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農民征地補償款理財,違法了|新京報快評

新京報評論5 2024-05-16 23:30:24

“考慮長遠發展”也許是事實,但這不是違法理由。 ▲近日,彭家村多位村民反映, 在不知情不同意的情況下,當地政府將該村 3000 多萬元的征地補償款用于理財。圖/網絡截圖 文 | 李曙明 據央廣中國之聲報道,山東淄博經濟開發區傅家鎮彭家村多位村民反映,在大部分村民不知情不同意的情況下,當地政府將該村3000多萬元的征地補償款用于理財。經記者采訪村民、村幹部和鎮領導,確認上述反映屬實。 根據報道,該村土地征收程序,似乎從一開始就“先天不足”。2022年12月和2023年9月,經山東省政府批複同意,彭家村農用地先後兩次轉爲建設用地被征收。 作爲利害關系人,對于征地,村民應自始知情、全程參與。然而,直到今年3月,通過村務公開公示,大部分村民才知曉土地被征收的事實。不知之前土地征地程序“先天不足”,與目前拿征地補償款去理財之間,是否存在有某種關聯。 而拿農民征地補償款理財,當地政府也違法了。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土地被征用,農民的眼下和長遠生活,都會受到影響。《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土地補償款可以以村集體名義領取。但這筆錢,歸根到底屬于每一個被征地的農民。 征地補償款是對村集體、村民的補償,征地主體直接將錢打到村集體賬上,最爲順理成章。不過,考慮到基層政府多參與征地工作,征地主體將補償款打到基層政府賬上,由後者“轉交 ”村裏,並非完全不可。 但必須明確的是,既然這筆錢不屬于基層政府,“轉交”就必須是及時的,而不能在政府賬上長時間停留;“轉交”也必須是全額的,而不能有一分一厘的截留。 關于爲何拿補償款理財,接受采訪的當地鎮領導有一段解釋:“簡單籠統地說是理財,本金先由(經開區)管委會統一管理,但本金還是屬于村集體的,定期給咱支付利息……我知道殷家村、法家村;(經開區)沣水鎮、南定鎮都是這樣,沒有說征地補償款都給村裏,讓村裏來分配,肯定是考慮長久發展。” 這段解釋,透露出諸多令人不安的信息。首先,彭家村3000多萬打到政府賬上的土地補償款,沒有及時轉到村集體賬上。因爲拿去理財,短時間內未必取得出來,回到其“主人”手中尚需時日。 而理財,有可能賺,也可能賠。這筆農民用土地“換”來的補償款,最終有多少能“回”到村民手中,並不確定。 其次,按照鎮領導所說,不僅這個村,其他村、其他鎮,也是“沒有說征地補償款都給村裏,讓村裏來分配”。這意味著,土地被征收,失地農民不能足額拿到補償款,在當地或已是通行做法。 對于補償款爲何不全部給村裏,鎮領導解釋是:“考慮長遠發展”。這也許是事實,但拿征地補償款理財,架空了《土地管理法》對失地農民補償規定,初衷再美好也不行。 撰稿 / 李曙明(律師)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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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5-17 17:57

    定性違紀?還是違法?能不能刑事立案?不能不追究責任吧!

    獨行俠 回覆:
    [暈]