同一。專案組立即控制嫌疑人何坤。

15日下午,袁富強副局長馬上召開專案組會議,迅速部署了幾點工作:一是預審大隊介人案件偵審工作,加強對犯罪嫌疑人何坤的審訊力度,同時審訊工作要講究策略。二是做好各項證據的固定工作,特別是口供材料的固定工作,要問清楚具體作案細節,做到口供材料與現場勘查檢驗痕迹物證相印證。三是技術、法醫人員根據犯罪嫌疑人交代材料,查找收集相關物證等證據。

技術、法醫人員通過對嫌疑人何坤租住的201房內細致勘查,提取了如下主要物證:在其客廳電視櫃裏提取到手拉鋸架一把;在何坤臥室的床上提取到一條帶血迹的領帶;在洗手間內有較強的血迹反應;在洗手間的鋁合金門外側提取到五處可疑血迹;在洗手間廁所沖水管與地面接口處提取了一塊帶血迹泥土;在201房大門內側提取到血迹。

專案組經連夜攻審,犯罪嫌疑人何坤初步交代:11月11日傍晚5時許,其在板頭村商業七街4號樓201房內,見到一婦女在樓下撿垃圾,即招呼其上來幫其搞衛生,談好價錢人民幣10元,當該婦女幫其將房間衛生搞得差不多時,他見到該婦女在其住處收拾到不少廢品塑料瓶和報紙,認爲10元太貴了,由此雙方發生掙紮,他即以掐頸捂嘴的手法至該婦女窒息死亡,並對其進行了侵犯,隨後用手拉鋼鋸片在洗手間內肢解屍體。

晚上9時許,其用黑色膠袋包裹屍塊,用死者使用的人力三輪車將屍塊運到金隆路與裕興湧交界處抛棄到河湧裏,後將人力三輪車棄在離抛屍點不遠道路旁。

至此,“11·12”殺人分屍案成功告破!

幾個月後,何坤被法院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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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5-03 05:36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一時的沖動,追悔莫及,終致害人害己。要敬畏法律,尊重生命!

路之意

簡介:博采中外、荟萃精華,展現哲思意韻、透析生活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